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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低开出口发票现象在对外贸易中频繁出现。由于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一般依据进口商品发票上表明的价值缴纳进口税,因此有进口商为逃避高额关税,往往要求出口商为其提供一套低价发票。而中国部分出口商亦希望在短期内获得更大的国外市场份额,于是便迎合了进口商的这一非法要求——提供自制的、票面价格低于实际出口报关价格的发票,以供进口商报关。
对于低开出口发票的影响,商务部官员表示:低开出口发票一方面导致进口国关税的损失,扰乱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大国的形象,而且使中国出口“深受其害”,由于进口国海关统计的中国产品进口价格过分低廉,进口国企业容易据此提起反倾销调查请求,同时进口国政府还将用低开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
截至目前,虽然没有具体的官方统计,但很多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都曾就中国出口产品低开发票问题,以不同方式和渠道提起过指控、投诉、起诉、反倾销调查或其他针对性措施。中国海关每年都会收到进口国海关要求协查低开发票逃避关税案件的申请,土耳其海关最多一年提四五百起的协查申请。
去年年初,印度商工部受理了国内有关绸缎生产商对自中国进口的绸缎(主指坯绸)进行“虚开低价发票”引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这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例由于低开发票问题而招致的反倾销调查。
为了整顿外贸秩序,严惩低开出口发票者,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0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解释,中国企业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两类。监制出口发票是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则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而“低开出口发票”主要发生在自制出口发票上,是指外贸经营者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
《办法》明确指出,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联合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由商务部进行初步裁定。同时还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此外,《办法》强调,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将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严厉打击国内企业低开出口发票的不法行为,从而促进中国外贸的健康发展。
然而,尽管此《办法》对处罚措施规定得较为详细,但也有相关人士反映,《办法》惩罚力度不足或偏轻,且对低开行为调查和处罚的决策周期偏长。根据《办法》,对一张出口发票的调查和裁决期,几乎相当于WTO规定的一个反倾销调查周期。
(责任編辑 邓莉莉)
对于低开出口发票的影响,商务部官员表示:低开出口发票一方面导致进口国关税的损失,扰乱其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大国的形象,而且使中国出口“深受其害”,由于进口国海关统计的中国产品进口价格过分低廉,进口国企业容易据此提起反倾销调查请求,同时进口国政府还将用低开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
截至目前,虽然没有具体的官方统计,但很多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都曾就中国出口产品低开发票问题,以不同方式和渠道提起过指控、投诉、起诉、反倾销调查或其他针对性措施。中国海关每年都会收到进口国海关要求协查低开发票逃避关税案件的申请,土耳其海关最多一年提四五百起的协查申请。
去年年初,印度商工部受理了国内有关绸缎生产商对自中国进口的绸缎(主指坯绸)进行“虚开低价发票”引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这就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例由于低开发票问题而招致的反倾销调查。
为了整顿外贸秩序,严惩低开出口发票者,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0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解释,中国企业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两类。监制出口发票是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则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而“低开出口发票”主要发生在自制出口发票上,是指外贸经营者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
《办法》明确指出,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将联合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并由商务部进行初步裁定。同时还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此外,《办法》强调,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将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严厉打击国内企业低开出口发票的不法行为,从而促进中国外贸的健康发展。
然而,尽管此《办法》对处罚措施规定得较为详细,但也有相关人士反映,《办法》惩罚力度不足或偏轻,且对低开行为调查和处罚的决策周期偏长。根据《办法》,对一张出口发票的调查和裁决期,几乎相当于WTO规定的一个反倾销调查周期。
(责任編辑 邓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