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顶替行为的法律定性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tlytl1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让他人“顶包”的情况多发,对于肇事者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存在争议,本文以此为视角,试探讨让人顶替行为是否可以单独定罪处罚。
  关键词顶替行为 事后不可罚 交通肇事
  作者简介:方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86-01
  
  一、问题的提出
  某日,甲驾驶轿车违法交通法规,与步行的乙相撞,造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甲为逃避法律责任,电话通知其公司雇员丙前来“顶包”,后由于目击证人指认而案发。本案中对于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是毫无疑问的,问题是甲交通肇事后让丙顶替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可为交通肇事罪所包含,不应当另行定罪处罚。理由是:肇事者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理论适用;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定罪情节,对该情节若作为其他犯罪事实再次予以评价,则违背“禁止重复性评价”的法律基本原则。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可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另一种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幷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已远远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内容,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事后不可罚理论分析
  通过比较上述两个观点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否可以单独定罪,与事后不可罚理论的能否适用有直接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事后不可罚理论加以分析从而能对交通肇事事后的顶替行为准确定性。
  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大陆法系的刑法学理论中率先提出的概念,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常被用来解释这个概念的例子有:甲实施盗窃行为,窃得一件名贵的古董,他将该古董卖给他人以换取现金。此时,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对其卖古董的行为是否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呢?目前通行的做法只以盗窃罪进行定罪,从而对销赃行为进行包容,这样的做法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实践的需要。实际上这里的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不可罚行为。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2)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3)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4)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三、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行为的法律定性思考
  结合事后不可罚行为的理论与本文研究的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笔者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交通肇事罪不属于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的犯罪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年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对交通肇事罪做了简单明了的论述,即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
  2.前后两行为侵害的法益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客观性,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3.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处罚,让人顶替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林山田.刑法通论.台北:三民书局.1986.
其他文献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对这种自行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采信,一直是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題。证据的采信往往直接导致事实的认定,而事实认定不仅是个案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导致错误裁判的主要原因。因此,剖析单方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委托鉴定 鉴定结论 审判实务  作者简介:首云翠,重庆市大渡口
摘要本文以许霆涉嫌盗窃案为切入点,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探讨积极试行量刑建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检察机关对于特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是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量刑建议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甄伟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27-02    
摘要: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中包括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虽然其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普通刑事案件,但往往最容易在执法中出现问题。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担负着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笔者在基层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多年,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针对公安派出所在侦查工作中涉及的立案、破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行为合法性等几个方面,试就侦查监督科如何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提
摘要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接待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等案件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高检院的部署,全力以赴处理涉检信访工作,举报工作有所削弱。但新形势下,举报工作能否深入开展,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能否得到切实履行,关系到查处职务犯罪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关系到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能否
摘要法与道德既有共性,又有特性。道德在许多方面影响法的运行,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之一就是公共舆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干预。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也提及了法官应如何对待民意和舆论的问题。根据其关于法治的八项原则,不难看出法官对公共舆论的过度倾向和采纳,容易造成对法治原则的违背,也有其局限和缺陷。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共舆论,将对法律的维护和道德因素的考虑通过正当的程序加以区分和利用。 
摘要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前买卖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虽并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但能有效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目前在我国许多省市已开始推行《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制度。实践中,有些开发商从自己利益出发,并不使用《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而是擅自削减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在扩大自己权利的同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
摘 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而创设的一项制度。它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外部监督,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符合司法改革方向,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动体现,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朵奇葩。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人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  作者简介:
摘 要 义乌市“大综合执法”试点涉及城管职权整合,体现了较多的行政法学问题。无论是行政职权的来源,还是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的支持均给予了职权整合的“大综合执法”以肯定。在行政法的另一视野下,则体现了规范行政权行使,高效便民,服务行政等行政法学理念。当然,实际所取得的效果是最佳的佐证。可见“大综合执法”模式在理论层面与实证层面都有其存在与推广的价值。  关键词 城管 职权整合 行政法学理念  作者简介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社区矫正、附条件不起诉及刑事和解程序引入其中,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分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并从公诉工作的视角剖析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 公诉工作 新刑事诉讼法  作者简介:谢敏仪,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概述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亦称
摘要2011年2月25日新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提出了“社区矫正”概念,并在管制、缓刑、假释刑中做出相应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又发展了一大步。但是,在社区矫正专门机关的设立、社区矫正的执行具体程序以及工作人员配置上,仍有待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社区矫正 刑罚  作者简介:杜浩渺,重庆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