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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发达国家在经历了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系列的污染事件后,认识到了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性,于是纷纷出台了危险废物管理法规,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于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该法于1970年修订为《资源回收法》,1976年又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RCRA),其后分别在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进行了4次修订;欧盟在1975年颁布了废物指令(75/442/E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