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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需要着重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认为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不具有可诉性的观点所持的大部分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与规则来处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确实会导致法院审理难、执行难,但这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加以解决。社保缴费劳动关系具有整体性、共同对外性、社会性、强制性等特点,因此社保缴费诉讼程序应具有一些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