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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被矫正人员具有不同的社会危险性,我们必须对被矫正人员外在的和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测定,在测定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笔者认为,美国在社区矫正中,—针对不同危险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了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强化的监督、日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震惊的监禁、罚款、社区服务、赔偿等,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结合我们的国情,在这些方法中可依据上述对被矫正人员的分类,予以选择使用。
强化的监督
强化的监督是指对被矫正人员中危险层次比较高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加强监督的措施。如果没有强化的监督,一些被矫正人员将被取消社区矫正,送进监狱。现在的强化监督侧重于对被矫正人员的惩罚和控制,相对忽视对被矫正人员的更新;我们对被矫正人员的强化监督,在强调惩罚利控制的同时,必须对其给予不同形式的矫治服务和帮助,尤其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或有失业、失学和情感危机的被矫正人员,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家中监禁
家中监禁也称为软禁或家中拘留。在国外,它是法院所使用的一种裁决形式。是指罪犯被判处一定的监禁期限后,其服刑地点是在自己住所之中,即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只能在家中从事不同的活动。对某些罪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后,允许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外面去工作;允许某些罪犯在监控服刑的全部期限中保持他们在外的工作,对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晚上和周末都必须在家中。由此看来,家中监禁也是相对监禁而不是绝对监禁。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适合于适用家中监禁的对象主要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这类罪犯实行家中监禁也是相对监禁,可以允许到医院看病,或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到指定的场所办理申请处理的事项。
震惊的监禁
震惊的监禁在国外常被作为中间制裁措施来适用,它原意是指法院判处罪犯一个短期的监禁,然后法官将原判决减轻,给予假释或缓刑。在这里,“震惊”是指罪犯在短期监禁中经受监禁的痛苦而“震惊”,从而激发他们的遵守法律的动机,并通过艰苦的劳动从而避免重新犯罪,重新监禁。这一方式引用到我国社区矫正中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中的罪犯,由于违犯社区矫正的纪律和规定,甚至有轻微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与监狱管理部门联系,将这些罪犯重新收归监狱监禁,使之为此忍受监禁的痛苦而“震惊”。
社区服务
所谓社区服务,就是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区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通过此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社区服务制度类似于中国的管制刑。但是社区矫正中所适用的社区服务,仅是作为对被矫正人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并不要求或者把它作为一个刑种来适用。因此;它是指在管理被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中,根据被矫正人员不同的类别,安排适合被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工作,到合适的机构从事社区服务,主要是从事一些公益劳动,它具有惩罚、威慑和更新的功能。不同类别的被矫正人员其社区服务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可视被矫正人员的表现优劣而适当增减社区服务的时间。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可对各类被矫正人员规定时间不等的社区服务时间,以增强其悔罪意识。
赔偿
赔偿是指由犯罪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钱款以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害的活动。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情感的和身体的伤害。从美国和其他国家对这一制度执行的情况来看,赔偿通常采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财务—社区服务模式,被害人—补偿模式。其中用社区服务来赔偿的模式,是通过罪犯的社区服务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费用。
在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赔偿制度的原因在于,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虽然犯罪人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情感的和身体的伤害,法院也判决犯罪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常常由于犯罪人被判刑而使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实现,赔偿成了一纸空文的“法律白条”,在大多情况下,甚至连法院判决的罚款也无法实现。
为此,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填补赔偿缺陷,可在社区矫正中,由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决有赔偿义务的被矫正人员,统筹安排从事一些劳动,或者在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士的帮助下,安排到相对固定的工厂工作,将其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向受害人赔偿的款项,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建立这一制度也有助于被矫正人员的改造和矫治,减轻他们的负罪感,增强自信心,
分类矫治
分类矫治是分管分矫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性,是一种教育刑。教育刑认为,违法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属于个人意志,意志本身也不过是人的素质,因人而有差别。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种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条件。
因此,教育刑论主张在矫治中主动发挥教育功,以达到抑恶扬善的效果。按照教育原理,所有教育都应是分类实施的,体现个别差异原则,唯此才能达到教育和矫治效果。社区矫正的分类矫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教育手段,同样要遵循这一规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不同的矫治手段和方法,施以不同的矫治内容。
分类矫治最突出的特点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对被矫正人员监督、控制的专门化。运用专门技术来发展专门化的监督去对会特定的被矫正人员,尤其对一些被矫正人员,当使用一般的咨询和帮助的矫治项目不能对其进行有效乔治时,采用专门化的矫治项目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强化的监督
强化的监督是指对被矫正人员中危险层次比较高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加强监督的措施。如果没有强化的监督,一些被矫正人员将被取消社区矫正,送进监狱。现在的强化监督侧重于对被矫正人员的惩罚和控制,相对忽视对被矫正人员的更新;我们对被矫正人员的强化监督,在强调惩罚利控制的同时,必须对其给予不同形式的矫治服务和帮助,尤其是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或有失业、失学和情感危机的被矫正人员,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是十分必要的。
家中监禁
家中监禁也称为软禁或家中拘留。在国外,它是法院所使用的一种裁决形式。是指罪犯被判处一定的监禁期限后,其服刑地点是在自己住所之中,即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只能在家中从事不同的活动。对某些罪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后,允许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到外面去工作;允许某些罪犯在监控服刑的全部期限中保持他们在外的工作,对允许外出的犯人一般要求晚上和周末都必须在家中。由此看来,家中监禁也是相对监禁而不是绝对监禁。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适合于适用家中监禁的对象主要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这类罪犯实行家中监禁也是相对监禁,可以允许到医院看病,或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到指定的场所办理申请处理的事项。
震惊的监禁
震惊的监禁在国外常被作为中间制裁措施来适用,它原意是指法院判处罪犯一个短期的监禁,然后法官将原判决减轻,给予假释或缓刑。在这里,“震惊”是指罪犯在短期监禁中经受监禁的痛苦而“震惊”,从而激发他们的遵守法律的动机,并通过艰苦的劳动从而避免重新犯罪,重新监禁。这一方式引用到我国社区矫正中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中的罪犯,由于违犯社区矫正的纪律和规定,甚至有轻微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与监狱管理部门联系,将这些罪犯重新收归监狱监禁,使之为此忍受监禁的痛苦而“震惊”。
社区服务
所谓社区服务,就是地方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区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通过此方式,达到服务社会,矫正犯罪心理,改过自新之目的,完成罪犯改造之任务。社区服务制度类似于中国的管制刑。但是社区矫正中所适用的社区服务,仅是作为对被矫正人员的一种管理手段。并不要求或者把它作为一个刑种来适用。因此;它是指在管理被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中,根据被矫正人员不同的类别,安排适合被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工作,到合适的机构从事社区服务,主要是从事一些公益劳动,它具有惩罚、威慑和更新的功能。不同类别的被矫正人员其社区服务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可视被矫正人员的表现优劣而适当增减社区服务的时间。在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可对各类被矫正人员规定时间不等的社区服务时间,以增强其悔罪意识。
赔偿
赔偿是指由犯罪人向被害人支付一定钱款以补偿被害人所受损害的活动。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情感的和身体的伤害。从美国和其他国家对这一制度执行的情况来看,赔偿通常采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模式,财务—社区服务模式,被害人—补偿模式。其中用社区服务来赔偿的模式,是通过罪犯的社区服务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及诉讼费用。
在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赔偿制度的原因在于,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虽然犯罪人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情感的和身体的伤害,法院也判决犯罪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常常由于犯罪人被判刑而使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实现,赔偿成了一纸空文的“法律白条”,在大多情况下,甚至连法院判决的罚款也无法实现。
为此,笔者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填补赔偿缺陷,可在社区矫正中,由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判决有赔偿义务的被矫正人员,统筹安排从事一些劳动,或者在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士的帮助下,安排到相对固定的工厂工作,将其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向受害人赔偿的款项,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建立这一制度也有助于被矫正人员的改造和矫治,减轻他们的负罪感,增强自信心,
分类矫治
分类矫治是分管分矫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性,是一种教育刑。教育刑认为,违法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属于个人意志,意志本身也不过是人的素质,因人而有差别。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种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条件。
因此,教育刑论主张在矫治中主动发挥教育功,以达到抑恶扬善的效果。按照教育原理,所有教育都应是分类实施的,体现个别差异原则,唯此才能达到教育和矫治效果。社区矫正的分类矫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教育手段,同样要遵循这一规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不同的矫治手段和方法,施以不同的矫治内容。
分类矫治最突出的特点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对被矫正人员监督、控制的专门化。运用专门技术来发展专门化的监督去对会特定的被矫正人员,尤其对一些被矫正人员,当使用一般的咨询和帮助的矫治项目不能对其进行有效乔治时,采用专门化的矫治项目会产生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