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在资产、收入、利得的确认与计量上突出体现了与税法的协调,如对资产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没有采用税法上不认可的公允价值为记账基础;按照税法上实际发生制原则,对所有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资产损失;收入的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无差异等。以上规定使得准则与税法更加统一,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但是小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并不能完全消除,一些差异因为会计处理与税法宗旨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而不可避免,这是国家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