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告送达制度 促进司法公正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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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在使不明情况的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情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公告送达制度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亦遭到多方质疑。本文以江东法院2010年以来适用公告送达的商事案件为研究样本,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制度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谢红丹、吴爱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55-02
  一、公告送达案件的特点
  (一)数量居高不下
  公告送达是一种非常态的送达方式,其占据案件总数的比例不宜过大,但目前商事审判中公告送达案件数量偏多(见表1)。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类型以传统的商事纠纷为主,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指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追偿,原告系较为固定的几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等四种类型,其分别占公告送达案件总数的42.7%、25.5%、11%、9.5%,其他类型的案件仅占11.3%。从各类型案件的公告送达适用率来看,比例最高的分别为追偿权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其公告送达案件数分别占收案数的35.7%、31.5%、20.8%、8.7%,而其他类型案件的比例只有5.5%(见表2)。
  (三)案件质量较好
  公告送达案件一般为缺席审理,受送达人实际并未出庭应诉,庭审中无法形成有效抗辩,故容易引发上诉、再审。但是,从江东法院商事公告送达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案件质量并未因此受影响。2010、2011年受理的公告送达案件中,以判决或裁定驳回方式结案的共469件,提起上诉的共11件,但在二审中均以撤诉或调解结案。
  (四)严重影响绩效考核
  公告送达案件严重影响到绩效考核的各项数据,主要影响以下三项数据:一是案件的调撤率。公告案件系被告无法送达的案件,除非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到庭应诉达成和解或原告申请撤诉,否则均需依法裁判。江东法院2010年、2011年审结的商事案件,其调撤率分别为43.3%、54.3%,如撇开公告案件,则调撤率可达51.8%、61.6%,均可上升约8个百分点。二是未结案数。以2012年5月份的未结案为例,当月未结案266件,其中有95件系公告送达,占到35.7%。而且,因公告送达案件开庭需排在发布公告三个月后,加上前期送达,公告送达案件影响未结案数的期间最起码有四个月。三是审理期限。公告送达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虽然发布公告期间的60日依法可以扣除,但举证期限须一个月,之前确定公告送达约需一个月,加上留给报社的登报时间,公告送达案件即使当庭宣判,其审理期限一般也需二个月。而2011年、2012年江东法院所结商事案件,其平均审限分别仅为41天、35天。
  二、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条件审查不严
  民诉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从商事公告送达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看,部分案件在进行审查时存在不严格、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他人代收邮件的案件未经核实即直接公告。其二,在公告送达前并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公告送达应为最后手段,但部分案件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未果后即适用公告,并未审查核实是否可以其他方式送达,如是否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是否尚有其他住址、是否可通过亲属或其他人联系受送达人等。其三,对恶意躲避、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尚未有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而一律适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内容不规范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89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自行张贴的公告,一般符合上述规定,关键信息均具备。但登报发布的公告,内容简略,部分关键信息未表述或表述模糊。具体表现在:其一,所有登报发布的公告均没有起诉或上诉要点、裁判文书内容等信息,但这些信息恰是决定当事人如何答辩举证、是否提起上诉的关键因素。其二,部分案件开庭时间表述为“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X时X分”。这一表述可尽可能地减少审理期限,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仅凭此模糊表述尚不能明白具体开庭时间。
  (三)公告方式单一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88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该条规定确定了公告送达的三种方式:法院公告栏张贴、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登报。从江东法院商事公告案件的公告方式来看,基本上张贴和登报,两者选其一,不同时适用。张贴公告,一般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本院公告栏张贴。登报报纸的选择,因《人民法院报》专业性太强,且刊登周期较长,故公告一般发布在《浙江法制报》或《法制日报》上。
  (四)案卷材料不齐备
  民诉法第84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即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并附卷,用于证明适用公告送达原因的合法性及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从样本中抽取的部分案卷来看,仅有14.7%的案件对适用公告的原因及经过进行了详细记载。部分案件因欠缺记载,导致对适用公告的程序是否合法存有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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