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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讨论了中国法下仲裁庭决定法律的路径,①认为在当事人未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应当依据仲裁规则的授权,可以采取仲裁地冲突规则,也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仲裁规则、累积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国家的冲突规则。还可以在仲裁规则的允许下直接适用国际规则如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甚至国际商事法。以及由于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较少且主要用于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为了避免仲裁规则和仲裁法的冲突,没有必要修改《仲裁法》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