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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有不少主流经济学家一直按照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的论述设定中国国企的改革目标,比如有著名经济学家就认为,“最与市场经济不相称的便是国营部门”,中国的改革应该按照欧美私营企业模式 “建立自由的企业制度”。在这种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立场上,他提出了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时,“ ‘一股独大’的问题需要解决” 。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这种反对国企内部“国资一股独大”观点影响比较广泛。体制内有的人按此观点提出了在国企中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及尽可能降低国有股的政策性建议。例如,有人认为,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使私人资本参加国企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尽可能地扩大中外非公资本,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资本和股权比例。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则建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快改革,加大对私有领域的重视,减少对国有企业的重视,让政府在经济领域少做,私有部门多做。”
这样的观点显然不是我们应该采纳的。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一方面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等于在实际上批评、否定了这位学者那些错误观点;另一方面《决定》也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种资本“交叉持股”,共同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个《决定》并没有要求把 “国资一股独大”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对象。这些经济学家把“国资一股独大”作为重点改革对象,显然是南辕北辙。
不仅如此,国内外经验都表明,在股份制公司中,“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中性现象。在世界范围内,虽然同是“一股独大”,但国有企业绩效高于私企的例子屡见不鲜。所以,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未必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选择。另外,美、英“大众资本主义”还证明,分散的股权结构并不能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因此,用“国资一股独大”来否认国资控股国有企业及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并以此为由主张大规模稀释国有企业股权,这其实并不是一个真理由,而是伪命题,其中有陷阱和私利。
“一股独大”是世界范围内公司的普遍现象,没有证据表明它必然导致低效率
全世界企业中“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最多,占全部企业的65%~80%。1993~2003年期间美国年度排名前500名大公司的数据显示,根据股东年获利、资产报酬率、公司年收益成长与公司年出售增长率做评估,发现177家表现良好的公司为家族企业所经营,占总数的1/3。
对欧洲私有化样本企业的研究也表明,120家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政府控股(即“国资一股独大”)企业仍然在30%以上,家族控股(也是“一股独大”)为19%,两者合计为49%。“分散股权”的企业仅占30%。另外,政府持“黄金股在西欧国家非常普遍”。“主要股权的出售本身并不是避免政府对私有化企业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能够通过黄金股来赋予自身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控制已经进行了部分私有化甚至是全面私有化的企业。……(政府)仍然能够经常影响管理决策,对私人股东获取相应利益行使否决权”。(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3页)这里讲的黄金股,是指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尽管国有股不占多数,但政府可立法规定国家股董事拥有重要决策的否决权。这意味着,政府通过持黄金股,仍然对私有化企业在一些重要方面享有“一股独大”的权利。那么,市场对这些在私有化前、后都有“政企不分”特征的企业如何评价呢?人们看到一个“颇为奇怪的结果:较高的政府控制权并没有降低市值;相反,平均来看,政府控制的私有化企业似乎比全面私有化企业的市值更高”。(同上,第65页)
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绝大多数也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包括很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世贸股份、雅戈尔集团、三一重工、娃哈哈、新希望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私人控股企业达6552049家,是国有控股企业数量的23.5倍。2014年3月有新闻报道,某“24岁中国女孩成福布斯富豪榜最年轻富豪”,她通过不同方式持有一房地产公司“85%的股权”。2011年底,全国工商联的《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也称,这类“一股独大”的家族控股企业“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企业组织;……并不一定是低效率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它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那种认为“只有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才有生命力”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事实上,家族企业中也确实可以搞各具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如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
另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已转为控股企业和独资企业,大部分也已经变成“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了。如,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控股企业达109518家,占比为83.4%;港澳台投资企业中港澳台资控股企业达101518家,占比为97.3%。
在以上这幅全球图景中,还可以加入更多、更纯粹的国有企业元素。如前所述,2011年,面对都是“一股独大”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并非社会主义者的斯蒂格利茨曾概括欧美知名经济学家们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说:“私有企业‘不胜其任’的例子很多,而国有企业做得好的例子却屡见不鲜。”(斯蒂格利茨为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所写序言,第5页)另外,国内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也已经显示,虽然同是“一股独大”,但国有控股公司的绩效高于私人控股公司。就是在股份制企业之外的许多全球独资企业中,仅就“一资独大”而言,它与“一股独大”的股份制企业区别也不大。
问题来了:这些世界各地各式各样的私人控股、国有控股、跨国公司控股的公司都是“一股独大”,西欧连私有化后的企业也有政府控股的,它们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具特色,怎么就既不是公司治理结构无效、“不灵活”,也不是绩效、市值低下了呢?所以,视“一股独大”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痼疾,在全球“一股独大”(或“一资独大”)企业的经营实践面前是没有说服力的。 既然这样,有的人视改革“国资一股独大”为“重头戏”,又有什么“普世标准”的道理可言呢?有的人一方面视“国资一股独大”为国有企业完善经营机制的天大障碍,另一方面又号召更多“一股独大”的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等参股国有企业,让习惯“一言堂”的企业主们帮助国有企业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为此不惜在国有企业中划出“尽可能多”的股权、净利润给他们,这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是不是也可以反对私企“一股独大”,限时、定量要求它们“尽可能”大量引入国有、集体等单位的资本,建立分散化的股权结构,然后,待考核合格后再去参股国有企业呢?显然,在这种有违常识、自相矛盾、不顾后果的说法和做法背后,是有意识形态在作怪。斯蒂格利茨认为,这种意识形态就是认为国有企业无效率的“傻瓜经济学”。这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认知俘获”,后果不善。
从法理上看,只要存在绝对或相对控股结构的股份制企业,其控股人的股权无论是50%以下,还是50%以上,都属于“一股独大”。而体现政府权利的“黄金股”也可以是“一股独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一股独大”者,就是不存在控股方的股份制企业。基于此,可以说“一股独大”应当是一个中性词,而非贬义词。在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中,这种“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
当然,也有人认为,公司控股者股权超过50%才是“一股独大”。但是,围绕这种“标准”的提问是:这就一定不好吗?多少年来,国内外这种绝对控股的私人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不是也存在吗?这既有利于实现大股东利润最大化,也与实行职业经理人并行不悖。顺着这种事实的逻辑看,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在50%以上的“一股独大”,是不是也有利于全民财产和利益的“最大化”?至于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那确实应当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但这个问题被高度淡化和边缘化了。
全世界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多元的,没有“普世标准”。首先,在美、英等国那些股权结构相对偏于向个人分散的“经理资本主义”公司中,其“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一分为二的,既有成绩,也有阴暗面。例如,操纵董事会人选和议程,不合理的管理层超高薪酬,注重个人目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内部人”甚至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等。此外,政商勾结也是家常便饭。曾被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的安然公司欺诈丑闻就是前车之鉴。华尔街则既是金融界“经理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聚集地,也是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策源地。
其次,在德、日等国家那些股权结构相对偏于集中的公司也有很多是治理规范且有效率的,并实行了职业经理人制度,且历史悠久,乃至学界有人说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与“美英模式”不一样的“德日模式”。国内中产阶级耳熟能详的德国宝马、法国欧莱雅、路易?威登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公司。日本大型企业集团曾闻名遐迩,前身多是家族企业。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监管下搞股权分散改革,但后来形成的也是相对向法人集中的股权结构。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股权结构中,法人占有比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45%,私人占有比重不到24%。进入21世纪后,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有些变化,但相对集中状况如故。
再次,全球“一股独大”并绩效不错的国有企业也屡见不鲜。所以,从学理上评论,对于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才能产生最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提高企业绩效,才能保护股东权益,在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实践中找不到“普世标准”。
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很多文献也显示,包括中国经验在内的国际比较研究证明,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在股权高度集中或高度分散的模式中,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是无损害或少受损害;而企业绩效也是千差万别,并不一样。因为,股权结构毕竟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绩效的诸多因素之一,还有历史、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国际环境等其他因素在发挥着重要作用。那种试图使各股东均匀持股并适度参与公司治理、提高绩效的努力,实践证明往往是脱离实际的。但如果非要对此给一种说法,那就是:如同我们选择鞋子一样,合脚的就是正好的。“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以股权偏于集中的德日模式为例。在德国特殊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下,由于允许工人和工会在公司治理模式中发挥重要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一些经济平等和企业效率,这引起了一些追求平等的美国学者的赞同。日本大型企业集团法人交叉持股(包括银、企相互持股)特征明显,股权相对集中,政府的积极干预也明显影响着公司治理。这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日本“高速增长”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曾一度引起了“日本收购美国”的梦幻泡影。但是,德国和日本的这些做法在美国却不通行。今天,有没有第三者能另辟蹊径,结合自己的国情在这些不同模式中取长补短、为我所用,确实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再以股权偏于集中的国有企业为例。2011年斯蒂格利茨在批评欧美私有化的一篇文章中透露出这样的信息:股权集中的国有企业照样可以持续高效运营,甚至比私企同行还好。他这样写道:“即使在国有企业持续高效运营时,私有化的推动工作也一直在进行。韩国的国有钢铁企业比好多美国的私有企业同行还有效率,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照样敦促韩国将其私有化。美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金)项目的交易费用比任何一家私有企业都低很多,可共和党人还是要将其私有化。欧洲也不例外,如法国的国营电器公司就面临着私有化的压力,尽管私有化的前景并不看好,因为成本不会降低,质量(可靠性)也难能提高。头脑单纯的意识形态是推动私有化的动因之一。这些意识形态偏见既无理论根基,又缺乏经验数据支持。……傻瓜式的经济理论暗示,私有制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斯蒂格利茨为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所写序言,第3页)
至此,全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的诸多事实和理论分析再次提示我们:政府部门在设计完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时,要有广阔的全球视野,善于广采博取、去芜存菁。我们的国有企业要适应中国国情,体现出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而没有必要看到美、英股权结构分散化模式就觉得如获至宝,亦步亦趋,对本国的国有企业左右看不顺眼。我们不应当忘记,世界上其他国家还有众多“一股独大”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也不应当忘记,我们身边上千万家的私企、外企和港澳台资企业大多“一股独大”。其实,反观中国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不是也有一批在“持续高效运营”,且进入了世界500强吗?难怪美国官员说,中国的国有企业妨碍了“股权分散”的美国公司,应该消灭! 盲目追求股权分散改革未必能增加经济平等
美、英案例说明,无论是股权分散的“大众资本主义”,还是分散、取消国有企业股权的“私有化”行动,都没有阻止两极分化加剧,更没有增加公平正义。
美国案例。有的学者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大堆数据证明全球企业股权分散化加速扩展,这种趋势非常有利于实现“民有民享”,增加“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平等;美国企业的股权分散化就是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且代表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这个观点存在一种暗示,中国改革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实乃趋同“欧美模式”之“普世价值”。
但事实上,正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美国已成为所有工业国家中不平等最严重的国家。有意思的是,正是在美国公司股权加快分散化的重要时间段,即1989-2004年间,“虽然美国的收入高度不平等,但数据显示财富分配更加不均。……2004年收入最高的20%美国人拥有超过50%的总收入。但财富最多的20%美国人却占有了总财富的84%以上。……最富有的1%人口独占了超过34%的财富,最富有的10%人口拥有71%以上的财富。”(哈罗德?R?克博:《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历史、比较、全球视角下的阶级冲突》第7版,第37页)由此可见,股权的分散化,根本不可能产生“共同富裕”。单就股权分配而言,“1998年最富有的1%美国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占到了全美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3.2%,而最富有的10%美国人在这一比例上则超过了90%(91.7%)”。(同上书,第39页)至于机构持股,按照美国的分配方式,也是经理的薪酬和股权激励收入最大化。这些现象是不是也是一种畸形的富人或经理的“一股独大”?一个更为基本的事实是,美国多数人的收入基本来自工资,而不是股票等财富,很多人甚至没有什么财富。在这种两极分化的财富、收入分配格局中,股权分散就能“和平进入社会主义”?美国都做不到,中国还能朝这个方向去“趋同”吗?
英国案例。有人认为,只要像撒切尔夫人那样,通过资本市场把垄断国有企业私有化,就可以防止腐败,保证社会公正。但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首先,公开上市对少数国有公司改革有效果(当然,也可能相反,如俄国的权贵私有化)。但是,大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无法选择公开上市,这种方式对它们没有意义。其次,在宏观的国民收入分配上,英国主要在垄断行业也包括在竞争性行业推行私有化,减少国有企业,将国有股分散到私人手里,增加的并不是经济公平,而是经济不公平。据英国的文献记载:经过撒切尔主张的“大众资本主义”洗礼,包括推进市场自由化和削减社会福利之后,1979-1989年英国的贫困人口从440万增加到1040万,基尼系数在此期间提高了10个百分点。(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第三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146、160页)2004年5月,英国《卫报》在纪念撒切尔上台25周年时用嘲讽的语气写道:“即使是她最坚定的支持者恐怕也很难举出一个例子,可以证实她执政11年中给我们带来的‘和谐’”。这里面当然包括她搞的私有化改革。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英国的两极分化更加突出。
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会造就很多的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很多私营企业主当然很高兴。问题是,广大的工人、农民能够“高兴”地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吗?国有资产怎能成为极少数大富大贵者的饕餮盛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种提醒非常中肯及时。“一股独大”绝不是国有企业的弊端,反“国资一股独大”之风应该止息了。
维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政策性含义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控股者的规定,不能将20多万户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类型国有企业改成没有“一股独大”控股者的企业,或改成私人资本、外国资本控股的企业。
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能遵守《公司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净利润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向国家、人民提供更多的收益和服务,而不是成为少数非国有投资人的“超级提款机”,或成为进一步扩大财富、收入方面马太效应的加速器。
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有更多的利润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在稳增长、调结构、保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带动大量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能够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国光研究员指出:“在改革过程中,社会财富、收入集中到少数人手上,还是到大多数人手上,这个问题在讨论国企改革中很少有人谈,要多关注一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光从法人治理结构考虑是不行的,要考虑宏观调控、所有制结构调整、社会公平……还要考虑民生保障。”这是很重要的提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国企是国家的命脉,我们不能被别人忽悠了,不能被负面舆论绑架。这种提醒决非空穴来风。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中,这种反对国企内部“国资一股独大”观点影响比较广泛。体制内有的人按此观点提出了在国企中反对“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及尽可能降低国有股的政策性建议。例如,有人认为,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使私人资本参加国企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尽可能地扩大中外非公资本,特别是私营企业的资本和股权比例。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则建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快改革,加大对私有领域的重视,减少对国有企业的重视,让政府在经济领域少做,私有部门多做。”
这样的观点显然不是我们应该采纳的。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一方面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等于在实际上批评、否定了这位学者那些错误观点;另一方面《决定》也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是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种资本“交叉持股”,共同发展,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个《决定》并没有要求把 “国资一股独大”作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对象。这些经济学家把“国资一股独大”作为重点改革对象,显然是南辕北辙。
不仅如此,国内外经验都表明,在股份制公司中,“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中性现象。在世界范围内,虽然同是“一股独大”,但国有企业绩效高于私企的例子屡见不鲜。所以,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未必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唯一选择。另外,美、英“大众资本主义”还证明,分散的股权结构并不能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因此,用“国资一股独大”来否认国资控股国有企业及其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并以此为由主张大规模稀释国有企业股权,这其实并不是一个真理由,而是伪命题,其中有陷阱和私利。
“一股独大”是世界范围内公司的普遍现象,没有证据表明它必然导致低效率
全世界企业中“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最多,占全部企业的65%~80%。1993~2003年期间美国年度排名前500名大公司的数据显示,根据股东年获利、资产报酬率、公司年收益成长与公司年出售增长率做评估,发现177家表现良好的公司为家族企业所经营,占总数的1/3。
对欧洲私有化样本企业的研究也表明,120家国有企业私有化后,政府控股(即“国资一股独大”)企业仍然在30%以上,家族控股(也是“一股独大”)为19%,两者合计为49%。“分散股权”的企业仅占30%。另外,政府持“黄金股在西欧国家非常普遍”。“主要股权的出售本身并不是避免政府对私有化企业干预的充分条件。政府能够通过黄金股来赋予自身广泛的自由决定权,控制已经进行了部分私有化甚至是全面私有化的企业。……(政府)仍然能够经常影响管理决策,对私人股东获取相应利益行使否决权”。(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3页)这里讲的黄金股,是指对于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尽管国有股不占多数,但政府可立法规定国家股董事拥有重要决策的否决权。这意味着,政府通过持黄金股,仍然对私有化企业在一些重要方面享有“一股独大”的权利。那么,市场对这些在私有化前、后都有“政企不分”特征的企业如何评价呢?人们看到一个“颇为奇怪的结果:较高的政府控制权并没有降低市值;相反,平均来看,政府控制的私有化企业似乎比全面私有化企业的市值更高”。(同上,第65页)
在中国的私营企业中,绝大多数也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包括很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世贸股份、雅戈尔集团、三一重工、娃哈哈、新希望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私人控股企业达6552049家,是国有控股企业数量的23.5倍。2014年3月有新闻报道,某“24岁中国女孩成福布斯富豪榜最年轻富豪”,她通过不同方式持有一房地产公司“85%的股权”。2011年底,全国工商联的《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也称,这类“一股独大”的家族控股企业“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企业组织;……并不一定是低效率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它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那种认为“只有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才有生命力”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事实上,家族企业中也确实可以搞各具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如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等。
另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已转为控股企业和独资企业,大部分也已经变成“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了。如,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控股企业达109518家,占比为83.4%;港澳台投资企业中港澳台资控股企业达101518家,占比为97.3%。
在以上这幅全球图景中,还可以加入更多、更纯粹的国有企业元素。如前所述,2011年,面对都是“一股独大”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并非社会主义者的斯蒂格利茨曾概括欧美知名经济学家们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说:“私有企业‘不胜其任’的例子很多,而国有企业做得好的例子却屡见不鲜。”(斯蒂格利茨为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所写序言,第5页)另外,国内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也已经显示,虽然同是“一股独大”,但国有控股公司的绩效高于私人控股公司。就是在股份制企业之外的许多全球独资企业中,仅就“一资独大”而言,它与“一股独大”的股份制企业区别也不大。
问题来了:这些世界各地各式各样的私人控股、国有控股、跨国公司控股的公司都是“一股独大”,西欧连私有化后的企业也有政府控股的,它们的公司治理结构各具特色,怎么就既不是公司治理结构无效、“不灵活”,也不是绩效、市值低下了呢?所以,视“一股独大”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痼疾,在全球“一股独大”(或“一资独大”)企业的经营实践面前是没有说服力的。 既然这样,有的人视改革“国资一股独大”为“重头戏”,又有什么“普世标准”的道理可言呢?有的人一方面视“国资一股独大”为国有企业完善经营机制的天大障碍,另一方面又号召更多“一股独大”的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等参股国有企业,让习惯“一言堂”的企业主们帮助国有企业搞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为此不惜在国有企业中划出“尽可能多”的股权、净利润给他们,这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按照这些人的逻辑,是不是也可以反对私企“一股独大”,限时、定量要求它们“尽可能”大量引入国有、集体等单位的资本,建立分散化的股权结构,然后,待考核合格后再去参股国有企业呢?显然,在这种有违常识、自相矛盾、不顾后果的说法和做法背后,是有意识形态在作怪。斯蒂格利茨认为,这种意识形态就是认为国有企业无效率的“傻瓜经济学”。这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认知俘获”,后果不善。
从法理上看,只要存在绝对或相对控股结构的股份制企业,其控股人的股权无论是50%以下,还是50%以上,都属于“一股独大”。而体现政府权利的“黄金股”也可以是“一股独大”。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一股独大”者,就是不存在控股方的股份制企业。基于此,可以说“一股独大”应当是一个中性词,而非贬义词。在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中,这种“一股独大”是普遍现象。
当然,也有人认为,公司控股者股权超过50%才是“一股独大”。但是,围绕这种“标准”的提问是:这就一定不好吗?多少年来,国内外这种绝对控股的私人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不是也存在吗?这既有利于实现大股东利润最大化,也与实行职业经理人并行不悖。顺着这种事实的逻辑看,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在50%以上的“一股独大”,是不是也有利于全民财产和利益的“最大化”?至于在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那确实应当是改革的一个重点。但这个问题被高度淡化和边缘化了。
全世界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是多元的,没有“普世标准”。首先,在美、英等国那些股权结构相对偏于向个人分散的“经理资本主义”公司中,其“法人治理结构”也是一分为二的,既有成绩,也有阴暗面。例如,操纵董事会人选和议程,不合理的管理层超高薪酬,注重个人目标,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内部人”甚至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违法违规经营等。此外,政商勾结也是家常便饭。曾被评为“美国最具创新精神公司”的安然公司欺诈丑闻就是前车之鉴。华尔街则既是金融界“经理资本主义”+“权贵资本主义”聚集地,也是亚洲金融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策源地。
其次,在德、日等国家那些股权结构相对偏于集中的公司也有很多是治理规范且有效率的,并实行了职业经理人制度,且历史悠久,乃至学界有人说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与“美英模式”不一样的“德日模式”。国内中产阶级耳熟能详的德国宝马、法国欧莱雅、路易?威登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公司。日本大型企业集团曾闻名遐迩,前身多是家族企业。二战后日本在美国监管下搞股权分散改革,但后来形成的也是相对向法人集中的股权结构。在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股权结构中,法人占有比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45%,私人占有比重不到24%。进入21世纪后,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有些变化,但相对集中状况如故。
再次,全球“一股独大”并绩效不错的国有企业也屡见不鲜。所以,从学理上评论,对于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才能产生最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提高企业绩效,才能保护股东权益,在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实践中找不到“普世标准”。
研究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很多文献也显示,包括中国经验在内的国际比较研究证明,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在股权高度集中或高度分散的模式中,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是无损害或少受损害;而企业绩效也是千差万别,并不一样。因为,股权结构毕竟只是影响公司治理、绩效的诸多因素之一,还有历史、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国际环境等其他因素在发挥着重要作用。那种试图使各股东均匀持股并适度参与公司治理、提高绩效的努力,实践证明往往是脱离实际的。但如果非要对此给一种说法,那就是:如同我们选择鞋子一样,合脚的就是正好的。“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以股权偏于集中的德日模式为例。在德国特殊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下,由于允许工人和工会在公司治理模式中发挥重要作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一些经济平等和企业效率,这引起了一些追求平等的美国学者的赞同。日本大型企业集团法人交叉持股(包括银、企相互持股)特征明显,股权相对集中,政府的积极干预也明显影响着公司治理。这些大型企业集团在日本“高速增长”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还曾一度引起了“日本收购美国”的梦幻泡影。但是,德国和日本的这些做法在美国却不通行。今天,有没有第三者能另辟蹊径,结合自己的国情在这些不同模式中取长补短、为我所用,确实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再以股权偏于集中的国有企业为例。2011年斯蒂格利茨在批评欧美私有化的一篇文章中透露出这样的信息:股权集中的国有企业照样可以持续高效运营,甚至比私企同行还好。他这样写道:“即使在国有企业持续高效运营时,私有化的推动工作也一直在进行。韩国的国有钢铁企业比好多美国的私有企业同行还有效率,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照样敦促韩国将其私有化。美国社会保险基金(养老金)项目的交易费用比任何一家私有企业都低很多,可共和党人还是要将其私有化。欧洲也不例外,如法国的国营电器公司就面临着私有化的压力,尽管私有化的前景并不看好,因为成本不会降低,质量(可靠性)也难能提高。头脑单纯的意识形态是推动私有化的动因之一。这些意识形态偏见既无理论根基,又缺乏经验数据支持。……傻瓜式的经济理论暗示,私有制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斯蒂格利茨为热拉尔?罗兰主编《私有化:成功与失败》所写序言,第3页)
至此,全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多元化的诸多事实和理论分析再次提示我们:政府部门在设计完善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时,要有广阔的全球视野,善于广采博取、去芜存菁。我们的国有企业要适应中国国情,体现出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而没有必要看到美、英股权结构分散化模式就觉得如获至宝,亦步亦趋,对本国的国有企业左右看不顺眼。我们不应当忘记,世界上其他国家还有众多“一股独大”且具有很强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也不应当忘记,我们身边上千万家的私企、外企和港澳台资企业大多“一股独大”。其实,反观中国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不是也有一批在“持续高效运营”,且进入了世界500强吗?难怪美国官员说,中国的国有企业妨碍了“股权分散”的美国公司,应该消灭! 盲目追求股权分散改革未必能增加经济平等
美、英案例说明,无论是股权分散的“大众资本主义”,还是分散、取消国有企业股权的“私有化”行动,都没有阻止两极分化加剧,更没有增加公平正义。
美国案例。有的学者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大堆数据证明全球企业股权分散化加速扩展,这种趋势非常有利于实现“民有民享”,增加“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平等;美国企业的股权分散化就是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且代表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这个观点存在一种暗示,中国改革国有企业“一股独大”,实乃趋同“欧美模式”之“普世价值”。
但事实上,正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加剧,美国已成为所有工业国家中不平等最严重的国家。有意思的是,正是在美国公司股权加快分散化的重要时间段,即1989-2004年间,“虽然美国的收入高度不平等,但数据显示财富分配更加不均。……2004年收入最高的20%美国人拥有超过50%的总收入。但财富最多的20%美国人却占有了总财富的84%以上。……最富有的1%人口独占了超过34%的财富,最富有的10%人口拥有71%以上的财富。”(哈罗德?R?克博:《社会分层与不平等:历史、比较、全球视角下的阶级冲突》第7版,第37页)由此可见,股权的分散化,根本不可能产生“共同富裕”。单就股权分配而言,“1998年最富有的1%美国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占到了全美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3.2%,而最富有的10%美国人在这一比例上则超过了90%(91.7%)”。(同上书,第39页)至于机构持股,按照美国的分配方式,也是经理的薪酬和股权激励收入最大化。这些现象是不是也是一种畸形的富人或经理的“一股独大”?一个更为基本的事实是,美国多数人的收入基本来自工资,而不是股票等财富,很多人甚至没有什么财富。在这种两极分化的财富、收入分配格局中,股权分散就能“和平进入社会主义”?美国都做不到,中国还能朝这个方向去“趋同”吗?
英国案例。有人认为,只要像撒切尔夫人那样,通过资本市场把垄断国有企业私有化,就可以防止腐败,保证社会公正。但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首先,公开上市对少数国有公司改革有效果(当然,也可能相反,如俄国的权贵私有化)。但是,大量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无法选择公开上市,这种方式对它们没有意义。其次,在宏观的国民收入分配上,英国主要在垄断行业也包括在竞争性行业推行私有化,减少国有企业,将国有股分散到私人手里,增加的并不是经济公平,而是经济不公平。据英国的文献记载:经过撒切尔主张的“大众资本主义”洗礼,包括推进市场自由化和削减社会福利之后,1979-1989年英国的贫困人口从440万增加到1040万,基尼系数在此期间提高了10个百分点。(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第三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146、160页)2004年5月,英国《卫报》在纪念撒切尔上台25周年时用嘲讽的语气写道:“即使是她最坚定的支持者恐怕也很难举出一个例子,可以证实她执政11年中给我们带来的‘和谐’”。这里面当然包括她搞的私有化改革。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英国的两极分化更加突出。
毫无疑问,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会造就很多的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很多私营企业主当然很高兴。问题是,广大的工人、农民能够“高兴”地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吗?国有资产怎能成为极少数大富大贵者的饕餮盛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种提醒非常中肯及时。“一股独大”绝不是国有企业的弊端,反“国资一股独大”之风应该止息了。
维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政策性含义
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控股者的规定,不能将20多万户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类型国有企业改成没有“一股独大”控股者的企业,或改成私人资本、外国资本控股的企业。
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能遵守《公司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净利润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向国家、人民提供更多的收益和服务,而不是成为少数非国有投资人的“超级提款机”,或成为进一步扩大财富、收入方面马太效应的加速器。
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有更多的利润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在稳增长、调结构、保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带动大量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能够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国光研究员指出:“在改革过程中,社会财富、收入集中到少数人手上,还是到大多数人手上,这个问题在讨论国企改革中很少有人谈,要多关注一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光从法人治理结构考虑是不行的,要考虑宏观调控、所有制结构调整、社会公平……还要考虑民生保障。”这是很重要的提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国企是国家的命脉,我们不能被别人忽悠了,不能被负面舆论绑架。这种提醒决非空穴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