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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产业部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单位共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生产工艺、材料上应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应在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
包装物应采用无害和便于回收的材料,并注明包装材料名称。
限制和禁止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形式,对于列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从目录规定的实施期限起,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
对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替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实施
其中涉及的产品包括:电子雷达、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为,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已标明原始生产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对于为出口而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按照出口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就必须遵循欧盟的两个指令。
为了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必要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同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出台
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于2005年9月通过WTO秘书处向WTO各成员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通报稿),向各WTO成员征求评议意见。
该通报发出后,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在整个评议期内先后收到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和新加坡等政府和公司的评议意见多达11份。分析众多的评议意见,有以下特点:一是他们均来自电子工业发达的国家;二是这些国家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三是他们时刻关注中国这个电子工业产品的巨大市场,因此对我国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十分敏感和关注。
收到评议意见后,我国政府各部门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各政府部门参与对WTO各成员评议意见进行了会诊,统一提出了反馈意见。2006年3月,在瑞士举办的WTO/TBT委员会第39次例会上,中国与美国、欧盟举行了研讨会,就该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并且在会上中方表明了态度:中国制定该管理办法,一方面是保护中国的环境,另一方面是在全球都制定类似法规的情况下,中国作为此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国通过国内立法,促进行业制造水平的提高。
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于2006年2月28日批准,比原定的批准日期2005年12月31日推迟了两个月,并且将正式的实施日期从原定的2006年7月1日推迟到2007年3月1日。
(作者单位: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生产工艺、材料上应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应在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
包装物应采用无害和便于回收的材料,并注明包装材料名称。
限制和禁止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采用目录管理形式,对于列入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从目录规定的实施期限起,产品中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
对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完全替代的,其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实施
其中涉及的产品包括:电子雷达、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为,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已标明原始生产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对于为出口而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按照出口国家的相关规定,如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就必须遵循欧盟的两个指令。
为了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必要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同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出台
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于2005年9月通过WTO秘书处向WTO各成员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通报稿),向各WTO成员征求评议意见。
该通报发出后,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在整个评议期内先后收到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和新加坡等政府和公司的评议意见多达11份。分析众多的评议意见,有以下特点:一是他们均来自电子工业发达的国家;二是这些国家都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三是他们时刻关注中国这个电子工业产品的巨大市场,因此对我国政府发布的法律法规十分敏感和关注。
收到评议意见后,我国政府各部门对此情况高度重视,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各政府部门参与对WTO各成员评议意见进行了会诊,统一提出了反馈意见。2006年3月,在瑞士举办的WTO/TBT委员会第39次例会上,中国与美国、欧盟举行了研讨会,就该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并且在会上中方表明了态度:中国制定该管理办法,一方面是保护中国的环境,另一方面是在全球都制定类似法规的情况下,中国作为此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国通过国内立法,促进行业制造水平的提高。
目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已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于2006年2月28日批准,比原定的批准日期2005年12月31日推迟了两个月,并且将正式的实施日期从原定的2006年7月1日推迟到2007年3月1日。
(作者单位: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