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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俗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构成,它反映了人民大众的智慧和精神世界,作为最贴近人民生活的风俗文化,始终与民众精神世界的富足紧密相连,基层政府位于民俗文化诞生的一线,对于相对稳定的乡村来说,行政保护必不可少,它们是文化保护政策的执行者和检验者,承担着更为具体的文化管理职责。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当前泰州市民俗文化保护的现状,从政府重视度、行政保护职能的履行及法制不完善的角度来阐述其在保护过程中的职责缺失,针对当前基层政府的民俗保护不足和困境提出应对措施,从高度强化政府管理、履行主体职能以及完善制度法规等方面来加强基层政府对民俗文化的行政保护,从而有效的传承基层民众的智慧结晶,为当地民俗文化的继承与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民俗文化;基层政府;现实困境;对策
当前,我国民俗文化不仅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面临淘汰的后果,文化立足的土壤逐渐被破坏,民众的文化自觉性还不够,致使民俗文化保护现状呈现出多种面貌,保护的对象逐渐扩大,保护的手段逐渐增多,保护的渠道也日益拓展,但保护的成效却略为微薄。泰州虽然建市较晚,但也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浓厚的城市,传统民俗丰富多彩,以“讲”、“唱”、“舞”、“技”最为典型,被誉为“中国民间艺术活化石”的靖江讲经、邻里行间传播的里下河民间小唱、群体代表性舞蹈泰兴花鼓和姜堰的滚莲湘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踩高跷、木偶戏、船艺等等,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资源正逐渐被开发利用,形成独特的里下河文化氛围。但是在民俗文化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基层政府也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文化传承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一、基层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的价值分析
(一)基层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动因
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缘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我国幅员辽阔,民俗文化丰富多彩,依靠社会组织和民众很难将其保护完整,加之保护民俗文化逐渐成为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属于民众的公共财产,其本身的活态性和复杂性也需要政府主导力量的发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在国际上认可我国政府文化保护的重要角色,也在法律上直接确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行政保护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里,明确提有民俗这一项,反之,民俗文化如果代表一个民族所有的习俗、风俗和有关的文化形式的话,它又包括了非物质文化的所有内容,因此不管基于何种角度,都顺理成章的确立了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的关键地位。
(二)基层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地位
政府中的基层机构和上级机构拥有着法律法规规定的相似职权,却具体承担着不同的职责,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基层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一级的机构,在城市则是不设区的市以及市辖区一级,它处于政府机构的最低层次,相对于上级政府,它承担的文化管理职责更具体更明确,对于地方特色了解颇多,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最终政策的实施和落实都需要基层政府身体力行,它拥有相关文化政策的解读和再制定的自主性,更是凸显出它在民俗文化保护中重要地位,按照钟敬文的文化分层,中下层文化代表的更是民俗文化中的瑰宝,它们大都诞生于基层社会。因此,基于基层政府所处的环境及其承担的职能来讲,它在民俗文化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基层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职责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面,从法律、行政、教育等方面对政府在文化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到基层政府,例如财政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多元化集资鼓励民俗文化事业,大力投入文化建设和创新;监管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调控当地的民俗产业市场,规范民间组织和文化管理事业单位,监督单位人财物的具体流向和现状;教育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做好民俗文化宣传教育,根据地方文化特色,增设业余文化讲座,开辟地方特色文化宣传专栏;组织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组织和维护好地方民俗活动的开展,组织民俗项目的搜集,组织地方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协调职能的发挥,要求基层政府协调其自身与社会组织、商人以及媒介等各方的关系,共同致力于民俗文化的保护,协调好地域经济与地方文化的和谐发展等等。
二、基层政府民俗文化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從当地政府的角度来看,民俗文化保护策略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持现存文化或者恢复传统民俗文化,另一种则是鼓励对民俗文化进行积极的创新和发展,使其与时代文化相融合,获得开发和利用。但在这一保护模式中,基层政府往往表现出重视力度不够、行政保护职能履行不到位以及民俗文化保护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一)重视力度不够
传统技艺承接的断层,基层政府未予重视。民俗文化无规律的分布在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社区或者乡村里,在泰州,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虽分批次的成立地方民俗文化保护名录,但是基层政府的不够重视、民众的不够配合、搜集技术的不够先进,往往导致名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随着艺术家的逝去,许多技艺得不到传承而流失,很多民俗事项因实用功能的淘汰而被迫退出时代的舞台。靠传统手工艺过活的艺术家们因收入的减少而穷困潦倒,尤其是一些铜铁匠,自己的手艺在不能维持生存的情况下,转行就业的很多,当地政府在这一方面未能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策略来完整地保存这些文化遗产。
地域规划不当,基层政府未予制止。新农村建设、社区整顿、旧城改造,地区的规划不再基于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人们的生活习惯,而是模仿先进社区或者新农村建设的卓越地域,统一规划,严谨布局,导致地方本来的传统面貌和建筑特色消失殆尽,里下河特有的青砖黛瓦只能在风景区内看见,甚至一些具有民俗文化特色的历史街区被不合理改造,例如2014年海陵区50条街巷一巷一景工程,原有的市井文化、小巷文化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彩色墙面的粉刷,宣传标语的张贴,不仅加速了拥有地方特色民居建筑的消亡,伴随着其消失的更是其中衍生的多样化的传统民俗,例如蕴含其中的祭祀礼仪、婚丧嫁娶礼仪及饮食服饰文化,还有人们自定的乡规民约和节庆等等。 财政投入偏向经济,基层政府未予纠正。基层政府文化资金的投入甚少,这是长久以来讨论最为平常的话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地区普遍存在“重经济,轻文化”的发展理念,泰州也不例外,这是中国基层政府的通病,地方文化事业投入甚微,很多的资金都用来支持乡间民营企业的发展,或者用于招商引资,而民俗文化又属于文化事业中的一部分,用于其傳承和保护的资金相对而言就更少了。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少,文化事业内部投入金额的分配不均,一层层下来,能真正通过公共财政扶持和政策导向,对传统民俗文化进行继承和保护的力度小之又小。
(二)行政职能履行不到位
民俗产业市场乱象丛生。“文化搭台,经贸唱戏”,民俗文化本身所具备的教育价值遗失,取而代之的是市场产品的泛滥和利益的角逐,导致商业利用价值大于民俗事项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意义。“拆旧建新,修复不断”,开发商选择能够牟取利益的民俗项目进行开发创新,而对于那些具有文化价值却没有利益的工艺项目嗤之以鼻。基层政府不断招商引资,顺应了市场的步伐,却没有做好宏观调控,有效克服和调节民俗产发展的不均衡,导致部分传统民俗文化淹没流失,部分民俗工艺品粗制滥造,部分传统建筑不伦不类,经济发展越快,民俗文化流失越快,基层政府反成为引导这些行为产生的误导者。因此,在泰州,很多的古建筑群里很少见到地方民众,大多是外地游客,建筑中本真的存在已丧失,而存在其中的是一些大机器生产出来的、充斥全国各景区的一些手工艺品。
纯粹馆藏式的保护与生活脱节。人与文化传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塑造,民俗文化只有深深植根于人民大众的生活圈里,繁衍在这片土地上,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现今,当地政府选择将一些民俗事项和工艺品陈列在民俗博物馆内,人们只有进入这些馆藏才能体会到一丝民俗气息,而走出馆藏,记忆淡薄,所以作为真正保护主体的民众却生生与其断开联系,民俗事项和工艺品架空于人民生活之上,保护被上升到一个虚位。例如在特色田园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往往选择的是一些具有文化底蕴的乡村做试点,在泰兴祁巷村、姜堰小杨村、兴化东罗村的打造过程中,都会设有展览馆,陈列老行当、地方手工艺品、农耕道具等,但是缺乏与游客互动的情景体验。
保护形式落入俗套,形式主义严重。当前,许多乡镇部门都在努力提高自身在地方民俗活动中的服务意识,但在保护形式上却不受认同,为迎合人们的品味,代表本土特色的节庆活动往往被压缩,代之以时尚的元素。很多地方的保护措施并没有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制定实施,上级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起到一个运筹帷幄的角色,最终的保护成效还要看基层政府对于上级政策的理解和变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力,往往照搬照抄,脱离本区域的生活背景,效益较低。比如说泰州当地的庙会文化,一村一镇本应各有千秋,拉二胡、唱戏曲、民间小调等节目应各具特色,但是随着地区之间时空藩篱被打破,千篇一律的现象特别严重,基本上连节目单都如出一辙,难有新意。
宣传手段单一,成效不明显。民俗文化是一种蕴含在民众生活中的风俗文化,正因为普遍而不突出,很难为民众所重视,民众对一些隐藏在身边的民俗文化意识淡薄,更谈不上保护意识,尤其对于现在的泰州年轻人来说,更是没有对传统民俗形成正确的认识,新年祝福大都借助于网络媒介传达,逢新年泰州特产的麻糕、麻饼、云片糕也淡出人们的餐桌,俗称吃了嘴甜、步步高升的喻义也逐渐被人们遗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一些民俗事项的消亡。作为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领头人,基层政府自身宣传力度已经跟不上社会转型发展的速度,对于民俗文化宣传,局限于媒介传播、局限于活动开展时的宣传、局限于小地区小规模的巡演,而非植入校园课堂教育,让人们入脑入心,导致民俗文化保护出现年龄断层现象。
民俗项目重抓轻管。民俗项目保护程序的不完善比较突出,往往开始着重抓,最后不了了之,这种虎头蛇尾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明显,比如说在建设民俗馆藏时,起初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出来,但在后期的维护中,却很难做到尽善尽美,馆内人员的维持和物件的维护,长久下来都有所松弛,甚至有些地方空建馆藏,任其荒废。基层政府也往往在上级抓的严的时候重力抓一下民俗文化建设,上级政府不重视了,又开始重点抓经济,忽视民俗文化的保护,或者搞面子工程。在泰州,一些镇村文化馆成了虚设,甚至被占用,老百姓并不能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政策的福利。
(三)文化保护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
政策出台限于行动,未上升到制度层面。在泰州,很多大型民俗活动都是本区域民众约定俗成的,并没有硬性的制度规定,包括其安全性、资金花费等都没有参照标准,一般都是顺应历年的惯例来举办,尤以庙会活动最为典型。要使这一系列的活动能够持久举行和传承下去,基层政府就得将相应的政策上升到制度层面,如制定举办民俗活动相关的安全规定,每年对活动举办的资金投入比列划分及资金流向都要作具体的成文规定,这样才能达到文化保护的效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民俗活动的举办权全权交由民众自主组织,制度规范缺乏,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针对文化侵权和盗用的法律不够完善。我国文化被侵权和盗用,这不仅降低了我国文化对世界的影响力,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国人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豪感。被盗用会导致两种情形:第一,盗用并非归其所有,中国文化能够走出国门,进一步影响世界,换种角度,反而是中国文化改变了他国文化,只是我们更需要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维权的基础上予以利用;第二,盗用后在以后的千百年中,会引起后代对文化归属的意识偏差,例如韩国的江陵端午节申遗成功,这会导致许多国外民众将端午节看作是韩国的文化,因此,导致实际中的中国文化,意识上的韩国文化现象,后人对国家的文化认同遭到挑战,文化产权立法急需完善,这是一个共性问题。
传承人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传承人一般是民俗文化的掌握者和使用者,而非所有者,因此,在传承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文化的归属权以及传承者自身的权利保护。对于传承者的身份认定,非遗法的规定显得过于狭隘,在实施的非遗法中,对于传承人资格认定不够完善,资格认定本身就在认定的同时负有相应强制性履行的沉重义务,并没有实现在自然条件上的自我延续。在泰州,民俗文化传承人保护及其传承机制还不够健全,并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保护传承人方案的出台,不仅要保护当代技艺的拥有者,更要鼓励下代技艺的传承者,完善地方文化的保护机制,防止申报后后续的保护措施跟不上,导致传承人断层。 三、基层政府提升民俗文化保护力度的策略与方法
(一)高度重视文化保护,致力强化政府管理
在技艺传承方面,文化保护部门要积极与地方教育部门和中高职院校开展合作,建立官方传统技艺培养机制,一方面可以消除人们对于某些手艺的偏见,让民间艺术家在本行中实现自我价值,同时,将民俗文化融入学校课程,避免出现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储备一批年轻的后备人才,让继承者在传承中不断延续。在地域规划方面,地方政府要以保为主,以建为辅,真正护好原始建筑下的风土人情,让物态的文化遗产“活”起来,融入人文味道,充分发挥文化保护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的力量,寻求具有古建资质的施工单位,组建团队到民间去搜集历史,实地了解,广征民意,下乡勘察研究,以便定制出科学化的个性方案,更多的融入地方特色,避免千篇一律。在财政支出方面,要提高文化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适当压缩企业支出及其他各项支出,单独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将其用于民俗产业的创业扶持、民俗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民俗文化项目的开发、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同时,基层政府要积极争取省级或省级以上以上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获得和其他扶持政策的利用,对于相关优秀民俗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创新。
(二)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切实担当责任主体
基层政府应履行好文化建设职能,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协调好,共同发展,积极引导,适度干预,始终以服务者的姿态面对民俗文化中的各个保护主体,遵循民俗文化的传承规律,逐步的完善文化市场体制,从而引导文化在市场环境内有序健康发展,让其在均衡中百花齐放,在民众中自然传承。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紧密联系上级,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与民间组织结成共同战線,对研究性的组织机构确立资金保障,以财政投入来刺激组织中的人才不断地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积极投身于文化保护,同时,借助于媒介的力量来有效的弘扬民俗文化,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论坛贴吧等等,给人民大众不断的输送养料,营造文化保护的大氛围。对于文化项目、文化事业、文化活动,需要从头抓起、从过程抓起、从成效抓起,建立全程追踪监督小组,落实责任制,引进绩效,激发人员的活力,提高文化保护主体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文化建设和传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基层政府应该强化本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切实配备文化专研人才,不断的从社会或者民间组织中招募人才充实自己的机构,杜绝文化机构被其他机构占用办公空间的现象,充分发挥各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效率。
(三)加强立法保护,实施责任监督
基层政府要借鉴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来因地制宜的行使相关民俗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文化属于上层建筑,其立法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完善,基层政府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它在实施过程中积累相应的经验教训,因此,完善有关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仅需要中央政府在大方向大领域的制定相关的法律,还需要基层政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完善相关的举措,制定更符合地方特色的方案和政策。立法往往以政策为依据,政策在实践中的调整和检验,上升到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基层政府在引导和管理文化事业的发展中,要做好统筹规划,在成熟的基础上推出新的政策,形成适应于本地传统民俗文化保护的完善的法规体系。除此之外,对相关法律规制度成熟的基层政府要实时跟踪监督,建设一支民间的监督队伍,以便加强责任追踪,更好的落实立法保护措施,监督法律保护实施的相关情况,以便落实相关责任。
参考文献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https://baike.so.com/doc/6726180-6940424.html,2018–09–24/2019–08–14.
[2]李星光.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民俗文化的保护工作研究[J].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2019,6(04):80-82.
[3]曹明明.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J].中国民族博览,2019:48-49.
[4]王小块.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中的政府角色功能探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29(04):124-125.
文章系中共泰州市委党校2019年度校级课题,项目编号为TZDXXT19-61.
关键词:民俗文化;基层政府;现实困境;对策
当前,我国民俗文化不仅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而面临淘汰的后果,文化立足的土壤逐渐被破坏,民众的文化自觉性还不够,致使民俗文化保护现状呈现出多种面貌,保护的对象逐渐扩大,保护的手段逐渐增多,保护的渠道也日益拓展,但保护的成效却略为微薄。泰州虽然建市较晚,但也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浓厚的城市,传统民俗丰富多彩,以“讲”、“唱”、“舞”、“技”最为典型,被誉为“中国民间艺术活化石”的靖江讲经、邻里行间传播的里下河民间小唱、群体代表性舞蹈泰兴花鼓和姜堰的滚莲湘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踩高跷、木偶戏、船艺等等,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资源正逐渐被开发利用,形成独特的里下河文化氛围。但是在民俗文化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基层政府也需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文化传承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一、基层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的价值分析
(一)基层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动因
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居于主导地位是缘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我国幅员辽阔,民俗文化丰富多彩,依靠社会组织和民众很难将其保护完整,加之保护民俗文化逐渐成为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一部分,属于民众的公共财产,其本身的活态性和复杂性也需要政府主导力量的发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在国际上认可我国政府文化保护的重要角色,也在法律上直接确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行政保护为主。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里,明确提有民俗这一项,反之,民俗文化如果代表一个民族所有的习俗、风俗和有关的文化形式的话,它又包括了非物质文化的所有内容,因此不管基于何种角度,都顺理成章的确立了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的关键地位。
(二)基层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地位
政府中的基层机构和上级机构拥有着法律法规规定的相似职权,却具体承担着不同的职责,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基层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一级的机构,在城市则是不设区的市以及市辖区一级,它处于政府机构的最低层次,相对于上级政府,它承担的文化管理职责更具体更明确,对于地方特色了解颇多,具有更大的发言权,最终政策的实施和落实都需要基层政府身体力行,它拥有相关文化政策的解读和再制定的自主性,更是凸显出它在民俗文化保护中重要地位,按照钟敬文的文化分层,中下层文化代表的更是民俗文化中的瑰宝,它们大都诞生于基层社会。因此,基于基层政府所处的环境及其承担的职能来讲,它在民俗文化保护中的主导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基层政府在文化保护中的职责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面,从法律、行政、教育等方面对政府在文化保护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到基层政府,例如财政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多元化集资鼓励民俗文化事业,大力投入文化建设和创新;监管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调控当地的民俗产业市场,规范民间组织和文化管理事业单位,监督单位人财物的具体流向和现状;教育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做好民俗文化宣传教育,根据地方文化特色,增设业余文化讲座,开辟地方特色文化宣传专栏;组织职能的发挥,需要基层政府组织和维护好地方民俗活动的开展,组织民俗项目的搜集,组织地方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协调职能的发挥,要求基层政府协调其自身与社会组织、商人以及媒介等各方的关系,共同致力于民俗文化的保护,协调好地域经济与地方文化的和谐发展等等。
二、基层政府民俗文化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從当地政府的角度来看,民俗文化保护策略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持现存文化或者恢复传统民俗文化,另一种则是鼓励对民俗文化进行积极的创新和发展,使其与时代文化相融合,获得开发和利用。但在这一保护模式中,基层政府往往表现出重视力度不够、行政保护职能履行不到位以及民俗文化保护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
(一)重视力度不够
传统技艺承接的断层,基层政府未予重视。民俗文化无规律的分布在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社区或者乡村里,在泰州,泰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虽分批次的成立地方民俗文化保护名录,但是基层政府的不够重视、民众的不够配合、搜集技术的不够先进,往往导致名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随着艺术家的逝去,许多技艺得不到传承而流失,很多民俗事项因实用功能的淘汰而被迫退出时代的舞台。靠传统手工艺过活的艺术家们因收入的减少而穷困潦倒,尤其是一些铜铁匠,自己的手艺在不能维持生存的情况下,转行就业的很多,当地政府在这一方面未能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策略来完整地保存这些文化遗产。
地域规划不当,基层政府未予制止。新农村建设、社区整顿、旧城改造,地区的规划不再基于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人们的生活习惯,而是模仿先进社区或者新农村建设的卓越地域,统一规划,严谨布局,导致地方本来的传统面貌和建筑特色消失殆尽,里下河特有的青砖黛瓦只能在风景区内看见,甚至一些具有民俗文化特色的历史街区被不合理改造,例如2014年海陵区50条街巷一巷一景工程,原有的市井文化、小巷文化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彩色墙面的粉刷,宣传标语的张贴,不仅加速了拥有地方特色民居建筑的消亡,伴随着其消失的更是其中衍生的多样化的传统民俗,例如蕴含其中的祭祀礼仪、婚丧嫁娶礼仪及饮食服饰文化,还有人们自定的乡规民约和节庆等等。 财政投入偏向经济,基层政府未予纠正。基层政府文化资金的投入甚少,这是长久以来讨论最为平常的话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地区普遍存在“重经济,轻文化”的发展理念,泰州也不例外,这是中国基层政府的通病,地方文化事业投入甚微,很多的资金都用来支持乡间民营企业的发展,或者用于招商引资,而民俗文化又属于文化事业中的一部分,用于其傳承和保护的资金相对而言就更少了。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少,文化事业内部投入金额的分配不均,一层层下来,能真正通过公共财政扶持和政策导向,对传统民俗文化进行继承和保护的力度小之又小。
(二)行政职能履行不到位
民俗产业市场乱象丛生。“文化搭台,经贸唱戏”,民俗文化本身所具备的教育价值遗失,取而代之的是市场产品的泛滥和利益的角逐,导致商业利用价值大于民俗事项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意义。“拆旧建新,修复不断”,开发商选择能够牟取利益的民俗项目进行开发创新,而对于那些具有文化价值却没有利益的工艺项目嗤之以鼻。基层政府不断招商引资,顺应了市场的步伐,却没有做好宏观调控,有效克服和调节民俗产发展的不均衡,导致部分传统民俗文化淹没流失,部分民俗工艺品粗制滥造,部分传统建筑不伦不类,经济发展越快,民俗文化流失越快,基层政府反成为引导这些行为产生的误导者。因此,在泰州,很多的古建筑群里很少见到地方民众,大多是外地游客,建筑中本真的存在已丧失,而存在其中的是一些大机器生产出来的、充斥全国各景区的一些手工艺品。
纯粹馆藏式的保护与生活脱节。人与文化传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塑造,民俗文化只有深深植根于人民大众的生活圈里,繁衍在这片土地上,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现今,当地政府选择将一些民俗事项和工艺品陈列在民俗博物馆内,人们只有进入这些馆藏才能体会到一丝民俗气息,而走出馆藏,记忆淡薄,所以作为真正保护主体的民众却生生与其断开联系,民俗事项和工艺品架空于人民生活之上,保护被上升到一个虚位。例如在特色田园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往往选择的是一些具有文化底蕴的乡村做试点,在泰兴祁巷村、姜堰小杨村、兴化东罗村的打造过程中,都会设有展览馆,陈列老行当、地方手工艺品、农耕道具等,但是缺乏与游客互动的情景体验。
保护形式落入俗套,形式主义严重。当前,许多乡镇部门都在努力提高自身在地方民俗活动中的服务意识,但在保护形式上却不受认同,为迎合人们的品味,代表本土特色的节庆活动往往被压缩,代之以时尚的元素。很多地方的保护措施并没有根据当地的风土人情制定实施,上级政府在民俗文化保护中起到一个运筹帷幄的角色,最终的保护成效还要看基层政府对于上级政策的理解和变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力,往往照搬照抄,脱离本区域的生活背景,效益较低。比如说泰州当地的庙会文化,一村一镇本应各有千秋,拉二胡、唱戏曲、民间小调等节目应各具特色,但是随着地区之间时空藩篱被打破,千篇一律的现象特别严重,基本上连节目单都如出一辙,难有新意。
宣传手段单一,成效不明显。民俗文化是一种蕴含在民众生活中的风俗文化,正因为普遍而不突出,很难为民众所重视,民众对一些隐藏在身边的民俗文化意识淡薄,更谈不上保护意识,尤其对于现在的泰州年轻人来说,更是没有对传统民俗形成正确的认识,新年祝福大都借助于网络媒介传达,逢新年泰州特产的麻糕、麻饼、云片糕也淡出人们的餐桌,俗称吃了嘴甜、步步高升的喻义也逐渐被人们遗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一些民俗事项的消亡。作为社会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领头人,基层政府自身宣传力度已经跟不上社会转型发展的速度,对于民俗文化宣传,局限于媒介传播、局限于活动开展时的宣传、局限于小地区小规模的巡演,而非植入校园课堂教育,让人们入脑入心,导致民俗文化保护出现年龄断层现象。
民俗项目重抓轻管。民俗项目保护程序的不完善比较突出,往往开始着重抓,最后不了了之,这种虎头蛇尾的做法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明显,比如说在建设民俗馆藏时,起初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出来,但在后期的维护中,却很难做到尽善尽美,馆内人员的维持和物件的维护,长久下来都有所松弛,甚至有些地方空建馆藏,任其荒废。基层政府也往往在上级抓的严的时候重力抓一下民俗文化建设,上级政府不重视了,又开始重点抓经济,忽视民俗文化的保护,或者搞面子工程。在泰州,一些镇村文化馆成了虚设,甚至被占用,老百姓并不能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到政策的福利。
(三)文化保护的制度和法律不健全
政策出台限于行动,未上升到制度层面。在泰州,很多大型民俗活动都是本区域民众约定俗成的,并没有硬性的制度规定,包括其安全性、资金花费等都没有参照标准,一般都是顺应历年的惯例来举办,尤以庙会活动最为典型。要使这一系列的活动能够持久举行和传承下去,基层政府就得将相应的政策上升到制度层面,如制定举办民俗活动相关的安全规定,每年对活动举办的资金投入比列划分及资金流向都要作具体的成文规定,这样才能达到文化保护的效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民俗活动的举办权全权交由民众自主组织,制度规范缺乏,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针对文化侵权和盗用的法律不够完善。我国文化被侵权和盗用,这不仅降低了我国文化对世界的影响力,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国人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豪感。被盗用会导致两种情形:第一,盗用并非归其所有,中国文化能够走出国门,进一步影响世界,换种角度,反而是中国文化改变了他国文化,只是我们更需要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维权的基础上予以利用;第二,盗用后在以后的千百年中,会引起后代对文化归属的意识偏差,例如韩国的江陵端午节申遗成功,这会导致许多国外民众将端午节看作是韩国的文化,因此,导致实际中的中国文化,意识上的韩国文化现象,后人对国家的文化认同遭到挑战,文化产权立法急需完善,这是一个共性问题。
传承人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传承人一般是民俗文化的掌握者和使用者,而非所有者,因此,在传承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文化的归属权以及传承者自身的权利保护。对于传承者的身份认定,非遗法的规定显得过于狭隘,在实施的非遗法中,对于传承人资格认定不够完善,资格认定本身就在认定的同时负有相应强制性履行的沉重义务,并没有实现在自然条件上的自我延续。在泰州,民俗文化传承人保护及其传承机制还不够健全,并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保护传承人方案的出台,不仅要保护当代技艺的拥有者,更要鼓励下代技艺的传承者,完善地方文化的保护机制,防止申报后后续的保护措施跟不上,导致传承人断层。 三、基层政府提升民俗文化保护力度的策略与方法
(一)高度重视文化保护,致力强化政府管理
在技艺传承方面,文化保护部门要积极与地方教育部门和中高职院校开展合作,建立官方传统技艺培养机制,一方面可以消除人们对于某些手艺的偏见,让民间艺术家在本行中实现自我价值,同时,将民俗文化融入学校课程,避免出现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储备一批年轻的后备人才,让继承者在传承中不断延续。在地域规划方面,地方政府要以保为主,以建为辅,真正护好原始建筑下的风土人情,让物态的文化遗产“活”起来,融入人文味道,充分发挥文化保护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的力量,寻求具有古建资质的施工单位,组建团队到民间去搜集历史,实地了解,广征民意,下乡勘察研究,以便定制出科学化的个性方案,更多的融入地方特色,避免千篇一律。在财政支出方面,要提高文化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适当压缩企业支出及其他各项支出,单独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将其用于民俗产业的创业扶持、民俗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民俗文化项目的开发、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同时,基层政府要积极争取省级或省级以上以上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的获得和其他扶持政策的利用,对于相关优秀民俗产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创新。
(二)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切实担当责任主体
基层政府应履行好文化建设职能,将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协调好,共同发展,积极引导,适度干预,始终以服务者的姿态面对民俗文化中的各个保护主体,遵循民俗文化的传承规律,逐步的完善文化市场体制,从而引导文化在市场环境内有序健康发展,让其在均衡中百花齐放,在民众中自然传承。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紧密联系上级,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政策扶持与资金投入,与民间组织结成共同战線,对研究性的组织机构确立资金保障,以财政投入来刺激组织中的人才不断地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积极投身于文化保护,同时,借助于媒介的力量来有效的弘扬民俗文化,如微信公众号、微博、论坛贴吧等等,给人民大众不断的输送养料,营造文化保护的大氛围。对于文化项目、文化事业、文化活动,需要从头抓起、从过程抓起、从成效抓起,建立全程追踪监督小组,落实责任制,引进绩效,激发人员的活力,提高文化保护主体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文化建设和传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基层政府应该强化本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镇综合文化中心,切实配备文化专研人才,不断的从社会或者民间组织中招募人才充实自己的机构,杜绝文化机构被其他机构占用办公空间的现象,充分发挥各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效率。
(三)加强立法保护,实施责任监督
基层政府要借鉴中央政府制定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来因地制宜的行使相关民俗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文化属于上层建筑,其立法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得到完善,基层政府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它在实施过程中积累相应的经验教训,因此,完善有关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仅需要中央政府在大方向大领域的制定相关的法律,还需要基层政府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完善相关的举措,制定更符合地方特色的方案和政策。立法往往以政策为依据,政策在实践中的调整和检验,上升到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基层政府在引导和管理文化事业的发展中,要做好统筹规划,在成熟的基础上推出新的政策,形成适应于本地传统民俗文化保护的完善的法规体系。除此之外,对相关法律规制度成熟的基层政府要实时跟踪监督,建设一支民间的监督队伍,以便加强责任追踪,更好的落实立法保护措施,监督法律保护实施的相关情况,以便落实相关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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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小块.民俗文化保护传承中的政府角色功能探析[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3,29(04):124-125.
文章系中共泰州市委党校2019年度校级课题,项目编号为TZDXXT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