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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均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上述28天即为索赔期间。关于索赔期间经过后当事人是否还享有索赔的权利,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分析索赔期间的法律性质给出了结论。最后,对索赔期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