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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由“四要件说”开始向“三阶层体系”转变,客观上促成了客观共犯理论的产生。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客观意义的犯罪,最终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这就是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在客观共犯主义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形态、实行过剩和共犯的处罚等问题都表现出了新的特征。客观共犯主义和“法定符合说”、“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一脉相承的,具有共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以此来认定共同犯罪,才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