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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全面抓实落细请示报告制度,是检察机关做到“两个维护”、有效服务大局、彰显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如何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不断提升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中必须高度关注的重要“考题”。
维护制度权威。学深悟透“两个条例”精神特别是政法单位向同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精神,深刻认识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大局工作中找准切入点突出靶向性、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积极实现检察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价值,时刻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坚决将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坚决维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落细配套措施。紧密围绕“两个条例”基本规定,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党委配套制度要求,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配套措施,在明确事项清单、细化程序方式等方面健全操作规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都要相应细化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具体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把请示报告制度要求落下去、实起来。
注重统筹协同。统筹贯彻“两个条例”规定,既认真执行各级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规定,又积极落实政法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特殊要求;检察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并认真执行党委政法委关于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专门规定。统筹落实领导体制要求,根据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领导职责、领导方式的不同特点,坚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正确把握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和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的科学关系,注重统筹协调、防止工作失衡。
明晰规范程序。始终坚持权责明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又要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担当的必须负责担当。注重规范请示工作流程,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严守事前请示原则并留以充足研判、决策时间,提出请示应当坚持“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说清相关理由,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切实避免“突袭式”请示、请示和报告混淆使用等问题。健全完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工作流程,定期将检察工作整体情况综合报告同级党委并形成长效机制,对重大事项情况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主动进行专项报告,坚决纠正要我报、我才报的“推推动动、不推不动”问题;对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应按交办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无具体时限要求的要注意第一时间报告研究办理情况,有效杜绝对交办事项研究落实慢、情况反馈迟等问题。
科学适用方式。根据检察工作中常见的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分类明确相对固定的请示报告方式以便操作执行,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视情况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对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在采用书面报告时应坚持“一事不二报”原则,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对于共性问题类情况、专项工作或改革推进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需要及时报送的工作情况,可以注重运用信息、简报等方式进行报告。检察机关在统筹使用请示报告具体方式时,应当认真遵守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相关工作规范或工作惯例。
强化纠错追责。对于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典型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务必狠抓立行立改、推动健全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通报。对检察机关推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违规情形的,必须强化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责任追究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始终突出大局意识,聚焦大局要求抓实工作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要切实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贯彻转化为检察工作实际导向、执法标尺,同时将重大动态、重点问题、重要建议等及时请示报告同级党委,积极助力党委研判形势、洞察问题、科学决策。例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涉特定利益群体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加强请示报告,主动协助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及时研判风险隐患、统筹推进处置化解,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守客观真实强调实事求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检察官法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法定义务要求,这一法定义务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同样要落地生根。检察机关应当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应当具有实质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就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时,应当综合反映上级部署要求在检察工作中的落地見效情况,努力杜绝贯彻落实仅一学了之、报告情况只一味求快等现象,真正做到力戒虚功、务求实效。
统筹推进队伍建设,锻造过硬本领强化履职能力。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坚持做到讲政治、抓党建和强业务融为一体,引导各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以及领导干部、党员提高认识、强化素能、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携手共推请示报告制度落地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在积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中有效提高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对请示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把关、带头示范水平,在推动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内容科学化上发挥好“关键少数”重要作用;承办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的责任部门、岗位人员要努力练就文稿草拟、调查研究、信息工作等方面过硬本领,始终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和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抓实抓细各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同级党委针对某项中心工作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为服务保障党委某项中心工作而相应设立本院议事协调机构后,应发挥好参加该机构的责任院领导、内设机构积极作用,引导支持他们主动谋划、善作善成,及时汇总重大动态、研判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确保院党组对有关工作情况熟、问题明、底数清,为院党组就推进落实该项中心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奠定基础、强化保障。
(本文为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强化制度意识和制度执行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水平
维护制度权威。学深悟透“两个条例”精神特别是政法单位向同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精神,深刻认识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大局工作中找准切入点突出靶向性、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积极实现检察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价值,时刻绷紧“讲政治”这根弦,坚决将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坚决维护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落细配套措施。紧密围绕“两个条例”基本规定,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党委配套制度要求,立足实际研究制定检察机关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配套措施,在明确事项清单、细化程序方式等方面健全操作规范;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都要相应细化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具体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把请示报告制度要求落下去、实起来。
注重统筹协同。统筹贯彻“两个条例”规定,既认真执行各级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规定,又积极落实政法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特殊要求;检察机关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并认真执行党委政法委关于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专门规定。统筹落实领导体制要求,根据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领导职责、领导方式的不同特点,坚持有规必依、照章办事,正确把握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和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的科学关系,注重统筹协调、防止工作失衡。
突出问题导向和靶向治疗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规范化水平
明晰规范程序。始终坚持权责明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要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报告的必须请示报告;又要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担当的必须负责担当。注重规范请示工作流程,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严守事前请示原则并留以充足研判、决策时间,提出请示应当坚持“一文一事”、阐明请求事项、说清相关理由,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切实避免“突袭式”请示、请示和报告混淆使用等问题。健全完善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工作流程,定期将检察工作整体情况综合报告同级党委并形成长效机制,对重大事项情况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主动进行专项报告,坚决纠正要我报、我才报的“推推动动、不推不动”问题;对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应按交办时限要求及时报告,无具体时限要求的要注意第一时间报告研究办理情况,有效杜绝对交办事项研究落实慢、情况反馈迟等问题。
科学适用方式。根据检察工作中常见的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分类明确相对固定的请示报告方式以便操作执行,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视情况采用通话、当面、会议等口头方式;对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者不适宜简便进行的,应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书面方式。在采用书面报告时应坚持“一事不二报”原则,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对于共性问题类情况、专项工作或改革推进简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需要及时报送的工作情况,可以注重运用信息、简报等方式进行报告。检察机关在统筹使用请示报告具体方式时,应当认真遵守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相关工作规范或工作惯例。
强化纠错追责。对于请示报告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典型问题,各级检察机关务必狠抓立行立改、推动健全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通报。对检察机关推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违规情形的,必须强化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责任追究制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坚持聚焦中心和客观真实积极提升请示报告工作科学化水平
始终突出大局意识,聚焦大局要求抓实工作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要切实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贯彻转化为检察工作实际导向、执法标尺,同时将重大动态、重点问题、重要建议等及时请示报告同级党委,积极助力党委研判形势、洞察问题、科学决策。例如,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涉疫情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涉特定利益群体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应加强请示报告,主动协助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及时研判风险隐患、统筹推进处置化解,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守客观真实强调实事求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是检察官法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法定义务要求,这一法定义务在检察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同样要落地生根。检察机关应当就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应当具有实质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就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题报告时,应当综合反映上级部署要求在检察工作中的落地見效情况,努力杜绝贯彻落实仅一学了之、报告情况只一味求快等现象,真正做到力戒虚功、务求实效。
统筹推进队伍建设,锻造过硬本领强化履职能力。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坚持做到讲政治、抓党建和强业务融为一体,引导各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以及领导干部、党员提高认识、强化素能、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携手共推请示报告制度落地落实。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在积极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中有效提高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对请示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核把关、带头示范水平,在推动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内容科学化上发挥好“关键少数”重要作用;承办请示报告具体工作的责任部门、岗位人员要努力练就文稿草拟、调查研究、信息工作等方面过硬本领,始终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和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抓实抓细各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同级党委针对某项中心工作所设置议事协调机构,或者为服务保障党委某项中心工作而相应设立本院议事协调机构后,应发挥好参加该机构的责任院领导、内设机构积极作用,引导支持他们主动谋划、善作善成,及时汇总重大动态、研判突出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确保院党组对有关工作情况熟、问题明、底数清,为院党组就推进落实该项中心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奠定基础、强化保障。
(本文为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