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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是典型的资源大省,丰富的煤炭资源在为山西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困扰。资源主导型经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依赖性使山西省经济普遍出现经济结构单一,产业链短浅,市场活力不足等问题。对于山西资源经济转型,需要不同方向,不同支持路径的共同作用,其中,法律机制对于山西经济转型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与保障作用,而中小企业作为山西经济转型中的生力军,其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法律机制的调整。故本文以山西省资源转型为例,提出了资源转型城市中小型企业取得发展的法治化路径。
关键词:资源转型 中小企业 法治化 法律支持
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去产能成为全国资源型城市面临的重大难题。山西是典型的资源大省,丰富的煤炭资源在为山西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困扰。资源主导型经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依赖性使山西省经济普遍出现经济结构单一,产业链短浅,市场活力不足等问题。对于山西资源经济转型,需要不同方向,不同支持路径的共同作用,其中,法律机制对于山西经济转型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与保障作用,而中小企业作为山西经济转型中的生力军,其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法律机制的调整。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中的山西中小企业发展亦必须依法进行,实现经济转型的法治化。
一、中小企业发展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中的必要性
中小企業经营规模较小,灵活性较强,转型难度相对较小。煤炭资源开采催生了山西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产生,但国有企业自身所有的大股东控权,政企不分,市场活力不足等缺陷,使得其对经济转型政策更加敏感,应对能力也更加滞后。而中小型企业则具有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且其资本实力有限,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中小企业必然最先退出成本巨大的资源型产业市场,成为经济转型中的先行者。
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中小型企业的市场活力更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化程度高,企业之间形成的市场竞争决定了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占据市场份额,从而增强市场活力。
资源型经济城市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特点,经济的转型发展必然造成大量劳动力无法安置,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纠纷。中小型企业的转型发展可以吸纳大量待安置劳动力,解决劳动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对资源型经济城市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二、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融资困难,企业运转资金缺位,是掣肘中小企业发展最为根本的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信用参差不齐,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信息传递不畅通及国家的审慎监管,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因此,内外双向原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运营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成为限制其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山西省虽已出台关于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法规,但其力度仍然不够大,经济转型中的中小企业成本支出巨大,因此需要更为优惠的税费政策支持。
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中小企业之间过度竞争,而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行为规范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使中小企业在无序竞争中,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三、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要求经济转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转型亦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与保障,资源型经济转型必须走法治化道路,经济发展才能稳重求进,经济转型才能取得有效成果。本文从立法角度提出了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路径:
1、加强针对性立法
2017年9月,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税费过重,融资困难等问题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解决。转型中的山西经济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严格界定中小企业范围,确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结合山西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的特征,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细化,并根据行业与领域的特殊性,制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2、强化政策引导立法
政府规制法学派认为,政府应当在经济转型中发挥主导作用。事实上,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的局限性,对经济发展形势不能准确做出判断并及时予以回应,因此,政府应当充当向导角色,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新科技、新能源、新文化等能够盘活市场活力的新型产业转型。
3、优化监管立法
一方面,为解决经济转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转变其“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降低转型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进入融资领域的门槛,弱化审慎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转型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的融资渠道与更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强化对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立法,严格规范中小企业市场行为,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给予充足的法律保护。
此外,还应当建立起经济转型新机制。例如,建立改善贸易条件机制,抑制资源部门的过度繁荣。改善贸易条件机制,抑制资源部门的过度繁荣,在于解决资源型地区中小企业的要素瓶颈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的要素配置条件和要素环境;建立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升级机制。改变资源型地区中小企业在产业生态中的结构单一、刚性和初级化等问题,在资源型经济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升级机制;建立学习能力与创新培养的机制。解决资源型地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打破资源型经济对创新和人力资本的挤出效应。通过引入学习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机制,改变资源型经济对技术创新、管理科学和人力资本的排斥,使资源型经济实现以创新为驱动的发展路径;建立资源财富的投资导向机制。资源财富的使用不当,在于工业化资本形成能力不足,使得资源带来的财富无法有效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
参考文献:
[1]张复明:《资源型经济:理论解释、内在机制与应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复明、景普秋:《资源型经济的形成: 自强机制与个案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3]王云珠、周洁:《新形势下山西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政策选择》,载于《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2年第4期。
[4]王吉发:《民营企业转型综述》,载于《统计与决策》2006年第1期。
[5]唐辉亮:《企业转型升级文献综述》,载于《宜春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6]贾娜:《“资源诅咒”的典型性分析——以山西省为例》,载于《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7]武健鹏:《资源型地区产业转型路径创新研究》(博士论文) ,山西财经大学,2012年。
[8]丁岭燕、彭娇娇:《山西品牌之殇: 看看外国政府如何支持中小企业》,载于《三晋都市报》2013 年7月19日。
作者简介:
雷珊(1994—),女,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法学专业.
关键词:资源转型 中小企业 法治化 法律支持
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去产能成为全国资源型城市面临的重大难题。山西是典型的资源大省,丰富的煤炭资源在为山西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困扰。资源主导型经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依赖性使山西省经济普遍出现经济结构单一,产业链短浅,市场活力不足等问题。对于山西资源经济转型,需要不同方向,不同支持路径的共同作用,其中,法律机制对于山西经济转型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与保障作用,而中小企业作为山西经济转型中的生力军,其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法律机制的调整。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经济转型中的山西中小企业发展亦必须依法进行,实现经济转型的法治化。
一、中小企业发展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中的必要性
中小企業经营规模较小,灵活性较强,转型难度相对较小。煤炭资源开采催生了山西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产生,但国有企业自身所有的大股东控权,政企不分,市场活力不足等缺陷,使得其对经济转型政策更加敏感,应对能力也更加滞后。而中小型企业则具有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且其资本实力有限,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推进,中小企业必然最先退出成本巨大的资源型产业市场,成为经济转型中的先行者。
相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中小型企业的市场活力更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化程度高,企业之间形成的市场竞争决定了中小企业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占据市场份额,从而增强市场活力。
资源型经济城市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特点,经济的转型发展必然造成大量劳动力无法安置,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纠纷。中小型企业的转型发展可以吸纳大量待安置劳动力,解决劳动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稳定,对资源型经济城市转型具有重大意义。
二、山西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融资困难,企业运转资金缺位,是掣肘中小企业发展最为根本的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信用参差不齐,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信息传递不畅通及国家的审慎监管,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因此,内外双向原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中小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运营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成为限制其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山西省虽已出台关于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法规,但其力度仍然不够大,经济转型中的中小企业成本支出巨大,因此需要更为优惠的税费政策支持。
法律法规监管不到位,中小企业之间过度竞争,而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行为规范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使中小企业在无序竞争中,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三、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要求经济转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转型亦需要法律制度的引导与保障,资源型经济转型必须走法治化道路,经济发展才能稳重求进,经济转型才能取得有效成果。本文从立法角度提出了资源型经济转型中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路径:
1、加强针对性立法
2017年9月,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对中小企业面临的税费过重,融资困难等问题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解决。转型中的山西经济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基础,严格界定中小企业范围,确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结合山西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的特征,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细化,并根据行业与领域的特殊性,制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2、强化政策引导立法
政府规制法学派认为,政府应当在经济转型中发挥主导作用。事实上,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的局限性,对经济发展形势不能准确做出判断并及时予以回应,因此,政府应当充当向导角色,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入,政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新科技、新能源、新文化等能够盘活市场活力的新型产业转型。
3、优化监管立法
一方面,为解决经济转型城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转变其“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降低转型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进入融资领域的门槛,弱化审慎监管,强化行为监管,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完善融资担保体系,为转型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的融资渠道与更好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强化对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立法,严格规范中小企业市场行为,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给予充足的法律保护。
此外,还应当建立起经济转型新机制。例如,建立改善贸易条件机制,抑制资源部门的过度繁荣。改善贸易条件机制,抑制资源部门的过度繁荣,在于解决资源型地区中小企业的要素瓶颈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的要素配置条件和要素环境;建立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升级机制。改变资源型地区中小企业在产业生态中的结构单一、刚性和初级化等问题,在资源型经济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升级机制;建立学习能力与创新培养的机制。解决资源型地区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打破资源型经济对创新和人力资本的挤出效应。通过引入学习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机制,改变资源型经济对技术创新、管理科学和人力资本的排斥,使资源型经济实现以创新为驱动的发展路径;建立资源财富的投资导向机制。资源财富的使用不当,在于工业化资本形成能力不足,使得资源带来的财富无法有效转化为经济发展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
参考文献:
[1]张复明:《资源型经济:理论解释、内在机制与应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复明、景普秋:《资源型经济的形成: 自强机制与个案研究》,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3]王云珠、周洁:《新形势下山西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政策选择》,载于《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2年第4期。
[4]王吉发:《民营企业转型综述》,载于《统计与决策》2006年第1期。
[5]唐辉亮:《企业转型升级文献综述》,载于《宜春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6]贾娜:《“资源诅咒”的典型性分析——以山西省为例》,载于《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
[7]武健鹏:《资源型地区产业转型路径创新研究》(博士论文) ,山西财经大学,2012年。
[8]丁岭燕、彭娇娇:《山西品牌之殇: 看看外国政府如何支持中小企业》,载于《三晋都市报》2013 年7月19日。
作者简介:
雷珊(1994—),女,山西晋中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