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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三方性”原则的三方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机制。三方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劳资关系三方的制衡性、平衡性和代表性。当前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政府、雇主(雇主组织)和工人(工会)三方由于组织机构的不健全和行为目标的扭曲,不同程度存在制衡性、平衡性和代表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起来就表现为三方的主体缺失,这种主体缺失导致了三方协调机制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中的失灵现象。因此,有效发挥三方机制的协调作用,构建私营企业的和谐劳资关系,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劳资关系的三方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