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许多人依然铤而走险去制造、运输和买卖毒品。本文主要从财产刑角度,分析毒品犯罪中财產刑适用的现状及对策,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刑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财产刑;现状与对策
财产刑适用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方面。但受制于我国在刑罚传统观念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刑法中依然以自由刑为中心,财产刑作用式微。毒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相对于毒品案件,财产刑大量适用,本文旨在分析毒品犯罪中财产刑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实现司法公正。
一、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也遇到不少问题,下面我们针对财产刑适用中判处和执行两个方面,简要分析毒品犯罪财产刑现状及问题。
1.判处情况及问题
从目前的政策及解释情况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都未统一的对毒品犯罪适用标准进行规定,所以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执行情况有些许差别,有的中院制定了毒品犯罪的财产刑书面指导意见,但有的仅有口头判处规范等。从判处的结果看,各个法院对于毒品犯罪财产刑的判处标准也不相同,有按照1克为计算单位进行判处,有划分区间统一判处的,部分法院在毒品犯罪财产刑判处上由法院自由裁量。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及指导意见,对于量刑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从判处的结果看财产刑量刑混乱。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类型、犯罪情节相同,缺判处了不同的财产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比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刑初字308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面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数量相当、含量基本相同,判处了相同的主刑,但是财产刑缺相差很大。二是预交从轻问题凸出。在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适用中,对于预交财产刑可以认定为被告人有悔过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从轻处罚的情况。
2.执行情况问题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有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仅仅执行了主刑,财产刑并未真正进入执行程序,这些问题导致执行效果较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空判问题严重。我国财产刑适用还仅在刑事审判中进入判决阶段,真正落实和履行的情况并不理想,还远远没有达到“执法必严”的效果。在案件管理和司法统计中,并未将财产刑判决数额及执行率纳入到司法统计中。二是财产刑与追缴赃款赃物适用随意。在毒品犯罪执行中,存在公安、检察机关查封赃款,没有移交法院一并处理,法院不执行财产刑,有的财产刑判决后,以赃款赃物抵充财产刑等问题。
二、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适用对策
1.转变财产刑适用司法观念
一是要改变对财产刑性质的认识。财产刑是毒品犯罪判罚中必须处罚的,它既不是行政罚款,更不是犯罪赔偿,而是国家惩治犯罪的手段,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执行者对财产刑的认识,从根本上改变认识误区,同时严肃执法和严格执法,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随意执法问题。二是消除财产刑可株连思想。刑法总责中明确规定没收的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以罚金同时指的是犯罪的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要明确罚没范围及对象,不能株连无辜。
2.对毒品犯罪财产刑判处建议
一是明确毒品犯罪的判处标准。毒品犯罪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因此财产刑的判处标准可以从毒品所获利润入手,针对犯罪人实际获得利润多少进行处罚,对于具体的金额应该由最高法进行规范和统一解释,从而能够在确定罚金刑的基准刑,保证司法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增加对财产刑减免和加倍处罚的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犯罪情节相同,适用刑罚也应当相当。在裁量主刑时不考虑个人差异,但是在适用财产刑时,就要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例如,对于一些为了生活所迫,并无财产的人,应当在财产刑上予以适当的见面,但是对于累犯,认错态度恶劣或者是极其严重者这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人群,对于这样的犯罪人就应予以加重财产刑。所以笔者认为,可比照自由刑幅度规定罚金幅度,要充分反映罚金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3.毒品犯罪中财产刑执行的建议
一是要明确举证责任。针对大量空判影响判决执行,必须明确公安、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是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情况查清,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要提供被告人财产状况证据,并对个人财产状况作出说明,这样能够清晰划分被告人财产性性质,从而防止出现空判情况。二是建立罚金执行配套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罚金配套的执行制度,一方面,鼓励犯罪主动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避免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可以效仿国外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受刑人通过承受其他形式的除法而免除无力支付的罚金,但不能直接的转为自由刑,其罚金执行的原则是有支付能力的必须全部执行;有支付能力拒不执行的强制执行;故意不缴纳的可转化为其他处罚措施;实在无力缴纳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减免。三是规定财产刑的立案期限。针对财产刑执法迟迟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应当给予充分的司法解释,财产刑执行缴纳期间届满之日开始七日立案执行,同时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报备同级人大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财产刑适用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受到各种社会制约因素的影响,财产刑的判罚和执行不断完善,针对毒品犯罪的判罚必须引入财产刑,要进一步完善财产刑设置并与主刑相互配合,更好的消除犯罪内在诱因。
参考文献:
[1]刘瑾.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02).
[2]黎旭阳.我国毒品犯罪刑罚适用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5.
关键词:毒品犯罪;财产刑;现状与对策
财产刑适用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方面。但受制于我国在刑罚传统观念和经济因素的影响,刑法中依然以自由刑为中心,财产刑作用式微。毒品犯罪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相对于毒品案件,财产刑大量适用,本文旨在分析毒品犯罪中财产刑的司法适用问题,提出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实现司法公正。
一、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也遇到不少问题,下面我们针对财产刑适用中判处和执行两个方面,简要分析毒品犯罪财产刑现状及问题。
1.判处情况及问题
从目前的政策及解释情况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人民法院都未统一的对毒品犯罪适用标准进行规定,所以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执行情况有些许差别,有的中院制定了毒品犯罪的财产刑书面指导意见,但有的仅有口头判处规范等。从判处的结果看,各个法院对于毒品犯罪财产刑的判处标准也不相同,有按照1克为计算单位进行判处,有划分区间统一判处的,部分法院在毒品犯罪财产刑判处上由法院自由裁量。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及指导意见,对于量刑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从判处的结果看财产刑量刑混乱。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类型、犯罪情节相同,缺判处了不同的财产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比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曲中刑初字308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面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数量相当、含量基本相同,判处了相同的主刑,但是财产刑缺相差很大。二是预交从轻问题凸出。在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适用中,对于预交财产刑可以认定为被告人有悔过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从轻处罚的情况。
2.执行情况问题
从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有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仅仅执行了主刑,财产刑并未真正进入执行程序,这些问题导致执行效果较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空判问题严重。我国财产刑适用还仅在刑事审判中进入判决阶段,真正落实和履行的情况并不理想,还远远没有达到“执法必严”的效果。在案件管理和司法统计中,并未将财产刑判决数额及执行率纳入到司法统计中。二是财产刑与追缴赃款赃物适用随意。在毒品犯罪执行中,存在公安、检察机关查封赃款,没有移交法院一并处理,法院不执行财产刑,有的财产刑判决后,以赃款赃物抵充财产刑等问题。
二、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适用对策
1.转变财产刑适用司法观念
一是要改变对财产刑性质的认识。财产刑是毒品犯罪判罚中必须处罚的,它既不是行政罚款,更不是犯罪赔偿,而是国家惩治犯罪的手段,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执行者对财产刑的认识,从根本上改变认识误区,同时严肃执法和严格执法,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随意执法问题。二是消除财产刑可株连思想。刑法总责中明确规定没收的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以罚金同时指的是犯罪的个人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要明确罚没范围及对象,不能株连无辜。
2.对毒品犯罪财产刑判处建议
一是明确毒品犯罪的判处标准。毒品犯罪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利益,因此财产刑的判处标准可以从毒品所获利润入手,针对犯罪人实际获得利润多少进行处罚,对于具体的金额应该由最高法进行规范和统一解释,从而能够在确定罚金刑的基准刑,保证司法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增加对财产刑减免和加倍处罚的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犯罪情节相同,适用刑罚也应当相当。在裁量主刑时不考虑个人差异,但是在适用财产刑时,就要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例如,对于一些为了生活所迫,并无财产的人,应当在财产刑上予以适当的见面,但是对于累犯,认错态度恶劣或者是极其严重者这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人群,对于这样的犯罪人就应予以加重财产刑。所以笔者认为,可比照自由刑幅度规定罚金幅度,要充分反映罚金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3.毒品犯罪中财产刑执行的建议
一是要明确举证责任。针对大量空判影响判决执行,必须明确公安、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是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情况查清,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要提供被告人财产状况证据,并对个人财产状况作出说明,这样能够清晰划分被告人财产性性质,从而防止出现空判情况。二是建立罚金执行配套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罚金配套的执行制度,一方面,鼓励犯罪主动履行财产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避免出现讨价还价的情况。可以效仿国外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受刑人通过承受其他形式的除法而免除无力支付的罚金,但不能直接的转为自由刑,其罚金执行的原则是有支付能力的必须全部执行;有支付能力拒不执行的强制执行;故意不缴纳的可转化为其他处罚措施;实在无力缴纳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减免。三是规定财产刑的立案期限。针对财产刑执法迟迟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应当给予充分的司法解释,财产刑执行缴纳期间届满之日开始七日立案执行,同时对于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应报备同级人大进行监督,从而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财产刑适用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受到各种社会制约因素的影响,财产刑的判罚和执行不断完善,针对毒品犯罪的判罚必须引入财产刑,要进一步完善财产刑设置并与主刑相互配合,更好的消除犯罪内在诱因。
参考文献:
[1]刘瑾.毒品犯罪中财产刑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02).
[2]黎旭阳.我国毒品犯罪刑罚适用的疑难问题及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