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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剧增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经济需求也随之增大,相应的金融借款也就与日俱增。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金融机构的案件呈现井喷状,逐年上升。
(2)涉案标的额较大
纵观近几年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其标的款也呈现了变大趋势。一旦这类案件处理不善,那么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效益锐意剧减,甚至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
(3)当事人人数众多
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几乎联保,即张三贷款,由李四、王五担保;李四贷款,由张三、王五担保;王五贷款,由张三、李四担保,一旦其中任何一人无力还款,其他担保人员亦随之逃之夭夭,致使贷款无法收回。
(4)诉讼时间相等集中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日常忙于琐事,怠于行至诉权,往往将一个时间段内的所有金融贷款案件集中诉讼法院。这样不仅忽略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还忽略了担保时效,面临败诉风险,让案件当事人逍遥法外。
反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问题根源
(1)放贷人员审核把关不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之所以难易执行,很大原因来自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放贷审核把关不严。如人情放贷案件,放贷人出于私心对贷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还款能力把关不严,同时诚信度和经济还款能力也是一个主观的标准,对替担保人签字的现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置若罔闻态度,进一步恶化了金融借款案件纠纷。一旦贷款人下落不明,抑或担保人也杳无音讯,那么这份贷款将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
(2)贷款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实践中,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是同一人,甚至还有的案件的实际用款人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且其诚信度较低。另一方面,贷款人员随意变更贷款用途,例如申请贷款的用途为养殖,实际将贷款用于经商、房地产开放、日常生活消费等等。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贷款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意识。
(3)金融机构怠于行使诉权
金融机构虽有相应工作人员,但缺少专职的法务人员。工作人员忙于日常琐事,无暇顾及未收上来的贷款,也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还有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人即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或者有部分偿还能力的时候不去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自以为很有效的催收催要方式,等到债务人无能力偿还了再诉至法院。即便是胜诉,也因缺少偿还贷款能力而无法执行。
进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对策
(1)创新借款模式,更新理念,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金融借贷工作除了对其工作人员加强工作能力的培训、严把放贷关口之外,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金融借贷理念和工作方法的革新。设置金融借贷指挥中心,并配备中央集中控制系统、无线图像采集系统、音响扩声系统、信号处理与接受系统等信息化办公办案设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例如金融机构查控中心可以与区域内的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网络横向对接,实现财产查控全覆盖,全面了解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经济收入、还贷能力、信用度等等,然后金融机构全面衡量利益得失后决定是否放贷,掌握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主动权。
(2)金融机构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金融借款工作同样需要借助外在力量破除阻碍金融机构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最后一道藩篱。对于重大疑难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协调支持,进一步完善由上级机关牵头,地方党委、政府、金融等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在涉及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亲自参加协调会议,将联合开展执法活动机制化。
(3)加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力度
针对部分贷款人员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法律惩罚的现状,金融机构应联合公检法司等部分全方位、多层次采取反规避法律举措,推动建立失信贷款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将失信贷款人纳入黑名单,并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实现执行惩戒协同化。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互联网+”不断拓展对贷款人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全国各大银行系统公布其姓名并在电视等媒体曝光,使不偿还贷款的人员在社会上受到全面限制,最大限度挤压他们生存和活动空间。
(4)采取专项集中催收行动,加强普法宣传
金融机构要针对这类案件采取专项集中行动,比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催款行動,由分管行长轮流带队,充分利用一早一晚、农忙、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分片集中催收贷款,让贷款人在催收的压力下度日如年,迫使其偿还借款。除送法下乡、普法宣传外,金融机构应配备专职的法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树立法治思维,要注意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说明补偿款贷款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抵触情绪较强的当事人,更要积极做好沟通工作。
(1)案件数量剧增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经济需求也随之增大,相应的金融借款也就与日俱增。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金融机构的案件呈现井喷状,逐年上升。
(2)涉案标的额较大
纵观近几年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其标的款也呈现了变大趋势。一旦这类案件处理不善,那么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效益锐意剧减,甚至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
(3)当事人人数众多
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几乎联保,即张三贷款,由李四、王五担保;李四贷款,由张三、王五担保;王五贷款,由张三、李四担保,一旦其中任何一人无力还款,其他担保人员亦随之逃之夭夭,致使贷款无法收回。
(4)诉讼时间相等集中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日常忙于琐事,怠于行至诉权,往往将一个时间段内的所有金融贷款案件集中诉讼法院。这样不仅忽略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还忽略了担保时效,面临败诉风险,让案件当事人逍遥法外。
反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问题根源
(1)放贷人员审核把关不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之所以难易执行,很大原因来自于金融机构自身的放贷审核把关不严。如人情放贷案件,放贷人出于私心对贷款人的诚信度和经济还款能力把关不严,同时诚信度和经济还款能力也是一个主观的标准,对替担保人签字的现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置若罔闻态度,进一步恶化了金融借款案件纠纷。一旦贷款人下落不明,抑或担保人也杳无音讯,那么这份贷款将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
(2)贷款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司法实践中,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是同一人,甚至还有的案件的实际用款人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且其诚信度较低。另一方面,贷款人员随意变更贷款用途,例如申请贷款的用途为养殖,实际将贷款用于经商、房地产开放、日常生活消费等等。这些现象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贷款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法律意识。
(3)金融机构怠于行使诉权
金融机构虽有相应工作人员,但缺少专职的法务人员。工作人员忙于日常琐事,无暇顾及未收上来的贷款,也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还有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人即债务人有偿还能力或者有部分偿还能力的时候不去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取自以为很有效的催收催要方式,等到债务人无能力偿还了再诉至法院。即便是胜诉,也因缺少偿还贷款能力而无法执行。
进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对策
(1)创新借款模式,更新理念,加强自身能力的提升
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金融借贷工作除了对其工作人员加强工作能力的培训、严把放贷关口之外,还需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金融借贷理念和工作方法的革新。设置金融借贷指挥中心,并配备中央集中控制系统、无线图像采集系统、音响扩声系统、信号处理与接受系统等信息化办公办案设备,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例如金融机构查控中心可以与区域内的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网络横向对接,实现财产查控全覆盖,全面了解贷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经济收入、还贷能力、信用度等等,然后金融机构全面衡量利益得失后决定是否放贷,掌握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主动权。
(2)金融机构建立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金融借款工作同样需要借助外在力量破除阻碍金融机构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最后一道藩篱。对于重大疑难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协调支持,进一步完善由上级机关牵头,地方党委、政府、金融等多个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特别是在涉及特殊主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亲自参加协调会议,将联合开展执法活动机制化。
(3)加强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力度
针对部分贷款人员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法律惩罚的现状,金融机构应联合公检法司等部分全方位、多层次采取反规避法律举措,推动建立失信贷款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将失信贷款人纳入黑名单,并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实现执行惩戒协同化。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借助“互联网+”不断拓展对贷款人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在全国各大银行系统公布其姓名并在电视等媒体曝光,使不偿还贷款的人员在社会上受到全面限制,最大限度挤压他们生存和活动空间。
(4)采取专项集中催收行动,加强普法宣传
金融机构要针对这类案件采取专项集中行动,比如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催款行動,由分管行长轮流带队,充分利用一早一晚、农忙、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分片集中催收贷款,让贷款人在催收的压力下度日如年,迫使其偿还借款。除送法下乡、普法宣传外,金融机构应配备专职的法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树立法治思维,要注意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说明补偿款贷款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抵触情绪较强的当事人,更要积极做好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