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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平等具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包括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的待遇平等以及受教育权的平等法律救济。中国教育领域的"差别对待"现象,客观上形成了歧视,"无差别对待"并未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补偿平等"也面临困境。应从客观上是否存在需要差别对待的事实因素、差别对待的立法或政策手段与结果是否最大程度减少了"逆向歧视"两个方面,确立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标准,以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