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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发展的阶段,到目前为止改革阶段性成果显著,为促进我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金融服务。基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经济主体需求多样化的特点,我国迫切需要确立正規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体系。由此,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终形成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协调发展的二元格局。
农村金融体制 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体系完善与否,不仅牵涉到甚至决定我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效能以及金融整体改革的成败,也在农村市场经济乃至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努力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
作为当前农村金融核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阶段性成果显著。2003年以来,我国农信社进入了深化改革、全面发展的阶段,为建设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个面向“三农”的一流商业银行,在经历了一个收缩乡镇网点,致力于由服务农村改为城市,而在近年来又再次加大扶农力度的过程,目前其改革正朝着支农方向不断发展,这为新农村的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调整支持方向的同时加大支农力度以及邮政储蓄银行融资功能逐步趋于完善。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各种涉农金融机构由于制度上和政策上的制约无法真正完善支农服务
一方面农信社自身所背负的历史包袱比较重,自身资金实力较弱,加之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偏低,这些方面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作为核心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各类商业银行基于其商业性的本质需要,其业务更多的倾向城市而不是农村。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到目前还没有针对小农的贷款。其作用只停留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宏观层面,而在微观上向农户及小企业主提供小额贷款等业务还有待开发。邮政储蓄银行吸收农业资金,却并没有完全用于农村。
(2)国家关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立法不健全
目前包括《商业银行法》、《农业法》等在内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对更好的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还不尽完善。这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形式上还不完整。一方面构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性和民间性金融形式无法可依;而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金融规章,而不是较之更为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规;然后是内容上还不协调。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还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遵循这几年改革的脚步逐步确立的各种补充性金融规章,在很多方面都还不足以满足规范农村金融体制的需要。
(3)农村金融产品单一以及金融服务覆盖不全面
占据我国广大面积的农村地区,相应的农村金融产品有限,只涉及简单的存贷款业务以及邮汇业务,而中间类业务及基金类业务则很少涉及。而且,一些专门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尚未推出。同样占据我国领土少部分面积的东部地区金融服务比较全面,金融机构网点密集,而大部分的中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就比较落后,金融机构密度小,甚至在一些偏远落后山区出现“零服务”的局面。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1)加大力度完善各类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以充分调动其支农积极性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加强自身实力。二是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处理好在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业务的关系,调整经营战略,充分发挥其在城镇范围内的网点优势。三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经营好其原有的粮棉油收购业务的基础上,增设城镇分支机构,强化做好支农建设。四是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进一步扩大邮储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资金回流。
(2)加大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体制以及经营方面的种种制约,无论在资金供给还是服务方式上,都无法填补农村金融主体金融需求的缺口,而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要求建立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协调发展的局面。而到目前为止,这种复合型的金融供给局面始终没有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依靠国家政策支持始终对农村金融保持垄断局面。要打破这种不和谐的二元格局,建立起两种金融机构相互协调发展的局面,就要建立健全立法制度,对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给予立法支持、立法规范。
(3)完善农村金融立法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一方面我国应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的制定,明确其产权性质、内部控制、运营思路、发展方向等;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应尽快出台《村镇银行法》,尤其对其资金来源与用途明确规范,防止农用资金的出逃。另外,《农业保险法》也要尽快拟定,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强监管的统一,这样有利于国家执法权力的高度统一,使监管标准与监管力度更加严格。
(4)拓宽产品种类的同时扩大金融服务范围
加快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展中间类业务。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搭线牵桥。在此过程中,银行不承担任何借贷风险,只需做好协助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这在一方面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各方面的原因无法向农户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难题,同时民间借贷借助银行正规先进的风险防范体系规避借贷风险,达到双赢局面。
作者简介:李绅颖(1992—),女,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学生,经济学硕士,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应用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学。
[1] 匡家在.1978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策演变与路径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1):106~112.
[2] 唐志武.关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理论探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40~43.
[3] 顾艳琳、王延涛、高小雷、陶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探讨[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8(5):530~532.
[4] 王家传.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现状与途径[J].东岳论丛,2009(2):74~77.
[5] 高飞.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260~262.
[6] 汪小亚.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农村金融体制 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金融体系完善与否,不仅牵涉到甚至决定我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效能以及金融整体改革的成败,也在农村市场经济乃至全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重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努力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来更好的服务于广大农村地区。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
作为当前农村金融核心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阶段性成果显著。2003年以来,我国农信社进入了深化改革、全面发展的阶段,为建设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个面向“三农”的一流商业银行,在经历了一个收缩乡镇网点,致力于由服务农村改为城市,而在近年来又再次加大扶农力度的过程,目前其改革正朝着支农方向不断发展,这为新农村的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调整支持方向的同时加大支农力度以及邮政储蓄银行融资功能逐步趋于完善。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各种涉农金融机构由于制度上和政策上的制约无法真正完善支农服务
一方面农信社自身所背负的历史包袱比较重,自身资金实力较弱,加之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偏低,这些方面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作为核心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各类商业银行基于其商业性的本质需要,其业务更多的倾向城市而不是农村。另一方面政策性银行到目前还没有针对小农的贷款。其作用只停留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宏观层面,而在微观上向农户及小企业主提供小额贷款等业务还有待开发。邮政储蓄银行吸收农业资金,却并没有完全用于农村。
(2)国家关于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立法不健全
目前包括《商业银行法》、《农业法》等在内的一系列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对更好的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还不尽完善。这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形式上还不完整。一方面构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性和民间性金融形式无法可依;而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金融规章,而不是较之更为正式的法律、行政法规;然后是内容上还不协调。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还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遵循这几年改革的脚步逐步确立的各种补充性金融规章,在很多方面都还不足以满足规范农村金融体制的需要。
(3)农村金融产品单一以及金融服务覆盖不全面
占据我国广大面积的农村地区,相应的农村金融产品有限,只涉及简单的存贷款业务以及邮汇业务,而中间类业务及基金类业务则很少涉及。而且,一些专门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尚未推出。同样占据我国领土少部分面积的东部地区金融服务比较全面,金融机构网点密集,而大部分的中西部地区金融服务就比较落后,金融机构密度小,甚至在一些偏远落后山区出现“零服务”的局面。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1)加大力度完善各类正规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以充分调动其支农积极性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现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加强自身实力。二是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处理好在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业务的关系,调整经营战略,充分发挥其在城镇范围内的网点优势。三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经营好其原有的粮棉油收购业务的基础上,增设城镇分支机构,强化做好支农建设。四是深化邮政储蓄银行改革,进一步扩大邮储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资金回流。
(2)加大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体制以及经营方面的种种制约,无论在资金供给还是服务方式上,都无法填补农村金融主体金融需求的缺口,而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要求建立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协调发展的局面。而到目前为止,这种复合型的金融供给局面始终没有形成,正规金融机构依靠国家政策支持始终对农村金融保持垄断局面。要打破这种不和谐的二元格局,建立起两种金融机构相互协调发展的局面,就要建立健全立法制度,对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给予立法支持、立法规范。
(3)完善农村金融立法来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一方面我国应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的制定,明确其产权性质、内部控制、运营思路、发展方向等;对于村镇银行的发展应尽快出台《村镇银行法》,尤其对其资金来源与用途明确规范,防止农用资金的出逃。另外,《农业保险法》也要尽快拟定,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应加强监管的统一,这样有利于国家执法权力的高度统一,使监管标准与监管力度更加严格。
(4)拓宽产品种类的同时扩大金融服务范围
加快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拓展中间类业务。银行可以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的双方搭线牵桥。在此过程中,银行不承担任何借贷风险,只需做好协助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这在一方面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各方面的原因无法向农户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难题,同时民间借贷借助银行正规先进的风险防范体系规避借贷风险,达到双赢局面。
作者简介:李绅颖(1992—),女,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学生,经济学硕士,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应用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学。
[1] 匡家在.1978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政策演变与路径分析[J].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1):106~112.
[2] 唐志武.关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理论探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40~43.
[3] 顾艳琳、王延涛、高小雷、陶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探讨[J].辽宁科技大学学报,2008(5):530~532.
[4] 王家传.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现状与途径[J].东岳论丛,2009(2):74~77.
[5] 高飞.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260~262.
[6] 汪小亚.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