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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论:有60%~70%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单据不符的后果是收款延迟、遭拒付乃至发生争讼;我们知道尽管存在单证不符的风险,但对信用证依然情有独钟。
不符点的产生
缺乏对信用证及UCP的了解
大多数进出口企业错误地以为信用证是一种百分之百安全的结算方式,能给他们的交易带来保险。殊不知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就是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有不少业务人员在事后被银行拒付后都不知为什么。他们想不明白的是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并不矛盾,但银行拒付的依据却不是信用证本身,而是一个叫做UCP的文件,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除了要与信用证相符外,还要与管辖信用证的UCP相符。
对银行及客户过于信任
其实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良做法,比如曲解UCP的条文,奉行“字字相符”的审单标准,或为了推脱责任,或为了“创收”(不符点费)故意挑刺,以致无理拒付;将单据交由开证申请人审核,完全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行事;拖延付款时间等等。
当信用证有必要修改时,又完全相信客户口头或书面的承诺或担保说不必改证了,你就这样交单好了,到时他会去接受不符点并付款赎单,理由是改证需要时间和费用。有的出口商甚至在交单时将客户出具的保函一并交给银行,以为这是一把尚方宝剑,可换来一路绿灯。殊不知由于信用证极强的独立性,客户的承诺或担保对开证行并无任何的约束力,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如此一来,不知不觉中就将结算方式改成托收了,在支付了不菲的银行费用之后,能否收到货款还完全受制于买方,或许此时出口商已经落入了对方事先设置的某种圈套了。
缺乏内部管理及协调
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企业机构设置及内部分工较细,比如由外销员与客户联系并订立合同,收到信用证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改证意见,货物由储运部门发运,单据由单证部门缮制或申领,出现问题则由法律部门负责解决……。问题就是,在缺乏内部管理及协调的情况下,分工越细,情况越糟。
制单粗糙
由于业务能力及经验问题,未能正确理解信用证的要求,还有单据的整体结构、前后逻辑、措辞等细节问题,导致单据的制作粗糙,当然也就会有不符点了。在交单前或由于时间紧迫,或由于工作疏忽,未能仔细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单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解决途径
了解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
国际商会早就提醒有关当事人:“Know-who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how.”,也就是要充分了解你的对手。尽管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但银行信用也分三六九等。因此要通过卖方银行了解对方的信用等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完善的结算条款
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订立一个完善的结算条款。比如应对开证行、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最迟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最好同时规定卖方应提交的单据种类及相关要求,以避免日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随意地加列一些出乎卖方意料的单据或要求。
开证前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
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的目的在于让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条款,这是为避免日后陷入昂贵的(时间、费用)无休止的改证怪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仔细审证
对受益人而言,信用证是一份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比如,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和/或副签的单据,也就是在实务中通常所指的典型的“软条款”(如客检证),则意味着受益人能否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还必须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行为。换言之,这类条款实际上是在银行信用之前又套上了一个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前提条件,如此一来,则大大减损了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的价值。
因此,受益人不要接受要求提交非其所能控制的单据的信用证,也不要接受在开证申请人从银行系统收到单据以前,收货人就可以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的出具形式和处理方法(比如自寄1/3提单)。如果受益人收到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应要求加以修改,
及时交单
及时交单的好处在于: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早日收款,加速货物及资金的流转;如果单证万一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当然还有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都还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时间:
(1)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至20天为宜。且信用证务必在出口国境内到期,以使得受益人事后只需在交单期内将更正后的单据交给议付行柜台即可。
(2)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因此,其它诸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以便受益人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
选择好银行
由于UCP500没有对通知行、交单行/议付行约定过多义务而它们又有太多免责的情况下,出口商应慎重选择其合作的银行,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你指定某银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时,该银行是否会为你预审信用证,并提出包括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内的改证建议。
(2)你所选择的银行能否为你的信用证交易提供全程的咨询及指导服务。这对于那些大量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初涉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3)在你交单后能否“合理谨慎”地为你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为你的安全收汇把好最后一道关,以免一旦出单便“覆水难收”。
(4)在你交单后能否尽快地为你审单并早日出单,为你争取宝贵的时间及加速资金周转,而不是非要拖到信用证交单期的最后一天。
(5)最后但绝非次要的一点是,当对方银行无理拒付时,你的银行能否为你据理力争,使你在孤独无助时看到一线生机。这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类纠纷的成本小得多得多!
不符点的产生
缺乏对信用证及UCP的了解
大多数进出口企业错误地以为信用证是一种百分之百安全的结算方式,能给他们的交易带来保险。殊不知信用证是开证银行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条件就是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有不少业务人员在事后被银行拒付后都不知为什么。他们想不明白的是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面并不矛盾,但银行拒付的依据却不是信用证本身,而是一个叫做UCP的文件,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除了要与信用证相符外,还要与管辖信用证的UCP相符。
对银行及客户过于信任
其实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良做法,比如曲解UCP的条文,奉行“字字相符”的审单标准,或为了推脱责任,或为了“创收”(不符点费)故意挑刺,以致无理拒付;将单据交由开证申请人审核,完全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行事;拖延付款时间等等。
当信用证有必要修改时,又完全相信客户口头或书面的承诺或担保说不必改证了,你就这样交单好了,到时他会去接受不符点并付款赎单,理由是改证需要时间和费用。有的出口商甚至在交单时将客户出具的保函一并交给银行,以为这是一把尚方宝剑,可换来一路绿灯。殊不知由于信用证极强的独立性,客户的承诺或担保对开证行并无任何的约束力,银行仅凭相符单据付款。如此一来,不知不觉中就将结算方式改成托收了,在支付了不菲的银行费用之后,能否收到货款还完全受制于买方,或许此时出口商已经落入了对方事先设置的某种圈套了。
缺乏内部管理及协调
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企业机构设置及内部分工较细,比如由外销员与客户联系并订立合同,收到信用证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并提出改证意见,货物由储运部门发运,单据由单证部门缮制或申领,出现问题则由法律部门负责解决……。问题就是,在缺乏内部管理及协调的情况下,分工越细,情况越糟。
制单粗糙
由于业务能力及经验问题,未能正确理解信用证的要求,还有单据的整体结构、前后逻辑、措辞等细节问题,导致单据的制作粗糙,当然也就会有不符点了。在交单前或由于时间紧迫,或由于工作疏忽,未能仔细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单据之间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解决途径
了解开证行及客户的资信状况
国际商会早就提醒有关当事人:“Know-who is even more important than know-how.”,也就是要充分了解你的对手。尽管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但银行信用也分三六九等。因此要通过卖方银行了解对方的信用等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制定完善的结算条款
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在合同中订立一个完善的结算条款。比如应对开证行、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开到卖方的最迟时间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最好同时规定卖方应提交的单据种类及相关要求,以避免日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随意地加列一些出乎卖方意料的单据或要求。
开证前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
要求客户提供开证申请书的副本的目的在于让卖方事先确认信用证条款,这是为避免日后陷入昂贵的(时间、费用)无休止的改证怪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仔细审证
对受益人而言,信用证是一份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比如,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和/或副签的单据,也就是在实务中通常所指的典型的“软条款”(如客检证),则意味着受益人能否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还必须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行为。换言之,这类条款实际上是在银行信用之前又套上了一个开证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前提条件,如此一来,则大大减损了信用证作为付款保证的价值。
因此,受益人不要接受要求提交非其所能控制的单据的信用证,也不要接受在开证申请人从银行系统收到单据以前,收货人就可以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的出具形式和处理方法(比如自寄1/3提单)。如果受益人收到含有此类条款的信用证,应要求加以修改,
及时交单
及时交单的好处在于: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早日收款,加速货物及资金的流转;如果单证万一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当然还有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都还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争取时间:
(1)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至20天为宜。且信用证务必在出口国境内到期,以使得受益人事后只需在交单期内将更正后的单据交给议付行柜台即可。
(2)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因此,其它诸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以便受益人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
选择好银行
由于UCP500没有对通知行、交单行/议付行约定过多义务而它们又有太多免责的情况下,出口商应慎重选择其合作的银行,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你指定某银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时,该银行是否会为你预审信用证,并提出包括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在内的改证建议。
(2)你所选择的银行能否为你的信用证交易提供全程的咨询及指导服务。这对于那些大量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初涉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3)在你交单后能否“合理谨慎”地为你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为你的安全收汇把好最后一道关,以免一旦出单便“覆水难收”。
(4)在你交单后能否尽快地为你审单并早日出单,为你争取宝贵的时间及加速资金周转,而不是非要拖到信用证交单期的最后一天。
(5)最后但绝非次要的一点是,当对方银行无理拒付时,你的银行能否为你据理力争,使你在孤独无助时看到一线生机。这比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类纠纷的成本小得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