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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对非法集资做出明确定义,并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有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上线试运行,28个省份监测平台已投入使用。各地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2019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在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2020年以来,全国打非处非众志成城,紧紧围绕防疫抗疫,全力服务“六稳”“六保”,狠抓防范化解风险、坚决打击犯罪,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受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影响,多年累积的非法集资类存量风险可能加速暴露,一些新的风险苗头开始聚集冒头,必须高度重视。”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茹梅大妈,因为被“忽悠”,被非法集资骗局骗走了10多万元积蓄,这让她至今耿耿于怀。李茹梅发现,张贴在路边、电梯间、共享单车上的“保本保利”“投资回报率30%”等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宣传,依然很多。
2019年,李茹梅从邻居那听说,不少人都在买一种“理财产品”,收益很高,每个月都能分红。
她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我们这些老姊妹们就是对金融常识知道的太少,太容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在亲如家人的年轻业务员的耐心劝说下,李茹梅开始小试牛刀,投了很少的钱,当按期得到分红后,老人就义无反顾地“投资”了。
最终,攒了好久的养老钱“肉包子打狗”,李茹梅和一帮老姊妹到现在都说不清自己当时购买的到底是一种什么产品。
现实生活中,除了上年纪的老年人容易被“忽悠”之外,高学历的年轻人同样会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申纪文是一个白领,年薪超过50万元。本来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却被一款名为“plustoken钱包”的金融产品“骗”光了300多万元的积蓄,并欠债近200万元,至今在朋友圈和同事圈都“抬不起头”。
“现在非法集资的骗局做得太高明了,它们的线上系统设计十分完善,连我这个互联网业内人士都没看出猫腻。”但是申纪文在被骗后方才恍然大悟,“骗局包装不重要,归根结底还是自己的投资冲动让自己失去了冷静的判断,做什么生意能那么赚钱,能分红那么多?”
如今,李茹梅和申纪文都向记者表示,虽然仍然不能专业地说出非法集资的诸多特征,但是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骗局,“我应该能分辨出来”。
那么到底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本次《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如今,打击非法集资已成为常态,为何又要出台专门法规?
对于《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还认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所以本次《条例》也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或者内容。
记者了解到,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到,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条例》对非法集资做出明确定义,并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打击工作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有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上线试运行,28个省份监测平台已投入使用。各地一些积累多年的风险得到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处置。2019年全国共立案打击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5888起,涉案金额5434.2亿元,同比分别上升3.4%、53.4%。
在2020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2020年以来,全国打非处非众志成城,紧紧围绕防疫抗疫,全力服务“六稳”“六保”,狠抓防范化解风险、坚决打击犯罪,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受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影响,多年累积的非法集资类存量风险可能加速暴露,一些新的风险苗头开始聚集冒头,必须高度重视。”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李茹梅大妈,因为被“忽悠”,被非法集资骗局骗走了10多万元积蓄,这让她至今耿耿于怀。李茹梅发现,张贴在路边、电梯间、共享单车上的“保本保利”“投资回报率30%”等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宣传,依然很多。
2019年,李茹梅从邻居那听说,不少人都在买一种“理财产品”,收益很高,每个月都能分红。
她告诉《民生周刊》记者,“我们这些老姊妹们就是对金融常识知道的太少,太容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在亲如家人的年轻业务员的耐心劝说下,李茹梅开始小试牛刀,投了很少的钱,当按期得到分红后,老人就义无反顾地“投资”了。
最终,攒了好久的养老钱“肉包子打狗”,李茹梅和一帮老姊妹到现在都说不清自己当时购买的到底是一种什么产品。
现实生活中,除了上年纪的老年人容易被“忽悠”之外,高学历的年轻人同样会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申纪文是一个白领,年薪超过50万元。本来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却被一款名为“plustoken钱包”的金融产品“骗”光了300多万元的积蓄,并欠债近200万元,至今在朋友圈和同事圈都“抬不起头”。
“现在非法集资的骗局做得太高明了,它们的线上系统设计十分完善,连我这个互联网业内人士都没看出猫腻。”但是申纪文在被骗后方才恍然大悟,“骗局包装不重要,归根结底还是自己的投资冲动让自己失去了冷静的判断,做什么生意能那么赚钱,能分红那么多?”
如今,李茹梅和申纪文都向记者表示,虽然仍然不能专业地说出非法集资的诸多特征,但是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骗局,“我应该能分辨出来”。
谁都不能“无照駕驶”
那么到底该如何界定非法集资?
本次《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如今,打击非法集资已成为常态,为何又要出台专门法规?
对于《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还认为,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所以本次《条例》也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字样或者内容。
记者了解到,对于市场关注热议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资事件,此次《条例》也就相关责任认定进行了厘清。
根据《条例》,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提出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