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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一个使用频率相当高的笼统表述——“有关规定”,《条例》中共出现29次。
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说明:“这29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马森述强调,“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
通过梳理党内现行法规和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对于“有关规定”,有的代指的是某一个具体文件,有的代指的却是多个。譬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此处内容的规定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有详细表述。
再比如,《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至少代指以下几个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央纪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央纪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进口豪华车时间界限问题的答复》。此外,中央纪委1996年印发的《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也对“豪华装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
有党员干部提出疑问,既然每一个“有关规定”都有明确的指向,为什么不把这些“有关规定”在《条例》中都直接写出来呢?那样不是更加一目了然吗?
对此,马森述的解释是:“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內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做出规定。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规定或者修订相关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据笔者粗略统计,与《条例》中所有“有关规定”直接相关的党内法规和文件至少有50个,而另据中央办公厅法规局2014年11月的统计,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487件。
如此看来,一部《条例》不可能规定到所有细节或方方面面,而“有关规定”作为《条例》的有力支撑和补充,构成了相互配套、衔接紧密的党内法规体系,很好地体现了“于法周延”的原则,更能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多处提及的“有关规定”并不意味着文件的泛滥,相反,中央近年来在法规制度的设计上更加注重科学性、严密性。一方面,通过两个阶段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的1178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另一方面,针对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还不断做出新规定。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2015年最新版)》收录的情况看,自十八大至2015年2月,党内新制定的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至少有33个。
正如2013年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显然,“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各个方面和层面的“有关规定”也正在形成合力,堵住制度的死角和漏洞,从而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说明:“这29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的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等。”马森述强调,“所涉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条款,只有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才构成违纪,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是认定违纪与否的重要前提。”
通过梳理党内现行法规和相关文件可以看出,对于“有关规定”,有的代指的是某一个具体文件,有的代指的却是多个。譬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关于此处内容的规定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有详细表述。
再比如,《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的“有关规定”至少代指以下几个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4年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央纪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央纪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清理领导干部使用的奔驰等进口豪华车时间界限问题的答复》。此外,中央纪委1996年印发的《关于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通知》,也对“豪华装修”的含义进行了规定。
有党员干部提出疑问,既然每一个“有关规定”都有明确的指向,为什么不把这些“有关规定”在《条例》中都直接写出来呢?那样不是更加一目了然吗?
对此,马森述的解释是:“采取援引这些有关规定的方式,主要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因为这些规定的內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做出规定。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持续推进,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规定或者修订相关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据笔者粗略统计,与《条例》中所有“有关规定”直接相关的党内法规和文件至少有50个,而另据中央办公厅法规局2014年11月的统计,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487件。
如此看来,一部《条例》不可能规定到所有细节或方方面面,而“有关规定”作为《条例》的有力支撑和补充,构成了相互配套、衔接紧密的党内法规体系,很好地体现了“于法周延”的原则,更能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多处提及的“有关规定”并不意味着文件的泛滥,相反,中央近年来在法规制度的设计上更加注重科学性、严密性。一方面,通过两个阶段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的1178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共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另一方面,针对新阶段、新情况、新问题,还不断做出新规定。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十八大以来廉政新规定(2015年最新版)》收录的情况看,自十八大至2015年2月,党内新制定的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至少有33个。
正如2013年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显然,“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各个方面和层面的“有关规定”也正在形成合力,堵住制度的死角和漏洞,从而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