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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使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得到很大改观,公权力的不当分配在鉴定权的统一过程中逐渐得到消减。然而,私权利的滥用以及保护不足使得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治。本文拟从程序性规制的几个角度出发,欲通过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辩护权等程序性权利来遏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不当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