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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票据本身存在的风险以及票据当事人的风险行为,对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和对票据市场的危害日益严重,应高度重视,治市首先当修法,管票理当控制源,《票据法》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票据市场发展需要,不失时宜进行修改完善,建议明确规定禁止签发和承兑无资金对价的汇票,增加贴现和付款时由付款人按日付息等规定,平等公正地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