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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休庭后,在长达四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局多次与省高院联系,一直没有得到定案结论,直到11月7日,我局才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写有如下判决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7)豫法行终字第09号:“……本院认为,夏邑县棉麻公司明知是废棉却以等级棉销售的行为不是《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在棉花收购、加工、购销活动中严禁掺杂使假”规定的行为,(豫纤)技监罚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