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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旅游开发初期,为改变现状,村民往往会“屈从”于政府或开发企业,各种矛盾被暂时掩盖。随着开发的深入,利益分配差异引发的矛盾开始显现。这种由制度缺失引发的经济制约因素已成为许多旅游学者竞相研究的热点。贵阳市乡村民俗旅游要能够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建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制度明确村民参与权限和利益,使三者形成开发管理和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合力。
关键词:村民参与;旅游开发;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029-02
一、民族村寨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研究背景
贵阳市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和生态资源丰富的地区,近些年,一直把以民族村落為依托的乡村旅游发展作为振兴民族地区经济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随着乡村民俗旅游的蓬勃兴起,村民与其他开发主体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成为贵阳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乡村民俗旅游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各主体凭借各自的资源参与旅游开发,并从中获得收益。目前,在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政府凭借其对土地、公共资源的控制,在开发管理中处于“强势”地位。开发企业凭借其对开发资本所有权,在利益分配中也处于“优先”地位。村民通常被定位为“帮扶”对象,在旅游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旅游开发初期,为改变现状,村民往往会“屈从”于政府或开发企业,各种矛盾被暂时掩盖。随着开发的深入,利益分配差异引发的矛盾开始显现。这种由制度缺失引发经济制约因素已许多旅游学者竞相研究的热点。
二、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乡村民俗旅游开发的模式按照主体的作用地位不同分为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村民参与;二是开发企业主导,村民参与;三是政府引导,村民自主开发。三种模式都离不开村民的参与。村民在不同模式中的主体地位不同,利益保障实际效果迥异。原因在于,乡村民俗旅游开发主要依托于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村民作为单体物质文化资源的所有者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载体,具有资源所有者和资源本身双重身份,这样身份属性决定其在开发中应具有不可或缺主体地位。但现实的开发中,村民的主体地位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当意识到自控资源被用作旅游开发,而自身参与旅游的主体地位与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的时候,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和谐现象就会频生。
三、贵阳市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现状
近几年,依托传统村落的贵阳旅游发展非常迅速。2014年旅游总收入为874.39亿元比2013年的728.66亿元增长了20%,2015年旅游收入1 040.5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9%。贵阳市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布依族、苗族分布广泛,传统自然村落多为少数民族村落,这些村落散布贵阳市 的山水田园之间,成为贵阳市发展生态旅游的有力支撑。无论是花溪镇山村、乌当香纸沟,还是修文六广河、开阳十里画廊,无不是依托当地村落与民俗资源发展旅游的,可以说依托乡村与民俗的生态旅游已成为贵阳旅游的重要内容和亮点。
四、贵阳市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缺陷引发的问题
以村落与民俗为依托的生态旅游在为贵阳市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的同时,一些现象也值得重视,尤其是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缺陷引发的“消极”行为和无序竞争,已成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1.旅游资源权属不明确,使得村民参与旅游的权益保护欠缺
作为旅游开发主体的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因其对旅游资源掌控程度不同而获取的利益迥异。从目前国家产权法规对旅游资源权属界定来看,旅游资源权属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权属的不清晰为各方谋求开发管理权限提供了较大的“想象空间”,权利博弈的结果决定了开发管理中各自地位,地位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管理架构与权益分配机制。
从笔者走访的贵阳市乡村民俗旅游项目来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自主的开发模式都有出现。一些资源禀赋高区域,旅游开发多采用政府主导模式,或者政府引导,开发公司投资的模式,如花溪十里河滩、开阳南江大峡谷等。而资源禀赋差的区域多以村民自主开发模式为主,如花溪镇山村、乌当的情人谷等。从笔者调查的村落来看,不论是政府开发,还是企业开发,政府、开发企业获得的权限很大、收益较多,而村民的权益保护和参与程度非常有限。村民自主开发管理模式虽能有效保护村民利益,但资本的欠缺与客源的不稳定使得村民获得的收益十分有限。在村民权益没有保障前提下,村民就会“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王汝辉),“主动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一落千丈,甚至瞬时为零”(周其仁),村落文化传承与保护变得非常困难。
2.缺乏应有的制度措施,村民参与旅游的权益没有保障
制度是权益最好的保障。必须将权益通过制度固定下来,这样才能使各方权益有章可循,这是权益保障的前提。没有制度对权益的明确,权益保护就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从笔者搜集的贵阳市村落旅游开发管理制度来看,里面不乏一些村民参与旅游的制度规定。但这些制度中往往对村民参与旅游应尽的义务规定较多,对村民享有的权利规定却简单粗放、弹性较大,对村民参与旅游的决策权甚少提及,而且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无法对村民参与旅游各项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3.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村民参与程度非常有限,资源转化收益的比例较低,村民之间的收益不均衡
政府或开发企业的“强势”地位与村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各自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决策权与收益权的大小。从笔者搜集的一些乡村旅游开发管理制度来看,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或开发企业在开发中享有的权利较多,而在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规定上,对村民参与旅游的收益分配与参与权限却含混模糊。直接的结果是,政府或开发企业借此掌握了很大份额的开发利益,村民只在允许范围内获得较少收益,资源转化收益较低。同时,村民在自身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凭借各自不同的“经营能力”,获得高低不同的“经营”收益,收入差距明显。 4.功利的开发管理行为导致传统文化保护不力
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政府或开发企业无疑是开发投资主力,虽有兼顾长远利益的根本要求,但功利的政绩观和追求“产值”回报的趋利行为,往往会使长远利益让位于眼前利益,资本的逐利本性非常明显,尤其是企业开发的模式,更多地考虑的是资本收益,较少注重文化传承与保护的自身规律,“借鉴”“照搬照抄”的开发管理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村民参与旅游的决策权与收益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利益驱使下,村民的目标与政府和企业开发目标逐渐偏离,无法形成多方开发管理的合力,各方功利思维对傳统村落文化冲击较大。
五、贵阳市村民参与旅游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有效村民参与制度,厘清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在资源权属方面的关系
要使旅游开发既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又能够很好地保护地方传统文化,就必须明晰旅游资源权属,这已成为业界的共识。厘清旅游资源权属是明确村民参与权限的基础,是村民参与旅游制度拟定的依据。只有厘清资源权属,明确各利益主体的参与地位,才能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热情。各方利益兼顾了,村民的参与热情调动起来了,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才能成为可能。
2.建立有效的村民参与旅游组织机构,帮助村民有效行使参与决策权
从目前来看,村民参与旅游的各种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原因,除了政府、开发企业的“强势”地位外,与村民缺乏整体权益保护意识和有效组织管理机构有关。要改变村民在参与旅游开发管理中“弱势地位”,增加参与旅游活动的决策权和话语权,在尊重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最有效途径就是成立以村落中“精英阶层”为主的村民权利保障组织,通过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之成为村民参与旅游的代言机构和各方利益协调机构,代表村民表达对旅游开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通过与其他开发管理主体的对话协商,实现村民参与旅游的决策权与收益权。
3.明确村民广泛的参与权限,使村民广泛参与各种事务
村民作为村落单项物质资源的拥有者和许多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载体,甚至资源本身,是当地旅游开发管理的天然参与者。旅游开发管理涉及的主要事务通常有接入服务和接待事务,对应的收益主要是门票收益和接待收益。门票收益是最简单直接的,是旅游开发管理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政府或开发企业最主要的开发收入来源。接待收益是为游客提供接待服务获得的收益,通常与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经营能力和游客消费喜好相关,是村民参与旅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从贵阳民族村落的旅游开发案例可以看出,村民参与旅游事务的范围非常有限,往往是被动配合政府或开发企业。获得的接待收益和少量接入服务收益常常与村民的“合理预期”相去甚远,人力资本“关闭”使得一些必须依赖于村民的文化项目传承与保护处于停滞状态。而政府或开发企业在无法实现本地文化经济利益转化的前提下脱离本地文化基础的旅游开发管理就会大行其道,以至旅游开发逐渐趋同,差异化渐渐消失,慢慢陷入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目标背离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必须建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的利益共同体。
4.明确村民参与旅游的应尽义务,促进地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维护地方文化的差异性
保护民族村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不仅仅是旅游开发异质体验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与保护的要求。保持地方文化的差异性,合理利用地方文化元素进行旅游开发一直旅游开发的难点。贵阳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长期以来,各区域一直以秀美风光和独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吸引着游客,可开发利用的地方民族文化资源很多。要提升贵阳民族村落的旅游开发价值和经济附加值,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在凸显贵阳秀美风光的同时,必须重视区域民族民俗文化元素挖掘利用,将区域民族建筑特点和文化符号充分展现出来,突出区域文化的独特性,使旅游开发真正建立在地方原生性文化的基础上。
总之,贵阳市乡村民俗旅游要能够持续发展,必须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建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制度明确村民参与权限和利益,使三者形成开发管理和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合力。
参考文献:
[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
[2] 王汝辉.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保继刚,孙九霞.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中西差异[J].地理学报,2006,(4).
[责任编辑 杜 娟]
关键词:村民参与;旅游开发;文化保护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029-02
一、民族村寨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研究背景
贵阳市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和生态资源丰富的地区,近些年,一直把以民族村落為依托的乡村旅游发展作为振兴民族地区经济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随着乡村民俗旅游的蓬勃兴起,村民与其他开发主体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成为贵阳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乡村民俗旅游的参与者主要有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各主体凭借各自的资源参与旅游开发,并从中获得收益。目前,在乡村旅游资源开发中,政府凭借其对土地、公共资源的控制,在开发管理中处于“强势”地位。开发企业凭借其对开发资本所有权,在利益分配中也处于“优先”地位。村民通常被定位为“帮扶”对象,在旅游管理中处于“弱势地位”。旅游开发初期,为改变现状,村民往往会“屈从”于政府或开发企业,各种矛盾被暂时掩盖。随着开发的深入,利益分配差异引发的矛盾开始显现。这种由制度缺失引发经济制约因素已许多旅游学者竞相研究的热点。
二、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乡村民俗旅游开发的模式按照主体的作用地位不同分为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村民参与;二是开发企业主导,村民参与;三是政府引导,村民自主开发。三种模式都离不开村民的参与。村民在不同模式中的主体地位不同,利益保障实际效果迥异。原因在于,乡村民俗旅游开发主要依托于传统村落文化资源,村民作为单体物质文化资源的所有者与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载体,具有资源所有者和资源本身双重身份,这样身份属性决定其在开发中应具有不可或缺主体地位。但现实的开发中,村民的主体地位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当意识到自控资源被用作旅游开发,而自身参与旅游的主体地位与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的时候,旅游资源开发中不和谐现象就会频生。
三、贵阳市民族村寨旅游发展现状
近几年,依托传统村落的贵阳旅游发展非常迅速。2014年旅游总收入为874.39亿元比2013年的728.66亿元增长了20%,2015年旅游收入1 040.5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9%。贵阳市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布依族、苗族分布广泛,传统自然村落多为少数民族村落,这些村落散布贵阳市 的山水田园之间,成为贵阳市发展生态旅游的有力支撑。无论是花溪镇山村、乌当香纸沟,还是修文六广河、开阳十里画廊,无不是依托当地村落与民俗资源发展旅游的,可以说依托乡村与民俗的生态旅游已成为贵阳旅游的重要内容和亮点。
四、贵阳市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缺陷引发的问题
以村落与民俗为依托的生态旅游在为贵阳市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的同时,一些现象也值得重视,尤其是村民参与旅游制度缺陷引发的“消极”行为和无序竞争,已成为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1.旅游资源权属不明确,使得村民参与旅游的权益保护欠缺
作为旅游开发主体的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因其对旅游资源掌控程度不同而获取的利益迥异。从目前国家产权法规对旅游资源权属界定来看,旅游资源权属界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如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权属的不清晰为各方谋求开发管理权限提供了较大的“想象空间”,权利博弈的结果决定了开发管理中各自地位,地位的不同造就了不同管理架构与权益分配机制。
从笔者走访的贵阳市乡村民俗旅游项目来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自主的开发模式都有出现。一些资源禀赋高区域,旅游开发多采用政府主导模式,或者政府引导,开发公司投资的模式,如花溪十里河滩、开阳南江大峡谷等。而资源禀赋差的区域多以村民自主开发模式为主,如花溪镇山村、乌当的情人谷等。从笔者调查的村落来看,不论是政府开发,还是企业开发,政府、开发企业获得的权限很大、收益较多,而村民的权益保护和参与程度非常有限。村民自主开发管理模式虽能有效保护村民利益,但资本的欠缺与客源的不稳定使得村民获得的收益十分有限。在村民权益没有保障前提下,村民就会“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王汝辉),“主动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一落千丈,甚至瞬时为零”(周其仁),村落文化传承与保护变得非常困难。
2.缺乏应有的制度措施,村民参与旅游的权益没有保障
制度是权益最好的保障。必须将权益通过制度固定下来,这样才能使各方权益有章可循,这是权益保障的前提。没有制度对权益的明确,权益保护就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从笔者搜集的贵阳市村落旅游开发管理制度来看,里面不乏一些村民参与旅游的制度规定。但这些制度中往往对村民参与旅游应尽的义务规定较多,对村民享有的权利规定却简单粗放、弹性较大,对村民参与旅游的决策权甚少提及,而且在制度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无法对村民参与旅游各项权利提供有效保障。
3.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村民参与程度非常有限,资源转化收益的比例较低,村民之间的收益不均衡
政府或开发企业的“强势”地位与村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各自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决策权与收益权的大小。从笔者搜集的一些乡村旅游开发管理制度来看,政府及其代理机构或开发企业在开发中享有的权利较多,而在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规定上,对村民参与旅游的收益分配与参与权限却含混模糊。直接的结果是,政府或开发企业借此掌握了很大份额的开发利益,村民只在允许范围内获得较少收益,资源转化收益较低。同时,村民在自身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凭借各自不同的“经营能力”,获得高低不同的“经营”收益,收入差距明显。 4.功利的开发管理行为导致传统文化保护不力
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政府或开发企业无疑是开发投资主力,虽有兼顾长远利益的根本要求,但功利的政绩观和追求“产值”回报的趋利行为,往往会使长远利益让位于眼前利益,资本的逐利本性非常明显,尤其是企业开发的模式,更多地考虑的是资本收益,较少注重文化传承与保护的自身规律,“借鉴”“照搬照抄”的开发管理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村民参与旅游的决策权与收益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利益驱使下,村民的目标与政府和企业开发目标逐渐偏离,无法形成多方开发管理的合力,各方功利思维对傳统村落文化冲击较大。
五、贵阳市村民参与旅游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有效村民参与制度,厘清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在资源权属方面的关系
要使旅游开发既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又能够很好地保护地方传统文化,就必须明晰旅游资源权属,这已成为业界的共识。厘清旅游资源权属是明确村民参与权限的基础,是村民参与旅游制度拟定的依据。只有厘清资源权属,明确各利益主体的参与地位,才能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热情。各方利益兼顾了,村民的参与热情调动起来了,传统村落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才能成为可能。
2.建立有效的村民参与旅游组织机构,帮助村民有效行使参与决策权
从目前来看,村民参与旅游的各种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原因,除了政府、开发企业的“强势”地位外,与村民缺乏整体权益保护意识和有效组织管理机构有关。要改变村民在参与旅游开发管理中“弱势地位”,增加参与旅游活动的决策权和话语权,在尊重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最有效途径就是成立以村落中“精英阶层”为主的村民权利保障组织,通过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之成为村民参与旅游的代言机构和各方利益协调机构,代表村民表达对旅游开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通过与其他开发管理主体的对话协商,实现村民参与旅游的决策权与收益权。
3.明确村民广泛的参与权限,使村民广泛参与各种事务
村民作为村落单项物质资源的拥有者和许多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载体,甚至资源本身,是当地旅游开发管理的天然参与者。旅游开发管理涉及的主要事务通常有接入服务和接待事务,对应的收益主要是门票收益和接待收益。门票收益是最简单直接的,是旅游开发管理收入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政府或开发企业最主要的开发收入来源。接待收益是为游客提供接待服务获得的收益,通常与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经营能力和游客消费喜好相关,是村民参与旅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从贵阳民族村落的旅游开发案例可以看出,村民参与旅游事务的范围非常有限,往往是被动配合政府或开发企业。获得的接待收益和少量接入服务收益常常与村民的“合理预期”相去甚远,人力资本“关闭”使得一些必须依赖于村民的文化项目传承与保护处于停滞状态。而政府或开发企业在无法实现本地文化经济利益转化的前提下脱离本地文化基础的旅游开发管理就会大行其道,以至旅游开发逐渐趋同,差异化渐渐消失,慢慢陷入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目标背离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必须建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的利益共同体。
4.明确村民参与旅游的应尽义务,促进地方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维护地方文化的差异性
保护民族村落物质和非物质文化,不仅仅是旅游开发异质体验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文化传承与保护的要求。保持地方文化的差异性,合理利用地方文化元素进行旅游开发一直旅游开发的难点。贵阳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地,长期以来,各区域一直以秀美风光和独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吸引着游客,可开发利用的地方民族文化资源很多。要提升贵阳民族村落的旅游开发价值和经济附加值,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在凸显贵阳秀美风光的同时,必须重视区域民族民俗文化元素挖掘利用,将区域民族建筑特点和文化符号充分展现出来,突出区域文化的独特性,使旅游开发真正建立在地方原生性文化的基础上。
总之,贵阳市乡村民俗旅游要能够持续发展,必须在开发管理过程中,建立政府、开发企业和村民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制度明确村民参与权限和利益,使三者形成开发管理和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合力。
参考文献:
[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治理之道[M].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
[2] 王汝辉.民族村寨社区参与旅游制度与传统文化保护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保继刚,孙九霞.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中西差异[J].地理学报,2006,(4).
[责任编辑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