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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第三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