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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托贷款是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其具体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在实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常见上市公司作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发放委托贷款,鉴于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存在风险隐患,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也作出了诸多约束性规定,本文探讨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原因,分析银行在受理、审核上市公司委托贷款项目时,需注意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 委托贷款 法律风险
一、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
(一)委托贷款收益远远大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募集资金,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是这些资金并没有用于公司的正常发展,而是通过委托贷款流入资金紧缺的企业,特别是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企业,而且委托贷款利率高,收益远远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影响了的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
(二)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资金流向地方融资平台
由于风险不断累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之一,这类委托贷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地方融资平台给的利率普遍比较低。
2.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为本地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均有当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时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3.由于贷款投向除了用于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之外,还包括当地的安置房、保障房、开发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及工程建设等,因此存在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特点。
4.担保方式偏弱,一些上市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并没有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些委托贷款甚至是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根据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共有120家上市公司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金额共计约306亿元,至少已有19家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逾期、展期甚至涉诉,涉及金额达33亿元。从委托贷款对象看,主要集中在融资受限的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而这些也是高风险地带。上述120家上市公司中,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12%,年利率超过10%的有53家。最高的是中原高速给信阳锦华置业公司的一笔17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高达25.95%,其另外9笔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也均在23%以上。最为典型的就是香溢融通,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金额最多,共计约13亿元,出现问题的就有约9.4亿元,堪称“放贷专业户”。
二、上市公司热衷参与委托贷款的原因
(一)在收紧货币政策、楼市调控背景下,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给高利贷款提供了迅速生长的肥沃土壤
高利贷款的超高回报迅速吸引各路资金进入,甚至使得一些实力强大的上市公司经受不住诱惑而加入其中。在进行大额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中,不乏大型企业甚至央企的身影。
(二)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沛
募集资金可能成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另一个比较可能的方式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其转化为自有资金后再将其用于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在高利贷市场的诱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用于高利发放委托贷款的动机。
(三)部分上市公司在主业低迷的情况下更具有进行委托贷款的动机,利息收入正成为部分主业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
最典型的如某公司2011年的净利润为1.88亿元,但2011年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也高达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高利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之巨。
(四)上市公司多是为本地的融资平台贷款
很有可能贷款过程中有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的强势参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也难以预估。
三、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的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同时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是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是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因此,在办理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业务过程中,银行需注意审核和落实上市公司向银行申请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应来源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二)关注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银行在受理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时,一般会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一旦上述决议存有问题或存在效力瑕疵的,不仅可能会导致银行丧失业务机遇,甚至在业务开展前如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决议存有问题或效力瑕疵,银行可能还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在审查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时,应注意研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点关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权限以及召集和表决程序,以督促、确保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依法合规和有效。
(三)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并不承担贷款风险,但如不严格审查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甚至出现隐性担保,也会存在风险隐患
因此,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督贷款的用途,防止贷款风险的扩大;遵守委托贷款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防止贷款失控;委托贷款到期时,应该发出催款通知,防止诉讼时效的丧失,从而无法追回欠款,等等。总而言之,银行要遵守委托贷款的有关约定,尽心尽责,监督贷款的使用,协助收回欠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
[3]120家上市公司306亿元涉非关联委托贷款.http://www.21cbh.com/HTML/2013-5-2/1MNTAzXzY3NDg1Mw.html.
[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作者简介:杨文霞(1981-),女,湖北仙桃人,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总审计室,经济师,本科。
【关键词】上市公司 委托贷款 法律风险
一、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
(一)委托贷款收益远远大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募集资金,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是这些资金并没有用于公司的正常发展,而是通过委托贷款流入资金紧缺的企业,特别是房地产或房地产相关企业,而且委托贷款利率高,收益远远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影响了的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
(二)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资金流向地方融资平台
由于风险不断累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之一,这类委托贷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地方融资平台给的利率普遍比较低。
2.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为本地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均有当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时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3.由于贷款投向除了用于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之外,还包括当地的安置房、保障房、开发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及工程建设等,因此存在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特点。
4.担保方式偏弱,一些上市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并没有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些委托贷款甚至是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
根据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统计数据显示,共有120家上市公司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金额共计约306亿元,至少已有19家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逾期、展期甚至涉诉,涉及金额达33亿元。从委托贷款对象看,主要集中在融资受限的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而这些也是高风险地带。上述120家上市公司中,年利率大多分布在7%~12%,年利率超过10%的有53家。最高的是中原高速给信阳锦华置业公司的一笔17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高达25.95%,其另外9笔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也均在23%以上。最为典型的就是香溢融通,涉及非关联委托贷款金额最多,共计约13亿元,出现问题的就有约9.4亿元,堪称“放贷专业户”。
二、上市公司热衷参与委托贷款的原因
(一)在收紧货币政策、楼市调控背景下,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给高利贷款提供了迅速生长的肥沃土壤
高利贷款的超高回报迅速吸引各路资金进入,甚至使得一些实力强大的上市公司经受不住诱惑而加入其中。在进行大额委托贷款的上市公司中,不乏大型企业甚至央企的身影。
(二)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现象导致产生大量的资金闲置,自有资金充沛
募集资金可能成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另一个比较可能的方式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上市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其转化为自有资金后再将其用于委托贷款。此外,不排除在高利贷市场的诱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过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等方式用于高利发放委托贷款的动机。
(三)部分上市公司在主业低迷的情况下更具有进行委托贷款的动机,利息收入正成为部分主业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
最典型的如某公司2011年的净利润为1.88亿元,但2011年期间发生的委托贷款多达20笔,余额也高达3.67亿元,贷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见高利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对其业绩影响之巨。
(四)上市公司多是为本地的融资平台贷款
很有可能贷款过程中有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的强势参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也难以预估。
三、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的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同时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是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是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因此,在办理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业务过程中,银行需注意审核和落实上市公司向银行申请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应来源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二)关注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银行在受理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时,一般会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一旦上述决议存有问题或存在效力瑕疵的,不仅可能会导致银行丧失业务机遇,甚至在业务开展前如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决议存有问题或效力瑕疵,银行可能还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银行在审查上市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时,应注意研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点关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权限以及召集和表决程序,以督促、确保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依法合规和有效。
(三)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并不承担贷款风险,但如不严格审查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甚至出现隐性担保,也会存在风险隐患
因此,上市公司委托银行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监督贷款的用途,防止贷款风险的扩大;遵守委托贷款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防止贷款失控;委托贷款到期时,应该发出催款通知,防止诉讼时效的丧失,从而无法追回欠款,等等。总而言之,银行要遵守委托贷款的有关约定,尽心尽责,监督贷款的使用,协助收回欠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证上字〔2008〕59号).
[3]120家上市公司306亿元涉非关联委托贷款.http://www.21cbh.com/HTML/2013-5-2/1MNTAzXzY3NDg1Mw.html.
[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作者简介:杨文霞(1981-),女,湖北仙桃人,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总审计室,经济师,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