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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起学生绑架案:绷裂的深圳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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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
【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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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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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了进一步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讨论。基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指控、辩护和中立的不同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的许多问题理解不一。正确理解该法条已成为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领域中的重大热点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身属性的认识,准确把握其适用条件和“居所”等相关要素的理解,加强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工作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对策研究。
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深化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改革是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期待、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一轮司法改革为案件质量管理机制改革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应从完善流程管理机制、质量评估机制、质量保障机制、外部监督机制入手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