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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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场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运营模式不断经受着考验,跟随经济发展的步伐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改革和创新势在必行。我国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与西方国家的推广体系是有很大差异。像立法保障工作、经费投入数量、农民参与程度推广人员组成等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本文将针对上述的几个方面通过对比国内外实际情况完成对论题的阐述。
  [关键词] 国内外;经费;志愿者;农民参与
  自农业推广在西欧兴起至今已有100余年,一百年里各国成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发展所做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国外有很多国家成功地实行了推广工作,对各自国家的农村建设、农民素质提高、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农业综合能力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历史、现状简介
  建国初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党全民抓农业。1952年农业部提出“以农场为中心,互助组为基础,劳模、技术员为骨干,组成技术推广网络”以及“以县为单位,照顾经济区划,每万亩耕地设置一个综合试验站”。1954年,农业部发布《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条例》,全国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站4594个,职工32740人。1956年,毛泽东提出农业“八字宪法”即上、肥、水、种、密、保、工、管,基层乡镇政府建立了一支农业技术队伍,包括农技员、种子员、植保员、兽医员、水利员、林业员、农机员等。1963年,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展到11938个,职工71469人。其中,县级推广站1661个,乡级推广站10166个。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是人民公社承担的重要工作之一,所有公社干部都要抓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采用行政手段,把推广任务包括配套物资,如种子、肥料、苗木等层层分解,县分到乡,乡分到村,并以此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国各行各业的恢复和发展,原农牧渔业部组建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总站,分级组建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据农业部统计,一年全国共推广农业新技术项次,推广面积亿亩,增加经济效益亿元。农业试验示范项目项次,其中获得县以上成果奖项次。有些地区总结出“通过乡、村两级技术服务体系实施农村社会化服务”经验,在乡级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在村级建立农技、水利、农机、植保、种子“五统一”的综合服务队,解决分田到户后出现的田块过小不利技术推广的难题。这一阶段相对来说被认为是全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获取一定成绩的时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部门所有。农业部有关业务司、局都按产业设站,如种植业站、畜牧站、水产站、农机站、经营管理站,还有数以其他部门的林业站(林业局)、水利站(水利部),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有关司局下设的“办事”机构,代行政府职能。而是沿袭科层制管理。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政府核定编制,相应地定为局级、处级、科级单位也有的乡镇农业技术站被定为副科级。只是下没有领导关系。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与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站,从职能上彼此无任何领导与管理关系,只是进行平等的业务合作。四是实行“政技合一”体制。农业技术人员和乡镇干部捆绑使用,从事各类行政职能活动或参与“中心工作”真正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时间不足1/4。五是技术推广工作的不确定性。通常是政府出钱,按下达“项目”一揽子进行,行政倾向性强,市场导向性差多头管理体制造成行政管理成本高而公共服务效率低以及推广资源的严重浪费。
  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我国首部关于农业推广的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政府机构经历了两次大的裁员,在“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跌人低谷,全国约有44%的县、41%的鄉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被停拨或减拨事业费,有1/3左右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离岗,瞬时间出现“网破、人散、线断,局面,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为了“挽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面临的窘境,199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试图通过“补网、增人、接线”方式恢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但由于舍本逐末,并未达到起死回生的预期效果,相反却出现了“逆淘汰”现象。因为有一些基层技术站早已自然解体,其服务功能已经社会化、市场化了,现在又要重新恢复起来,增加一部分人吃“大锅饭”。在缺乏民主监督制度和盛行‘关系”的社会环境下,有些基层农业部门趁机扩大编制,招“亲”进‘友”,无限膨胀。某直辖市农业局一位负责人就曾说他们那里一批有知识的青年农业技术人员改行进入了交警、税务、劳动部门,另一批乡镇干部子女以及村支书、老村长趁机“落户”农业技术人员编制。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市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共有92万人,其中市县级32.4万人,占35.2%,乡镇级59.6万人,占64.8%,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不足30%,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仅占2.76%,有50%以上的技术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相当一部分为合同制干部或工人。
  从上述国内推广体系的基本发展历程中不难看出中国无论是建国初还是线当代,都是采用的以政府农业部门为基础的农业推广体系。而国外的情况却大不相同
  二、推广主体多元程度之中西比较
  日本农业推广体系的协作系统有农业改良普及促进协会和农业协同组合。农业协同组合是一个庞大的民间农业推广组织,在日本农业推广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丹麦实行以民办为主的农业咨询服务体系,在其推广体系中推广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局面。丹麦设全国农业咨询中心和87 个地区农业咨询中心。全国农业咨询中心由两个全国性农民组织(农场主联合会和家庭农场主协会)共同领导,87个分布在各地的地区农业咨询中心,由当地农民组织领导。丹麦除了以上两级农业咨询中心外,还有种子服务、农机服务、购销服务等几个主要的农业推广服务部门。种子服务(农作物种子的繁育和销售)都由私人种子公司负责,种子公司通过种子商销售种子时,印发大量技术宣传资料,起到了推广作用。农机服务主要由规模较小的农场联合组成的农机合作社或少数私人开办的农机公司来提供。在购销服务方面,私营的各专业公司或农民入股的供销合作社负责生产资料的供应,各种农民入股的合作社承担农产品的销售,各地专业的合作社形成全国性组织,这些组织又共同组成了全国性的供销合作社联合会。为了推销和收购产品,这些合作社也雇佣技术人员,向农民推广技术。中国目前仍然是以政府农业部门为基础的农业推广体系。推广主体要想实现多元化,就要充分发挥如农协、企业等非政府体系以外的推广主体要想实现多元化,就要充分发挥如农协、企业等非政府体系以外的推广力量的作用。在行政主导的推广体系外,要吸纳多种机构、组织和群体参与推广。农民专家、农民技术员、农村基层村委会及党支部、各类农民组织都是完善中国农业推广体系的补充力量。此外,还应明确推广机构的职能定位,将农业推广机构的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开,政府农业推广机构主要负责公益性农业推广,而像产前、产中技物结合的推广活动以及产后的加工、运销服务等经营性服务职能要逐步从基层国家农业推广机构中分离出去。在市场的调节下,将企业纳入推广体系,企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也将从事一些具有开发性前景的技术推广以及承担经营性的服务。   除却上述的群体可以技术推广主体,还有另外一个在推广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群体不容忽视——志愿者。美国农业推广体系中有规模庞大的志愿人员队伍。300 万左右的志愿人员每年花费51d 时间和专业推广人员一起工作,其中有2/3 的人和推广人员一起服务5 年以上。志愿人员除了奉献时间外,在制定他们的推广计划时,平均每人每年还募捐130 美元左右,支持开展推广工作。他们帮助服务对象改善知识结构、健康条件、安全状况、提高生产技能,在服务过程中同时充实自己、丰富知识、了解社会,特别有利于掌握第一手材料,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促进推广工作的深入开展。志愿推广人员在美国农业推广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支志愿人员队伍的作用在美国得到充分肯定。墨西哥的农业推广队伍由专职、兼职和职员人员组成。其志愿人员由农业系统的在校学生,农村中的公民组成,他们有热情,对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了如指掌,成为专职、兼职推广人员不可缺少的得力助手。志愿推广人员可优先参加各类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农民志愿人员可以优先获得贷款、参加旅游观摩团,到新技术推广利用较先进的地区观摩学习。国外的志愿服务人员参与农业是中国农业推广体系建设中尤其值得学习的地方。中国农业推广的志愿服务欠缺,但随着志愿精神在中国影响的不断扩大,再加上政府的提倡与支持,农业志愿推广在我国是有发展壮大的可能性的,近些年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自2003 年开始,迄今已近5 年,大学生志愿者在西部地区的农业推广中已开始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在中国开展农业志愿推广服务,大中专农业院校的学生、老师,科研院所的专家等都可以成为农业推广中志愿服务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立法保障问题之比较
  就立法时间而言,美国美国自1914 年通过《史密斯—利弗尔法》奠定该国农业推广的基础后,随时间推移,美国政府根据农村生产、生活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又不断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法案或者补充修正案。如1925年通过了《珀内尔法》,1935 年通过了《班克黑德—琼斯法》等。日本于1948 年7 月15 日公布了《农业改良助长法》。该法是战后日本开展农业推广的法律依据,也已进行了数次修改,对日本农业推广的各项内容进行了修正与完善,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本国农业推广工作的开展。中国直到1993 年7 月才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时至今日一直没有进行过修订。而且该法的操作性不是很强,制约力也并不大,因而修订《农业技术推广法》已经成为农业推广体系改革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除《农业技术推广法》外,《农业法》、《种子法》等其他有关法律,也有与农业推广若干相关的条款。总体而言,现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形势,应该进行修订,应将关于国家与基层农业拨款的比例具体化,并且修改陈旧的条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农业推广工作。
  四、民参与程度比较
  作为技术和服务采用的对象,理应成为推广的主体。北美和欧洲的推广哲学是以通过推广服务提供帮助并鼓励自愿响应为基础的。这个概念假定:如果农民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自愿行动而不是屈从于压力的话,政府的帮助就会使人们对国家和地方的目标产生更大响应。在荷兰的农业推广体系中,农民一方面出资资助农业推广,另一方面也参与农业推广的管理。农民可通过农会,或者通过在实验站、场的管理委员会任职等,参与运用科研和推广的管理工作。英国的推广体系由原来的NNAS(National Agricultural Advisory Service,国家农业咨询服务系统)到现在的ADAS(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dvisory Service,农业发展及咨询服务系统),始终强调以用户——农民为导向的咨询服务意识。而且,这里的服务不只包括技术本身,还包括市场信息、营销、农户/农场生产设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的农业推广工作必须要以农民为中心,农业推广活动的最后决定权应该在农民。农业推广的方式不应是行政上的强制,而应该是沟通、合作与学习。重视农民参与,必须要有向以农民为中心推广理念的转变,只有基于此才能进一步与农民有效沟通,而推广的工作重心要放在农民能力构建上。
  2003 年7 月,苏州政府从370万农民中评选出100名农民专家,发给由市人事局审批的职称证书,在中国农村广阔天地中首开先河。苏州的农民专家队伍,尽管大都学历不高,一般为初高中文化,但他们自学成才,在各自的领域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又都乐于助人,成为当地新农艺、新品种、新技术的义务带头人,是苏州现代农业发展中一支重要的基层科技力量。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批农民专家在四乡八村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大超过了政府和专家的作用。苏州政府为农民评“国家职称”,引导农民参与推广活动,将推广的主动权交给农民,发挥农民的能动性,这种做法体现了一种“以人为本”的“参与式农业推广”的理念,给中国农业推广体系改革中增加农业服务组织多元化,弥补科研机构与农民需求之间差距,引导农民参与推广等方面提供了新思路。可见,由于推广活动中重视农民的参与,农民的能动性得到调动,因而会产生积极的效果。而且农民作为技术和服务采用的对象,理应成为推广的主体。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参与推广是世界推广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也是中国农业推广体系未来发展的方向。农业科研机构和推广机构必须使技术的研究和服务供给以农民的需求为中心,扩大技术和服务的有效供给。
  五、推广经费比较
  我国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我国政府财政农技推广投资在1981—1999年的19年内总体趋势是递增的,按1981年价格计算,年平均增长速度为8.23 %。近19 年来,我国政府农技推广投资占财政农业总支出的比重总的趋势是在不断提高的,19 年的平均值為9.84 %。同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政府农技推广投资占财政农业总支出的比重似乎并不低。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财政农业支出总量偏低所造成的。尽管我国政府财政农技推广投资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同期财政农业支出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增长速度,但是由于农技推广投资总量仍然不足,加之农技推广人员增加较多,这使得资金与人员的匹配关系恶化。目前我国县乡两级农技推广费用短缺现象已成为制约农技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重要原因。在20 世纪80 年代初,113 个国家平均水平为0.96%,低收入国家也达到了0.44%。而中国农业技术推广投资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近19 年来一直徘徊在0.22%~0.36%之间,平均为0.25%,建议中国未来这一比重应逐步提高到0.5%以上(高启杰,2003)。从资金投入结构来看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据对调查点的分析,1999 年县级农技推广机构直接经费来源中平均有70 %左右来自政府投资,30 %左右来自非政府投资。
  国外的情况于国内有很大差别,像在美国的农业推广体系中,培训和新技术的推广都是无偿的、泰国政府也每年投入农业的资金约占整个国民经济预算的7.8%。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农业投入的总额不断增加。农业推广经费除国家预算外,地方政府还有拨款支持,金融机构还有贷款。因此,泰国的农业推广和培训都是无偿的,良种供应是优惠的。
  不同国家的农业推广经费来源差别较大,但总的趋势是:非政府部门的农业推广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对农业推广的投资领域各有侧重。非(下转第141页)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物化程度比较高、市场潜力比较大、竞争性强的技术推广项目上,政府则主要集中在基础性和公益性技术推广项目上。在项目运作机制及资金管理改革方面,大多数国家逐渐向基金制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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