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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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决议的诉讼救济问题是公司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决议撤销之诉作了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尤其在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方面皆存在陋缺.对特殊情形下原、被告资格的诸多争议问题未作出详细规定,起诉期间、诉讼担保和裁量驳回等程序制度也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当适当扩张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完善诉讼保障的程序制度,并厘清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的效力.在借鉴境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全可撤销决议诉讼的救济规则,以期实现对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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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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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决议的诉讼救济问题是公司法适用中的重要问题.《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决议撤销之诉作了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尤其在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方面皆存在陋缺.对特殊情形下原、被告资格的诸多争议问题未作出详细规定,起诉期间、诉讼担保和裁量驳回等程序制度也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应当适当扩张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完善诉讼保障的程序制度,并厘清伪造股东签名决议的效力.在借鉴境外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全可撤销决议诉讼的救济规则,以期实现对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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