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889036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债权人通过起诉主张债权时,往往会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在此类案件中,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辜配偶的权益有决定性作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要点:①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家庭所需;②债务是否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被看做形式条件,并对实质条件(即债务确系夫妻共享利益)的认定起到辅助作用;③夫妻对个人债务已有明确约定的,若债权人对此知情,则应当受该约定约束,若不知情,则该约定仅在夫妻二人内部具有约束力;④若可能属于“假离婚、真逃债”或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其亲属负债时债务真实性有可疑的情况,应当对能够查明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
  民间借贷案件是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债权人通过起诉主张债权时,往往会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此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平衡债权人利益和无辜配偶的财产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根据《婚姻法》中相关法条,可知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①债务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应当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以及如何认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②债务形成时间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影响;③夫妻对个人债务已有明确约定时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焦点一中的第一个问题,即债务所得的用途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我认为,借款被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共同经营行为)或履行法定义务,是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必要条件。理由如下:①从法理角度看,之所以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正是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所有。收益和权利得以共享,风险和义务才需共担。换言之,权利是义务的必要条件,若未享有此权利,则不必承担该义务;②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明确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此条确定了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就是此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看做对证明责任分配的确认,而非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扩大。
  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将一个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则该债务只有在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在于债务人。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仍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以下三项基本依据应当至少符合其一:①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②债务使用是否为了夫妻共同利益;③家庭是否共同享受了债务带来的利益。
  关于焦点二,债务形成时间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有观点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依据应当是债务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形成。对此我认为,债务形成時间仅应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标准,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才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质标准。虽然法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机械运用该法条,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果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得出立法者原意中对于共同债务的产生,不仅仅局限于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中,均可产生共同债务。本案中,苗甲和刘乙由于共同生活、家庭经营所需向刘甲负债,当然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同理,如若在债务形成后很短时间内婚姻关系即告终结,债务不可能被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也不应当仅仅因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形成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上所述,债务形成时间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不应作为夫妻共负债务的硬性条件,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获利才是其共负债务的实质要求。
  焦点三,夫妻对个人债务已有明确约定时应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此类现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因没有能力偿还,便与配偶离婚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企图以此方式为配偶规避债务。我认为,在此类案件中,无需查明是否确有假离婚真逃债的事实,只需遵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述,以债权人是否知情作为判断依据即可。如此一来,化繁为简,便可有效解决此类案件中的法律规避问题。
  另外,对于解除离婚关系的法院判决中所做出的财产分割,与夫妻二人对于财产关系的约定,在效力上应当等同对待。此类约定或判决对于夫妻之间的内部财产关系具有约束力,而对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第三人不知该分割约定的条件下,则不受约束。若夫妻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义务,有权依约定或判决对另一方进行追偿。如此方可在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和配偶的权利之间得到平衡。
  综上,经过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焦点问题进行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不难得出在此类案件中:①债务是否被用做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应当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依据;②债务是否成立于婚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形式要件,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起到辅助作用;③夫妻对个人债务已有明确约定的,若债权人对此知情,则应当受该约定约束,若不知情,则该约定仅在夫妻二人内部具有约束力;④若可能属于“假离婚、真逃债”或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其亲属负债时债务真实性有可疑的情况,应当对能够查明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
  [2]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其他文献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重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各方面的利益摩擦也开始增多,人民内部一些关系与矛盾趋于紧张和复杂。这些现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亟需及时得到化解。要化解这些矛盾,消除这些不稳定的因素,这给肩负着裁判或惩治犯罪的特定任务的司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文概述中间丝蛋白的类别、分布、组成、基因及其表达特点、功能,探讨中间丝蛋白改变与人类疾病的关系,评价检测中间丝蛋白的临床意义。
摘 要: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不宜首选行为犯,而应根据具体犯罪危害的大小、中国社会的容量等因素出发选择行为犯或结果犯。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其不正当的利益,不断利用金融体制调整和金融政策变革的漏洞,导致金融犯罪案件频发,不断扰乱着金融行业的秩序并且危及国家人民的财产安全。本文旨在通过对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期提高社会大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摘 要: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强,贪污受贿案件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切切实实的让民众感受到了国家惩治贪腐案件的决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受贿案件时,“打招呼”不宜全部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得到大家重视,文中只代表个人观点,希望大家予以斧正。  关键词:受贿;斡旋受贿;打招呼;职务便利  党的十八大强调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在民众认同反腐倡廉的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因民意而绑架刑事法律,
摘要:检务保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前提。扎实做好检务保障工作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工作健康、科学、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检务保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检务保障;强化;思考     一、检务保障对促进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检务保障是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农村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发生在农村第五的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该地区农民的合法权益及环境公共利益亟需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本文即对我国农村群体性环境损害民事纠纷的特征进行探析,为探索出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提供借鉴,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群体性;社会危害;环境公益     伴随我国国内农村经济的逐
摘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侦查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侦查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对待不实翻供行为应认真分析原因,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提高证据质量,巧妙运用谋略等积极应对翻供现象。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翻供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侦查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由于笔者任职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许多翻供的案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