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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两大发源地,对西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虽然古罗马法律被认为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继承,但是古希腊法律向来被认为是“政治性契约法律文明”,而古罗马则是“经济性契约法律文明”,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诸多差异,有必要进行比较。
关键词: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两大发源地,对西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虽然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存在密切联系,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两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发展
古希腊以其雅典和斯巴达城邦最为耀眼,而法律思想发展方面,则首推雅典。雅典的民主体制是后世西方民主的滥觞,法律规定更多是关于“公民权”、“国家政体”、“国家机构”的内容,而其私法尽管比其前代有很大发展,但它关于主、客体以及各种权利,仍缺乏抽象概括。“所以,古希腊法律起源的特点可以用‘政治性契约法律文明’来加以概括”。[1]
在古希腊时期,法律思想呈现出“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丰富的政治法律理论、极大的依附性以及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特点。[2]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进程中,主要依靠哲学家推动,考量的主要是道德与正义的逻辑,以及政治合理性问题,着重点放在法律的政治权利思考上。苏格拉底主张民主政治,赞成哲人统治。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合乎法律就是正义的,认为自然法与人定法本质上是同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他高于人定的法律。“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为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3]苏格拉底主张服从城邦法律,最终也为此献身。
柏拉图早年与晚年对于法律思想的态度有着很大差别,《理想国》与《法律篇》的观点差别,通常被认为是柏拉图对人治的失望,转而开始推崇法治,柏拉图倡导正义原则,运用智慧统治,提出“哲学王”命题,然而在经历现实之后,开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即使如此,他依旧顽固地把它视为‘第二位最佳的’”。[4]他在《政治学》里系统的论述了民主政体以及法治,结合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关于法律的命题,认为“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提出法律是无情的、法治是轮番而治,切合了雅典的政体,同时认为法律应当是良法,也是符合自然正义之法,不仅要求法律的性质也将道德要求提升为自然正义原则,而这些良法需要普遍的遵从。[5]而斯多葛学派的重要主要体现在对自然法思想的深入,极大地影响了罗马的法律思想,因而其“平等思想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发展
古罗马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而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相对为了满足现实统治进行的论证,注重效用性,在自身传统思想及习惯法文化影响下,吸收古希腊提出的自然法,逐渐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
王政时代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元老院作为农业经济的主要代表,某种程度上是雅典民主的对照,体现出三种权力的相互牵制。而这种权力牵制以及习惯法文化“反映了原始的公正、民主、平等思想,也萌发了最初的朦胧的法治意识。”[6]
共和时代是古罗马法律思想繁荣阶段。统治者开始重视对法律制定的认可,颁布《十二铜表法》,发展“市民法”,都是此代表。帝国时期主要进行法律形式的总结,根据疆域治理需求,跳出古希腊“小国寡民”的体制特征,制定“万民法”,把自然法称为自然和上帝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成为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而在罗马法编纂时期,查士丁尼皇帝亲自主持编纂法典,整理、总结千余年罗马法发展的精华,“这对于保存和传播罗马法及其法律思想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发展进程”。[7]
古罗马法律脱离了理论上的论证,注重现实需求,不再是讨论“法律应该为何”或者“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法律实践去推出正义概念,塑造和维系自身的法律系统。
三、两者的比较
正如前文提到,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注重对政治体制的法律解释和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法律与正义进行论证,从“法律的素质”到“遵从何种法律”,看重法律由谁解释和掌握,虽然提出早期法律思想,但始终围绕法律与政治,较少涉及对现实的关注。古希腊法律思想基于政体原因,对法律的追求体现在政治蓝图的架构。
而古罗马认为,法律不仅是理论性也是工具性的。古罗马的法律进程紧紧跟随统治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随着疆域扩大、经济发展进行的”,[8]所以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形成以自然法为核心,注重效用性、实利性,重私法、重个人权利的特征,而且相对于古希腊法律思想,概念更精细、法理更深邃。
对于两者差异的成因,既有疆域、法学家努力方面,也有对政治的追求。古希腊虽推导了人的法律权利,但主要还是为了解释政治与法律、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相对于此,古罗马对于政治蓝图的构建随着满足现实的需要由此体现。总的来说,古希腊法律思想偏向抽象理论解释,古罗马法律思想更偏向法律与现实的契合,考量了法律对于统治的结构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J].法律文化研究,2006(01).
[2]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8.
[3]高伟.古雅典法律概述[J].法律与经济,2013.3.
[4]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
[5]杨蜜.古希腊法律思想提要[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6]陈金全,梁聪.古罗马法律思想述要[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1.
[7]陈金全,梁聪.古罗马法律思想述要[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1.
[8]翟小功.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文化认同基础探析[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3.1.
作者简介:
刘惟吟,女,福建省漳州市人,福州大学本科生。
关键词: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法律文明的两大发源地,对西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虽然古希腊与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存在密切联系,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两者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发展
古希腊以其雅典和斯巴达城邦最为耀眼,而法律思想发展方面,则首推雅典。雅典的民主体制是后世西方民主的滥觞,法律规定更多是关于“公民权”、“国家政体”、“国家机构”的内容,而其私法尽管比其前代有很大发展,但它关于主、客体以及各种权利,仍缺乏抽象概括。“所以,古希腊法律起源的特点可以用‘政治性契约法律文明’来加以概括”。[1]
在古希腊时期,法律思想呈现出“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丰富的政治法律理论、极大的依附性以及相当程度的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特点。[2]在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进程中,主要依靠哲学家推动,考量的主要是道德与正义的逻辑,以及政治合理性问题,着重点放在法律的政治权利思考上。苏格拉底主张民主政治,赞成哲人统治。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公正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合乎法律就是正义的,认为自然法与人定法本质上是同一的,然而自然法是神的法律,他高于人定的法律。“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作为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3]苏格拉底主张服从城邦法律,最终也为此献身。
柏拉图早年与晚年对于法律思想的态度有着很大差别,《理想国》与《法律篇》的观点差别,通常被认为是柏拉图对人治的失望,转而开始推崇法治,柏拉图倡导正义原则,运用智慧统治,提出“哲学王”命题,然而在经历现实之后,开始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即使如此,他依旧顽固地把它视为‘第二位最佳的’”。[4]他在《政治学》里系统的论述了民主政体以及法治,结合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关于法律的命题,认为“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提出法律是无情的、法治是轮番而治,切合了雅典的政体,同时认为法律应当是良法,也是符合自然正义之法,不仅要求法律的性质也将道德要求提升为自然正义原则,而这些良法需要普遍的遵从。[5]而斯多葛学派的重要主要体现在对自然法思想的深入,极大地影响了罗马的法律思想,因而其“平等思想在罗马帝国时期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二、古罗马法律思想发展
古罗马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而其法律思想的发展相对为了满足现实统治进行的论证,注重效用性,在自身传统思想及习惯法文化影响下,吸收古希腊提出的自然法,逐渐发展自己的法律体系。
王政时代是古罗马法律思想萌芽阶段。元老院作为农业经济的主要代表,某种程度上是雅典民主的对照,体现出三种权力的相互牵制。而这种权力牵制以及习惯法文化“反映了原始的公正、民主、平等思想,也萌发了最初的朦胧的法治意识。”[6]
共和时代是古罗马法律思想繁荣阶段。统治者开始重视对法律制定的认可,颁布《十二铜表法》,发展“市民法”,都是此代表。帝国时期主要进行法律形式的总结,根据疆域治理需求,跳出古希腊“小国寡民”的体制特征,制定“万民法”,把自然法称为自然和上帝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成为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而在罗马法编纂时期,查士丁尼皇帝亲自主持编纂法典,整理、总结千余年罗马法发展的精华,“这对于保存和传播罗马法及其法律思想起到了重大作用,也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发展进程”。[7]
古罗马法律脱离了理论上的论证,注重现实需求,不再是讨论“法律应该为何”或者“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关系”,而是通过法律实践去推出正义概念,塑造和维系自身的法律系统。
三、两者的比较
正如前文提到,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注重对政治体制的法律解释和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法律与正义进行论证,从“法律的素质”到“遵从何种法律”,看重法律由谁解释和掌握,虽然提出早期法律思想,但始终围绕法律与政治,较少涉及对现实的关注。古希腊法律思想基于政体原因,对法律的追求体现在政治蓝图的架构。
而古罗马认为,法律不仅是理论性也是工具性的。古罗马的法律进程紧紧跟随统治的需要,而“这种需要是随着疆域扩大、经济发展进行的”,[8]所以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形成以自然法为核心,注重效用性、实利性,重私法、重个人权利的特征,而且相对于古希腊法律思想,概念更精细、法理更深邃。
对于两者差异的成因,既有疆域、法学家努力方面,也有对政治的追求。古希腊虽推导了人的法律权利,但主要还是为了解释政治与法律、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相对于此,古罗马对于政治蓝图的构建随着满足现实的需要由此体现。总的来说,古希腊法律思想偏向抽象理论解释,古罗马法律思想更偏向法律与现实的契合,考量了法律对于统治的结构性作用。
参考文献:
[1]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J].法律文化研究,2006(01).
[2]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8.
[3]高伟.古雅典法律概述[J].法律与经济,2013.3.
[4]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28.
[5]杨蜜.古希腊法律思想提要[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
[6]陈金全,梁聪.古罗马法律思想述要[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1.
[7]陈金全,梁聪.古罗马法律思想述要[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1.
[8]翟小功.从市民法到万民法:文化认同基础探析[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3.1.
作者简介:
刘惟吟,女,福建省漳州市人,福州大学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