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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两年的执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是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日期不明的情况。对它们的处理也最难实施。因为在《食品卫生法》中,对二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显失公正,使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难以做到“有法必依”,也使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得以避重就轻,有机可乘,笔者对此做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