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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当前审判实践中审理非正常解散公司民事案件时做法不一的状况,认为审判实践的混乱起源干立法的不足,我国的公司立法对于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主体的确定,以及清算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也缺乏可操作性。股东是非正常解散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股东清算责任具有人身性质。又有财产权的内容。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二者的关系上,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