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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司法官在审判中形成的思维特点是由徽州独特的地理特征和人文环境决定的。在徽州健讼之风驱使下,司法官逐渐在审判实践中形成自身独特的思维特点,追求个案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乃为其形成的根本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主要表现为:凸显了循情调处的审案方式;赋予了乡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和教化之功;注重对健讼之风的合理平抑;倾向于重私权而轻公权四个方面。明清徽州司法官思维特点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明清徽州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对社会和谐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