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去年,发生在北京市中关村二小的校园欺凌事件,随着微信、报纸等媒体的刻意报道,一度刷爆了公众朋友圈。围绕着该事件的各方的表现,无疑让人“印象深刻”。在深入分析上述各方在该事件的表现基础上,笔者尝试通过解剖麻雀,分析个案,在此基础上跳出個案,对此类事件做一简单分析,希望对该类型事件的合理解决有所裨益。
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6年12月8日,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在微信朋友圈刷爆眼球。文中称,在11月的某天,自己在北京中关村二小四年级念书的10岁儿子,被同班两名同学欺负,即遭到同学将装厕纸、尿液的垃圾筐扣到孩子头上并嘲笑。遭到同学这般羞辱后,儿子并未及时向老师汇报,而是回家“号啕大哭”,并出现失眠、厌食、易怒、恐惧上学等症状,后被医生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在儿子遭受羞辱后,这位妈妈向北京中关村二小及区教委反映了事情经过,希望教委能够主持公道。后经查证,两名肇事的孩子承认了上述事实,但其中一名孩子的家长拒绝道歉,认为“就是孩子淘气”;负责处理的老师则将其定性为“就是开了一个过分的玩笑”,并让她放弃“处理惩戒施暴的孩子、让施暴者的家长道歉”等四点诉求。
由于自己的四点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该妈妈奋笔疾书了上述这封信。由于牵扯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及重点小学,由此刷爆公众眼球。网上各种传言、评议和口水也是纷至沓来。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关村二小发布了包括“事情的经过”与“学校所做的工作”等内容的《关于“学生受伤害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舆论的压力。
事件的尴尬之处
如今,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探讨和反思此次事件。从眼前看过去的视角而言,根据校方的调查结论,中关村二小事件原本并不复杂,任何一个被卷入的主体如果前期正常表现,也不会演变成一个产生全国性影响的事件。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此次事件根据发展过程,其实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中小学学生之间的纠纷阶段,这是原始事实阶段;家长与学校对孩子问题进行处理的阶段,这是纠纷解决阶段;媒体介入继而渲染与发酵引发讨论的关注阶段,这是远离事实阶段。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各方其实都没有拿出让人信服的表现。
我们先来看,对中关村事件的定性问题。令人尴尬的是,此次中关村二小事件从开始到结束,居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即此次事件是属于校方所认为的“玩笑”抑或是家长认为的欺凌,最终并无定论。随着各种角力之后,整个事件都消失在群众的视野之中,更何况对于事件的定性。比如,在事件发酵的家长介入阶段,正是由于双方家长对事件定性的差别,才导致事件进一步发酵成公众事件。
校方对校园欺凌事件的“事故化”心理也令人遗憾。校方在此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做好准备。应该说,事件发生后,学校并不能独善其身。学校首先应该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正是学校对于孩子实施上述行为前关系与行为的失察和及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孩子行为的管理和教育,导致他们能够实施上述恶作剧行为。其次,学校在处理这个事件过程中,一直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态度,对事件的处理消极怠工,“期待”双方能够进行和解,从而“避免”或降低事件对学校的不利影响。事实上,他们的确最后“成功”了,这是真正让人遗憾的事情。
更为可惜的是,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事件束手无策。可以看到,近几年来,政府对于校园安全或校园暴力特别关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比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教育部也先后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工作规定。上述规定可谓应有尽有,但对校园欺凌的防治也只起到隔靴搔痒的作用,并不能很好根治这种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但性质又有点特别的欺凌行为。
“法律”能做些什么
首先,法律应该明确校园欺凌的定义。在我国关于规制校园欺凌的各种法律文件或者制度设计中,似乎都有意无意地规避校园欺凌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部门内心极度想否认我国存在校园暴力或欺凌事实的存在。按照知行合一的观点,正是这种规避心理导致制度设计或相关规范在具体校园欺凌过程处理中缺乏操作和指引,导致实务部门很难处理。由此,法律应该明确校园欺凌的含义,从而有助于社会公众与学校管理者对校园欺凌的发生形式、不良后果产生较为清晰的认识,帮助教师、家长和社会成员从学生的点滴日常行为中准确辨识出不同类型的校园欺凌,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予以制止。
其次,应该赋予教师惩戒权。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是否需要给予惩戒,给他们敲响行为的警钟。这是学校和教师都必然要面对的困境。二十世纪以前,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还不是一个问题。但从清末至今,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即便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有鉴于此,教育部门应尝试通过探索学校、教师的惩戒权对象、内容、程序等,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探索将学校丢失已久的“教鞭”重新还给老师,从而对具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早期干预,避免造成更大的恶果,从根源上防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教育”能做些什么
当前,有些地方主管部门为冲淡教育部门和学校责任,淡化校园欺凌现象的严重性,基本用校园安全事故代替,将校园欺凌以“事故化”的方式处理;而教育部门也对此奉行鸵鸟综合征态度,对于校园安全隐患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中关村二小在13日凌晨对新华社记者的回应也证明了他们“不到黄河不死心,到了黄河还想游过去”的一贯伎俩。
为了避免校园欺凌事件恶性演化,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相关部门需要正视校园欺凌事件的存在和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形势,提高全社会对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的认识,构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系统防护工程,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到综合治理的范畴当中,形成全社会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合力,化解各类矛盾,消灭校外潜在安全隐患,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为妥善解决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教育部门、学校等应该联合家长、心理专家、媒体等各方力量,争取社会更大支持和认同,妥善处理校园欺凌事件。这其中,争取媒体的帮助,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在自媒体时代显得更为关键。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也规定:“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由此,教育部门应该适时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舆论媒体及社会公众还原事故真相,厘清法律关系,落实责任承担以及时回应公众期待,并理性地引导舆论导向,及时遏制偏离事实的媒体报道和舆论造谣,有助于将校园欺凌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部门应将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学校。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传统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存在着一定瑕疵。传统校园欺凌预防思路依旧没有摆脱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家庭、社会空间结合的藩篱,但并不能从技术精准防控和打击校园欺凌,比如并不能摸准校园欺凌的发生机制、演变机制、处置机制,对校园欺凌简直就是瞎子摸象、被动应付,造成校园欺凌实务与理论的脱节,并不能很好的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同时,由于当前中小学现有的学生工作体系不容乐观,中小学教师本身也普遍存在着工作考核指标大、职业认同感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校园欺凌处理的难度。
学校社会工作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丰富的理论基础和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使其在解决日渐复杂化的学生欺凌问题时,更易于为中小学生所接受,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他们会从家庭、社会等病根上去看待校园欺凌的发生机制,用系统、合作的思路处置校园欺凌以防其产生更严重后果。此外,社会工作注重“助人自助”的工作方法,注重关注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帮扶,帮助受害者从困境中回归正常生活。
“媒体”能做些什么
中小学学生身心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在遭受校园欺凌后,身心已经遭受创伤。如果再将他们暴露在媒体和公众的火力围剿状态之下,可能对于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由此,处于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规定也正是注意到了这一关键细节,在第5条做出规定:“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傷害。”由此,在媒体报道校园欺凌事件中,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职业规则和操守,避免过度报道和渲染对中小学生造成二次伤害。宣传部门、司法机关等主管部门也应该适时跟进、跟踪,对媒体的过度报道进行干预。防止事件真相确认之前,媒体为了“抢头条”而过度甚至歪曲事件真相的报道,不利于事件的合理解决。
(本文系2016年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预防外地来沪青少年犯罪情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事件的来龙去脉
2016年12月8日,一篇名为《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在微信朋友圈刷爆眼球。文中称,在11月的某天,自己在北京中关村二小四年级念书的10岁儿子,被同班两名同学欺负,即遭到同学将装厕纸、尿液的垃圾筐扣到孩子头上并嘲笑。遭到同学这般羞辱后,儿子并未及时向老师汇报,而是回家“号啕大哭”,并出现失眠、厌食、易怒、恐惧上学等症状,后被医生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
在儿子遭受羞辱后,这位妈妈向北京中关村二小及区教委反映了事情经过,希望教委能够主持公道。后经查证,两名肇事的孩子承认了上述事实,但其中一名孩子的家长拒绝道歉,认为“就是孩子淘气”;负责处理的老师则将其定性为“就是开了一个过分的玩笑”,并让她放弃“处理惩戒施暴的孩子、让施暴者的家长道歉”等四点诉求。
由于自己的四点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该妈妈奋笔疾书了上述这封信。由于牵扯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及重点小学,由此刷爆公众眼球。网上各种传言、评议和口水也是纷至沓来。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中关村二小发布了包括“事情的经过”与“学校所做的工作”等内容的《关于“学生受伤害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舆论的压力。
事件的尴尬之处
如今,事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可以心平气和地探讨和反思此次事件。从眼前看过去的视角而言,根据校方的调查结论,中关村二小事件原本并不复杂,任何一个被卷入的主体如果前期正常表现,也不会演变成一个产生全国性影响的事件。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此次事件根据发展过程,其实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中小学学生之间的纠纷阶段,这是原始事实阶段;家长与学校对孩子问题进行处理的阶段,这是纠纷解决阶段;媒体介入继而渲染与发酵引发讨论的关注阶段,这是远离事实阶段。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各方其实都没有拿出让人信服的表现。
我们先来看,对中关村事件的定性问题。令人尴尬的是,此次中关村二小事件从开始到结束,居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即此次事件是属于校方所认为的“玩笑”抑或是家长认为的欺凌,最终并无定论。随着各种角力之后,整个事件都消失在群众的视野之中,更何况对于事件的定性。比如,在事件发酵的家长介入阶段,正是由于双方家长对事件定性的差别,才导致事件进一步发酵成公众事件。
校方对校园欺凌事件的“事故化”心理也令人遗憾。校方在此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做好准备。应该说,事件发生后,学校并不能独善其身。学校首先应该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正是学校对于孩子实施上述行为前关系与行为的失察和及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孩子行为的管理和教育,导致他们能够实施上述恶作剧行为。其次,学校在处理这个事件过程中,一直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息事宁人态度,对事件的处理消极怠工,“期待”双方能够进行和解,从而“避免”或降低事件对学校的不利影响。事实上,他们的确最后“成功”了,这是真正让人遗憾的事情。
更为可惜的是,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事件束手无策。可以看到,近几年来,政府对于校园安全或校园暴力特别关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比如《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教育部也先后出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工作规定。上述规定可谓应有尽有,但对校园欺凌的防治也只起到隔靴搔痒的作用,并不能很好根治这种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但性质又有点特别的欺凌行为。
“法律”能做些什么
首先,法律应该明确校园欺凌的定义。在我国关于规制校园欺凌的各种法律文件或者制度设计中,似乎都有意无意地规避校园欺凌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管理部门内心极度想否认我国存在校园暴力或欺凌事实的存在。按照知行合一的观点,正是这种规避心理导致制度设计或相关规范在具体校园欺凌过程处理中缺乏操作和指引,导致实务部门很难处理。由此,法律应该明确校园欺凌的含义,从而有助于社会公众与学校管理者对校园欺凌的发生形式、不良后果产生较为清晰的认识,帮助教师、家长和社会成员从学生的点滴日常行为中准确辨识出不同类型的校园欺凌,从而采取积极的行动予以制止。
其次,应该赋予教师惩戒权。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是否需要给予惩戒,给他们敲响行为的警钟。这是学校和教师都必然要面对的困境。二十世纪以前,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还不是一个问题。但从清末至今,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即便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有鉴于此,教育部门应尝试通过探索学校、教师的惩戒权对象、内容、程序等,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探索将学校丢失已久的“教鞭”重新还给老师,从而对具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早期干预,避免造成更大的恶果,从根源上防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教育”能做些什么
当前,有些地方主管部门为冲淡教育部门和学校责任,淡化校园欺凌现象的严重性,基本用校园安全事故代替,将校园欺凌以“事故化”的方式处理;而教育部门也对此奉行鸵鸟综合征态度,对于校园安全隐患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中关村二小在13日凌晨对新华社记者的回应也证明了他们“不到黄河不死心,到了黄河还想游过去”的一贯伎俩。
为了避免校园欺凌事件恶性演化,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相关部门需要正视校园欺凌事件的存在和日益严峻的校园安全形势,提高全社会对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的认识,构建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系统防护工程,将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到综合治理的范畴当中,形成全社会保护青少年成长的合力,化解各类矛盾,消灭校外潜在安全隐患,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为妥善解决和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教育部门、学校等应该联合家长、心理专家、媒体等各方力量,争取社会更大支持和认同,妥善处理校园欺凌事件。这其中,争取媒体的帮助,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在自媒体时代显得更为关键。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也规定:“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由此,教育部门应该适时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作机制,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舆论媒体及社会公众还原事故真相,厘清法律关系,落实责任承担以及时回应公众期待,并理性地引导舆论导向,及时遏制偏离事实的媒体报道和舆论造谣,有助于将校园欺凌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教育部门应将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学校。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传统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存在着一定瑕疵。传统校园欺凌预防思路依旧没有摆脱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学校、家庭、社会空间结合的藩篱,但并不能从技术精准防控和打击校园欺凌,比如并不能摸准校园欺凌的发生机制、演变机制、处置机制,对校园欺凌简直就是瞎子摸象、被动应付,造成校园欺凌实务与理论的脱节,并不能很好的规制校园欺凌行为。同时,由于当前中小学现有的学生工作体系不容乐观,中小学教师本身也普遍存在着工作考核指标大、职业认同感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校园欺凌处理的难度。
学校社会工作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丰富的理论基础和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使其在解决日渐复杂化的学生欺凌问题时,更易于为中小学生所接受,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他们会从家庭、社会等病根上去看待校园欺凌的发生机制,用系统、合作的思路处置校园欺凌以防其产生更严重后果。此外,社会工作注重“助人自助”的工作方法,注重关注受害者的心理状态和帮扶,帮助受害者从困境中回归正常生活。
“媒体”能做些什么
中小学学生身心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在遭受校园欺凌后,身心已经遭受创伤。如果再将他们暴露在媒体和公众的火力围剿状态之下,可能对于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由此,处于校园欺凌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规定也正是注意到了这一关键细节,在第5条做出规定:“相关人员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学校、家长、公安机关及媒体应保护遭受欺凌和暴力学生以及知情学生的身心安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别要防止网络传播等因素导致事态蔓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傷害。”由此,在媒体报道校园欺凌事件中,应该遵守法律规定,恪守职业规则和操守,避免过度报道和渲染对中小学生造成二次伤害。宣传部门、司法机关等主管部门也应该适时跟进、跟踪,对媒体的过度报道进行干预。防止事件真相确认之前,媒体为了“抢头条”而过度甚至歪曲事件真相的报道,不利于事件的合理解决。
(本文系2016年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预防外地来沪青少年犯罪情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