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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协同合作原则等。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协同合作原则
作者简介:李公科,经济法学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20-02
水法是调整水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水资源既是一种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又是一种环境资源、生态资源,既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又关乎人民生活,并与一国环境安全休戚与共。以水资源保护立法加强对水源地及涵养地水源区的保护,使水资源及水环境免受破坏,并通过法律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是我国民生所求,经济发展所需,也是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现实需求。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对其立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明晰非常重要。
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水资源保护立法中,为水资源保护立法确认和体现的,反映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是对水资源保护立法根本目的的最高级法律规则,具有抽象性、规范性、指导性和统率性的特点。水资源保护立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是健康地发展经济的同时能够保障生态的持续能力、社会的公正性以及人民能够积极的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能力,最终达到人类既能满足各种需要、个人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还能够保护资源与生态环境使之不会对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目标。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和实现观。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适用和体现:
1.环境资源一体化,建立综合决策机制
从分散到综合的决策机制的建立,可以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将水资源保护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安排与计划之中,同时发挥计划与市场的综合作用;在微观层面上,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总和决策机制有利于逐步遏制对经济增长的狂热追求,转而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生态系统系那个对稳定状态,将其上升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是决策方法科学化和法律程序化的重要体现。豍
2.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倡导生态文明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保护从开发到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到回收的全过程实施监控管理,通过再生、循环利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朝向顺应生态规范要求的方面发展。豎并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在立法中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对水资源的再生利用做出专门规定。豏
3.发展预防原则,保障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重视并发展预防原则,适用预范围更为广泛,手段更为丰富。预防原则从损害预防扩展至风险预防,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关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二、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水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豐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生策略,其确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基于对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对立统一辩证关系。该原则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关系协同演进的逻辑必然。协调发展,要求对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都应当均衡周全加以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要妥当衡量和平衡各种利益,实现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利益的互惠共赢。协调发展是一个平衡的发展工程,是集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和共赢于一体的综合发展。豑
协调发展原则实质上是通过利益的协调来实现发展的协调。利益的协调应当尊重以下原则:(1)不损害水资源与水环境利益原则。个体利益的实现,有可能促进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也可能致使损害和破坏,因此,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对个体利益和水资源公共利益的关系做出妥当安排,避免个体利益侵害公共利益;(2)利益兼顾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正确界定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关系,协调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3)缩小利益差异与保护少数利益的原则。水资源保护法在确认环境公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之同时,亦不否认个体或少数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并力求通过各种利益的增进来推动环境公益的实现。水资源保护法应当面对现实存在的利益差异,在承认一定利益差异的同时,通过法律的利益调整和平衡逐步缩小利益差异。(4)利益限制与利益服从原则。在存在竞争关系的不同利益无法同时满足时,立法应当明确何者优先或优位的问题。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立法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长远利益、发展利益、公共利益。
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贯彻运用协调发展原则,应当建立并完善水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综合决策机制,将政策纳入到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正当法律程序,避免决策失误和政策风险,并通过公益诉讼保障对行政决策的法律控制。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包括公众权利与公众义务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有关的决策活动,并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另一方面,水资源的保护必须依赖公众的参与,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也负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公众参与机制的确立,利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政府水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使政府和公众产生良性互动,最终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目的。豒
公众参与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适用和体现:
1.赋予公众水资源状况知情权
建立水资源信息披露制度,本国国民对于国内及世界水资源状况等信息有权获悉。
2.赋予公众水资源事务参与权
公众通过参加制定法律、政策、决策等方式参与水资源决策事项及水资源保护事务。一方面,平衡各种利益,不同利益可以有诉求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再者,可以强化公众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3.完善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具体制度
其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不能够仅仅作为一种宣示性、倡导性原则,需要建立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市场机制的内在逻辑是利益驱动,过度开发、破坏水资源也是利益驱动所致,动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同样需要利益驱动,建立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动员和支持社会公众保护水资源。
其二,鼓励社会团体积极行动。水资源的保护不只是一个国内问题,已成为一个国际问题。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更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团体的组织体系和团体行动模式,更能够推进水资源保护的目的实现。这些团体在社会中发挥动员作用的同时,也向公众传递了相关信息。国家应该鼓励水资源保护团体积极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其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手段。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参与权,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国家应该建立污染、破坏水资源的法律惩罚机制,同时也应该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使得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结果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
四、协同合作原则
协同合作原则,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水资源保护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信息交流与援助,联合共同处理水资源危机。
协同合作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适用和体现:
1.国家内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其一是水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资源、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事业管理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其二是各级行政区划、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当整合享有现有资源,避免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可以考虑参照证监会、银监会、保監会等机构,设立一个高级别全面统一负责监管水资源保护的机构,如国家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藉此整合各种监管力量,协调各种关系,润滑和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2.水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监管者之间的协同合作
水资源保护首先是水资源所有者、水资源使用者、水资源监督管理机构三方面之间的关系。最初,在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主要是基于宏观调控与行政命令的管理与被管理模式。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作为自然资源直接的开发者和利用者的角色与作用正逐步弱化,作为资源产业投资的提倡者、促进者和支持者的角色和作用日趋强化。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逐渐转变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关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的各个环节展开。
3.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同合作
由于国际淡水资源具有共享性和复杂性,实现其利用和保护的根本条件在于各国在负有诚意的条件下,基于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利和善意的基础上协同合作,从而使国际淡水资源得到最终利用和充分保护。以《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为核心构建的国际水法,明确提出了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国际水域和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国际合作;其次,对国际淡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合作;再次,在开发、利用、保护国际水域的过程中及时进行信息交换与情报交流;最后,在可能出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危险情况下的合作。豓
注释:
①桑东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东南学术.2004(3).
②徐红霞.论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改革与战略.200(7).
③王燕.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浅——基于循环经济的视角.行政与法.2008(9).
④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⑤王继恒.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新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⑥曾文革,余元玲,许恩信.中国水资源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⑦李丽.国际水法中的合作原则及对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启示.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 协同合作原则
作者简介:李公科,经济法学硕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20-02
水法是调整水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水资源既是一种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又是一种环境资源、生态资源,既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又关乎人民生活,并与一国环境安全休戚与共。以水资源保护立法加强对水源地及涵养地水源区的保护,使水资源及水环境免受破坏,并通过法律调整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实现水资源的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是我国民生所求,经济发展所需,也是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现实需求。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对其立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和明晰非常重要。
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水资源保护立法中,为水资源保护立法确认和体现的,反映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并能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等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或规则,是对水资源保护立法根本目的的最高级法律规则,具有抽象性、规范性、指导性和统率性的特点。水资源保护立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理念是健康地发展经济的同时能够保障生态的持续能力、社会的公正性以及人民能够积极的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能力,最终达到人类既能满足各种需要、个人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还能够保护资源与生态环境使之不会对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目标。可持续发展本质上反映了生态文明的发展观和实现观。
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适用和体现:
1.环境资源一体化,建立综合决策机制
从分散到综合的决策机制的建立,可以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将水资源保护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安排与计划之中,同时发挥计划与市场的综合作用;在微观层面上,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总和决策机制有利于逐步遏制对经济增长的狂热追求,转而追求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生态系统系那个对稳定状态,将其上升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是决策方法科学化和法律程序化的重要体现。豍
2.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倡导生态文明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保护从开发到生产、流通、消费、废弃、再到回收的全过程实施监控管理,通过再生、循环利用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朝向顺应生态规范要求的方面发展。豎并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在立法中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对水资源的再生利用做出专门规定。豏
3.发展预防原则,保障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重视并发展预防原则,适用预范围更为广泛,手段更为丰富。预防原则从损害预防扩展至风险预防,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高度关注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二、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水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豐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共生策略,其确立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基于对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对立统一辩证关系。该原则的提出,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关系协同演进的逻辑必然。协调发展,要求对发展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都应当均衡周全加以考虑,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要妥当衡量和平衡各种利益,实现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大利益的互惠共赢。协调发展是一个平衡的发展工程,是集并重、协同、兼顾、调整和共赢于一体的综合发展。豑
协调发展原则实质上是通过利益的协调来实现发展的协调。利益的协调应当尊重以下原则:(1)不损害水资源与水环境利益原则。个体利益的实现,有可能促进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也可能致使损害和破坏,因此,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当对个体利益和水资源公共利益的关系做出妥当安排,避免个体利益侵害公共利益;(2)利益兼顾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正确界定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关系,协调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3)缩小利益差异与保护少数利益的原则。水资源保护法在确认环境公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之同时,亦不否认个体或少数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并力求通过各种利益的增进来推动环境公益的实现。水资源保护法应当面对现实存在的利益差异,在承认一定利益差异的同时,通过法律的利益调整和平衡逐步缩小利益差异。(4)利益限制与利益服从原则。在存在竞争关系的不同利益无法同时满足时,立法应当明确何者优先或优位的问题。我国的水资源保护立法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长远利益、发展利益、公共利益。
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贯彻运用协调发展原则,应当建立并完善水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综合决策机制,将政策纳入到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正当法律程序,避免决策失误和政策风险,并通过公益诉讼保障对行政决策的法律控制。
三、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包括公众权利与公众义务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有关的决策活动,并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另一方面,水资源的保护必须依赖公众的参与,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也负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公众参与机制的确立,利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政府水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使政府和公众产生良性互动,最终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目的。豒
公众参与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适用和体现:
1.赋予公众水资源状况知情权
建立水资源信息披露制度,本国国民对于国内及世界水资源状况等信息有权获悉。
2.赋予公众水资源事务参与权
公众通过参加制定法律、政策、决策等方式参与水资源决策事项及水资源保护事务。一方面,平衡各种利益,不同利益可以有诉求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再者,可以强化公众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3.完善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具体制度
其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不能够仅仅作为一种宣示性、倡导性原则,需要建立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市场机制的内在逻辑是利益驱动,过度开发、破坏水资源也是利益驱动所致,动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同样需要利益驱动,建立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动员和支持社会公众保护水资源。
其二,鼓励社会团体积极行动。水资源的保护不只是一个国内问题,已成为一个国际问题。个人的力量毕竟有限,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更具有影响力、号召力,团体的组织体系和团体行动模式,更能够推进水资源保护的目的实现。这些团体在社会中发挥动员作用的同时,也向公众传递了相关信息。国家应该鼓励水资源保护团体积极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
其三,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手段。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参与权,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国家应该建立污染、破坏水资源的法律惩罚机制,同时也应该建立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使得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结果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
四、协同合作原则
协同合作原则,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水资源保护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信息交流与援助,联合共同处理水资源危机。
协同合作原则在水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适用和体现:
1.国家内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其一是水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资源、经济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事业管理机关之间的协同合作;其二是各级行政区划、各级政府之间的协同合作。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当整合享有现有资源,避免管理交叉和管理真空,可以考虑参照证监会、银监会、保監会等机构,设立一个高级别全面统一负责监管水资源保护的机构,如国家水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藉此整合各种监管力量,协调各种关系,润滑和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2.水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监管者之间的协同合作
水资源保护首先是水资源所有者、水资源使用者、水资源监督管理机构三方面之间的关系。最初,在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主要是基于宏观调控与行政命令的管理与被管理模式。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政府作为自然资源直接的开发者和利用者的角色与作用正逐步弱化,作为资源产业投资的提倡者、促进者和支持者的角色和作用日趋强化。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逐渐转变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合作模式,这种合作关系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的各个环节展开。
3.国际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协同合作
由于国际淡水资源具有共享性和复杂性,实现其利用和保护的根本条件在于各国在负有诚意的条件下,基于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利和善意的基础上协同合作,从而使国际淡水资源得到最终利用和充分保护。以《赫尔辛基规则》和《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为核心构建的国际水法,明确提出了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国际水域和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进行国际合作;其次,对国际淡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合作;再次,在开发、利用、保护国际水域的过程中及时进行信息交换与情报交流;最后,在可能出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危险情况下的合作。豓
注释:
①桑东莉.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东南学术.2004(3).
②徐红霞.论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改革与战略.200(7).
③王燕.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浅——基于循环经济的视角.行政与法.2008(9).
④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⑤王继恒.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新论.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⑥曾文革,余元玲,许恩信.中国水资源保护问题及法律对策.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⑦李丽.国际水法中的合作原则及对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启示.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