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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女儿不仅是“贴心小棉袄”,更是很多民营企业传承的重要接班人。
在《中外管理》的企业管理服务中,发现民营企业的接班中,相当大比例是:女儿比儿子更愿意留在公司里。如今,一方面,女儿接班现象越来越多,无论新希望的刘畅、娃哈哈的宗馥莉,还是碧桂园的杨惠妍……都是现象级女儿接班。同时,另一方面,法律已经为女儿接班扫清了障碍——在“男女权利平等”下,女儿早已不是“泼出去的水”,接班的财产权、股权等等,早已有充分的法律支持。
但是,毕竟中国是有几千年宗法社会传统的国家,女儿接班在现实中还面临着种种难题,需要法律来提供针对性的具体支持,否则会直接给接班过程带来隐患。
为此,《中外管理》专访了两位法律专家: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北京盈科律师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基金信托与家族办公室业务部主任刘永斌律师,为“女儿接班”向读者提供法律意见。
《中外管理》:从法律专业层面来看,女性接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女性在继承家族事业时,有哪些物权方面的隐患?
刘永斌:从法律层面来看,女性接班最大的隐患在于婚姻风险。
比如:女儿与配偶之间未提前签订过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或父辈企业家们没有对股权结构进行梳理安排,或未运用家族信托等工具,可能会因为女性接班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导致企业股权被配偶分割。如果是拟上市企业,并且女性接班人为大股东的话,还可能因为婚变影响上市进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继承法第九条、十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性与男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所以,女儿继承家族事业并没有物权上的隐患。
《中外管理》:过去,女儿继承家业者少之又少。女性在继承权上的“进化”,经过了怎样的历程?
阿致刚:中国传统文化用“三从四德”约束妇女,男女地位不平等,女性出嫁甚至要从夫姓。拿皇位来举例,一般只有嫡长子有皇位继承权。
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女儿并非没有继承权,而是由于夫权、父权和家长权三者鼎立,决定了她们的继承权相对于男子,更为复杂。
具体而言,中国古代将亲女分为未嫁女、出嫁女、归宗女三类,她们的继承权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未嫁女可以获得一部分遗产作为嫁妆使用;出嫁女因为在出嫁的过程中已经从家产中带走了嫁妆,所以一般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归宗女是指离婚或丈夫死了之后,又回到自己娘家的女子。在大部分朝代,归宗女都被视为未嫁女,会在遗产分割时,留给其一部分财产,用以生存,但数额远不及她的兄弟。但如果是家中没有兄弟,也没有立嗣的情况下,亲女还是可以继承大部分财产的。可见,在古代传统家庭中,男女是存在差别对待的。
直到近代,迫于政治进步和社会运动,以及法律发展,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才逐渐产生。民国时期的“民律一草”首次将“亲女”列进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女儿作为与儿子有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是从新中国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开始。
刘永斌:中国的继承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早在夏朝,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在西周时期,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以长子为合法的第一接班人。唐宋时期,流传下来“宗祧继承”制度,即:嗣子必须在同宗同族辈分相当的人中择立。
嫡长子继承制一直延续到清朝,但继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起草宣统三年(1911)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第5编中,仍以宗祧继承为主。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因借鉴德、法、日民法典的体例,把继承法列在亲属编之后,才从法律上废弃了宗祧继承,采取财产继承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为了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宪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性财产继承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國在立法层面上,对女性继承权的保护是相对全面的。
《中外管理》:您认为,女性可以继承家业和接班,本质上是法律的进步,还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阿致刚:我认为这既是法律的进步,更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继承法》实施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有财产的重视,男女拥有平等继承权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大城市,遗产争夺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其实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中外管理》:对于女性接班人在继承家族企业时,有哪些特别要重视的法律问题?
刘永斌:无论是女性接班人还是男性接班人,都要对以下的法律问题予以重视。
第一,婚姻财产法律问题。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的接班人,在正式接班前,都一定要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做好传承规划。要保证传承企业股权的完整性及控制权,避免因结婚导致企业股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因离婚致企业股权分割。
第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设计的法律问题。如果接班人对家族企业感兴趣且有能力经营,那么从股东会的层面,企业的股权要由接班人控股,最好超过67%。如果达不到67%,那么可通过其他的法律设计,达到对企业的控制。同时,确保接班人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从而达到所有权与经营权都由接班人控制。如果接班人对家族企业不感兴趣或能力不足时,那么接班人可将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同时做好股权激励。
第三,被动继承企业股权的法律问题。在没有传承规划,接班人被动继承的情况下,即父辈死亡,继承人只能按《继承法》《公司法》规定继承企业财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企业章程无特殊规定,而且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有多个继承人,则多人平分股权,企业股权将被分散。如果被继承企业是有限公司且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特殊规定,如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不能继承股权资格,那么继承人则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中外管理》:对于准备进行交接班的企业家,该如何稳妥的将自己辛苦打下的产业交给女儿,而不留任何法律隐患?
阿致刚:首先,要留好有效的遗嘱,比如: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遗嘱的效力较高,可以避免因没有遗嘱而发生遗产争夺,影响企业经营。
其次,除了优良的教育背景外,应提前安排女儿进入公司实习或者说实战。在商场上把继承人的能力培养出来才是第一位的,这方面杨惠妍、刘畅、宗馥莉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再次,就是规避婚姻带来的风险,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好进行公证,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婚姻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个消息,继承法修改已经进入议程,相信新的继承法会更加完善。
刘永斌:首先,父辈企业家要有传承意识。传承是需要时间的,不是将企业交给子女就能很好传承下去。父辈企业家应当在孩子小的时候就培训孩子对家族企业的兴趣,激发孩子对企业的责任感。李嘉诚在两个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带着他们一起开会。
其次,父辈企业家要有传承规划。传承是需要规划的,不是等到自己干不动了或不想干了再将企业交给儿女。父辈要传承,最好做好规划,如孩子接班意愿的确立、孩子接班能力的教育与训练、孩子班底的培养、孩子企业导师的聘请等。
再次,父辈做好传承法律隐患的防范。父辈可聘请专业的律师利用法律工具及金融工具,对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设立防火墙。如运用遗嘱、遗嘱信托、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方式,防范风险。
责任编辑:王爽
在《中外管理》的企业管理服务中,发现民营企业的接班中,相当大比例是:女儿比儿子更愿意留在公司里。如今,一方面,女儿接班现象越来越多,无论新希望的刘畅、娃哈哈的宗馥莉,还是碧桂园的杨惠妍……都是现象级女儿接班。同时,另一方面,法律已经为女儿接班扫清了障碍——在“男女权利平等”下,女儿早已不是“泼出去的水”,接班的财产权、股权等等,早已有充分的法律支持。
但是,毕竟中国是有几千年宗法社会传统的国家,女儿接班在现实中还面临着种种难题,需要法律来提供针对性的具体支持,否则会直接给接班过程带来隐患。
为此,《中外管理》专访了两位法律专家: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北京盈科律师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基金信托与家族办公室业务部主任刘永斌律师,为“女儿接班”向读者提供法律意见。
女儿接班,最大的隐患是婚姻风险
《中外管理》:从法律专业层面来看,女性接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女性在继承家族事业时,有哪些物权方面的隐患?
刘永斌:从法律层面来看,女性接班最大的隐患在于婚姻风险。
比如:女儿与配偶之间未提前签订过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或父辈企业家们没有对股权结构进行梳理安排,或未运用家族信托等工具,可能会因为女性接班人婚姻关系的变化,导致企业股权被配偶分割。如果是拟上市企业,并且女性接班人为大股东的话,还可能因为婚变影响上市进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继承法第九条、十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性与男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所以,女儿继承家族事业并没有物权上的隐患。
中国女性继承权的“演进史”
《中外管理》:过去,女儿继承家业者少之又少。女性在继承权上的“进化”,经过了怎样的历程?
阿致刚:中国传统文化用“三从四德”约束妇女,男女地位不平等,女性出嫁甚至要从夫姓。拿皇位来举例,一般只有嫡长子有皇位继承权。
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女儿并非没有继承权,而是由于夫权、父权和家长权三者鼎立,决定了她们的继承权相对于男子,更为复杂。
具体而言,中国古代将亲女分为未嫁女、出嫁女、归宗女三类,她们的继承权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未嫁女可以获得一部分遗产作为嫁妆使用;出嫁女因为在出嫁的过程中已经从家产中带走了嫁妆,所以一般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归宗女是指离婚或丈夫死了之后,又回到自己娘家的女子。在大部分朝代,归宗女都被视为未嫁女,会在遗产分割时,留给其一部分财产,用以生存,但数额远不及她的兄弟。但如果是家中没有兄弟,也没有立嗣的情况下,亲女还是可以继承大部分财产的。可见,在古代传统家庭中,男女是存在差别对待的。
直到近代,迫于政治进步和社会运动,以及法律发展,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相关法律才逐渐产生。民国时期的“民律一草”首次将“亲女”列进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女儿作为与儿子有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是从新中国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开始。
刘永斌:中国的继承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早在夏朝,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在西周时期,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以长子为合法的第一接班人。唐宋时期,流传下来“宗祧继承”制度,即:嗣子必须在同宗同族辈分相当的人中择立。
嫡长子继承制一直延续到清朝,但继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起草宣统三年(1911)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第5编中,仍以宗祧继承为主。直到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因借鉴德、法、日民法典的体例,把继承法列在亲属编之后,才从法律上废弃了宗祧继承,采取财产继承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为了实现男女平等,通过宪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性财产继承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國在立法层面上,对女性继承权的保护是相对全面的。
《中外管理》:您认为,女性可以继承家业和接班,本质上是法律的进步,还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阿致刚:我认为这既是法律的进步,更是社会文明的进步。《继承法》实施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有财产的重视,男女拥有平等继承权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在大城市,遗产争夺案件呈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其实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如何避免“女儿接班”的法律隐患
《中外管理》:对于女性接班人在继承家族企业时,有哪些特别要重视的法律问题?
刘永斌:无论是女性接班人还是男性接班人,都要对以下的法律问题予以重视。
第一,婚姻财产法律问题。无论是已婚还是未婚的接班人,在正式接班前,都一定要用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做好传承规划。要保证传承企业股权的完整性及控制权,避免因结婚导致企业股权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因离婚致企业股权分割。
第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设计的法律问题。如果接班人对家族企业感兴趣且有能力经营,那么从股东会的层面,企业的股权要由接班人控股,最好超过67%。如果达不到67%,那么可通过其他的法律设计,达到对企业的控制。同时,确保接班人在董事会占多数席位,从而达到所有权与经营权都由接班人控制。如果接班人对家族企业不感兴趣或能力不足时,那么接班人可将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人,同时做好股权激励。
第三,被动继承企业股权的法律问题。在没有传承规划,接班人被动继承的情况下,即父辈死亡,继承人只能按《继承法》《公司法》规定继承企业财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企业章程无特殊规定,而且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有多个继承人,则多人平分股权,企业股权将被分散。如果被继承企业是有限公司且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有特殊规定,如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不能继承股权资格,那么继承人则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女儿作为与儿子有 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 是从新中国1985年实施的《继承法》开始
《中外管理》:对于准备进行交接班的企业家,该如何稳妥的将自己辛苦打下的产业交给女儿,而不留任何法律隐患?
阿致刚:首先,要留好有效的遗嘱,比如: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遗嘱的效力较高,可以避免因没有遗嘱而发生遗产争夺,影响企业经营。
其次,除了优良的教育背景外,应提前安排女儿进入公司实习或者说实战。在商场上把继承人的能力培养出来才是第一位的,这方面杨惠妍、刘畅、宗馥莉都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再次,就是规避婚姻带来的风险,建议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好进行公证,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婚姻失败带来的负面影响。
最后,给大家分享一个消息,继承法修改已经进入议程,相信新的继承法会更加完善。
刘永斌:首先,父辈企业家要有传承意识。传承是需要时间的,不是将企业交给子女就能很好传承下去。父辈企业家应当在孩子小的时候就培训孩子对家族企业的兴趣,激发孩子对企业的责任感。李嘉诚在两个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带着他们一起开会。
其次,父辈企业家要有传承规划。传承是需要规划的,不是等到自己干不动了或不想干了再将企业交给儿女。父辈要传承,最好做好规划,如孩子接班意愿的确立、孩子接班能力的教育与训练、孩子班底的培养、孩子企业导师的聘请等。
再次,父辈做好传承法律隐患的防范。父辈可聘请专业的律师利用法律工具及金融工具,对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设立防火墙。如运用遗嘱、遗嘱信托、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等方式,防范风险。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