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隐私权是人身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对人的精神世界有很好的维护价值,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的自由和安宁。我国的隐私权还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而针对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还有很多空白,如何更好的保护和限制中学生的隐私权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关键词:隐私权;中学生;保护;限制
21世纪以来,我们经常会通过媒体了解到一些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新闻事件,甚至出现了很多损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事件。虽然我国从2009年已经实行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益的相关保护法和条例,然而未成年人的隐私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主要原因有三个,分别是立法存在滞后性、传统文化中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没有明确的本体。
司法机关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那么如何更好的保护和限制未成年人的隐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的焦点性问题了。
一、隐私权的定义
(一)法律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的生活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他人的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利决定何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参与到自己的私生活当中,对于自己的隐私是否对他人公开、对于公开的程度和范围也有着决定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隐私权是人格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隐私权的历史进程
人类懂得以物遮羞开始,就说明人类有了保护隐私的意识,但是在法律权利的层面对人的隐私进行保护是一个非常漫长的经历。1980年才有了隐私权概念的提出,随着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重视,一些国家开始在宪法权利中将隐私权的保护列入其中。我国的民法中隐私权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存在,只是借助于司法解释和名誉权保护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间接的保护。实际上,这种间接性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
(三)中学生的隐私权内容
中学生群体是具有很强特殊性的群体,认知水平不高,社会经验也不足,在被侵犯隐私权的时候,中学生往往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现如今,中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比较多,中学生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中学生的姓名、肖像、通讯方式、个人信件等应该被保护,不能被刺探和公开传播;第二,中学生的私人生活不能受到监视、监听和调查;第三,中学生所在的宿舍不能被非法侵入和搜查;第四,中学生享有家庭关系和交友情况不被非法调查和公开的权利;第五,中学生享有学习成绩和在校的处理结果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
二、侵害中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分析
中学生是一个具有很强特殊性的群体,由于年龄和学习阶段的限制,使得他们较为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对诸如隐私权等方面的事情认知水平不高,中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不清楚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有一些侵犯中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是学校的教育管理者造成的,学生不仅不认为是对自身权益的侵害,反而还认为是学校在行使权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的私人活动受到干涉。隐私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个人活动自由,凡是对他人的活动和私人生活、私人交往进行监视的,都是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有的班主任在班级中安排了“卧底”,主要负责学生行踪的监视,这就是对中学生私人生活的侵犯。
第二,学生隐私信息被散播。学生的基本资料、通信、家庭情况等都是学生的隐私信息,不能向外进行传播,主要体现在泄漏学生的身体疾病和身体缺陷、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公开和评说、对学生的私人信件进行扣押、对学生的日记进行披露、公开学生的家庭情况等。
中学生的隐私权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正常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必须注重对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三、对中学生隐私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隐私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还没有对学校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更需要加强保护和限制中学生的隐私权。
(一)学校要及时更新教育管理的理念
一直以来,我们都理所当然的将学校看作是名正言顺的管理主体,学生就应该是被管理的,这就使得学生成为了学校的附属品而存在,在学校里,学生和学校始终处于不平等的相处模式当中。然而,社会在不断发展,人文教育也在逐渐的形成,人们开始对学校的主体进行了重新的思考,而学生才是学校的主体已经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学校也需要与时俱进,接受新的教育理念,不断进行观念的更新,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坚决不能为了学校的利益而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对学生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
现如今,我国的很多法律当中都有了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和刑法,但是还没有在实体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出现中学生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发生的时候,通常司法程序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的,仅仅将此类案件按照名誉权案件进行处理,这就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制度,首先就是在宪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进行明确;第二就是不断进行民事立法的完善;第三就是最好能针对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法律范围内的规范的制定;第四就是要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三)加強隐私权教育的普及
教师除了专业技能方面的自身培养之外,还要注重对法制方面知识的学习。与此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中学生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不可被侵犯和剥夺的,还要教育学生在遇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四、小结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隐私权的保护愈加的突出,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也必将越来越强,作为特殊群体而存在的中学生,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之外,中学生还应该注重正确的使用互联网,保护好自身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秦晓菁,吕品飞.高校资助工作中学生隐私的法律保护[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9).
[2]赵薇.初中生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作者简介:
郭佳利,安徽省宿州市,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
关键词:隐私权;中学生;保护;限制
21世纪以来,我们经常会通过媒体了解到一些关于未成年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新闻事件,甚至出现了很多损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事件。虽然我国从2009年已经实行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益的相关保护法和条例,然而未成年人的隐私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主要原因有三个,分别是立法存在滞后性、传统文化中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没有明确的本体。
司法机关在这些方面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那么如何更好的保护和限制未成年人的隐私,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的焦点性问题了。
一、隐私权的定义
(一)法律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的生活信息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他人的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权利主体有权利决定何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参与到自己的私生活当中,对于自己的隐私是否对他人公开、对于公开的程度和范围也有着决定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隐私权是人格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隐私权的历史进程
人类懂得以物遮羞开始,就说明人类有了保护隐私的意识,但是在法律权利的层面对人的隐私进行保护是一个非常漫长的经历。1980年才有了隐私权概念的提出,随着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重视,一些国家开始在宪法权利中将隐私权的保护列入其中。我国的民法中隐私权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存在,只是借助于司法解释和名誉权保护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间接的保护。实际上,这种间接性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漏洞。
(三)中学生的隐私权内容
中学生群体是具有很强特殊性的群体,认知水平不高,社会经验也不足,在被侵犯隐私权的时候,中学生往往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现如今,中学生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比较多,中学生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中学生的姓名、肖像、通讯方式、个人信件等应该被保护,不能被刺探和公开传播;第二,中学生的私人生活不能受到监视、监听和调查;第三,中学生所在的宿舍不能被非法侵入和搜查;第四,中学生享有家庭关系和交友情况不被非法调查和公开的权利;第五,中学生享有学习成绩和在校的处理结果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
二、侵害中学生隐私权的现象分析
中学生是一个具有很强特殊性的群体,由于年龄和学习阶段的限制,使得他们较为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对诸如隐私权等方面的事情认知水平不高,中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不清楚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有一些侵犯中学生隐私权的行为是学校的教育管理者造成的,学生不仅不认为是对自身权益的侵害,反而还认为是学校在行使权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的私人活动受到干涉。隐私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个人活动自由,凡是对他人的活动和私人生活、私人交往进行监视的,都是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有的班主任在班级中安排了“卧底”,主要负责学生行踪的监视,这就是对中学生私人生活的侵犯。
第二,学生隐私信息被散播。学生的基本资料、通信、家庭情况等都是学生的隐私信息,不能向外进行传播,主要体现在泄漏学生的身体疾病和身体缺陷、对学生的成绩进行公开和评说、对学生的私人信件进行扣押、对学生的日记进行披露、公开学生的家庭情况等。
中学生的隐私权如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正常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必须注重对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三、对中学生隐私权进行保护和限制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隐私权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还没有对学校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更需要加强保护和限制中学生的隐私权。
(一)学校要及时更新教育管理的理念
一直以来,我们都理所当然的将学校看作是名正言顺的管理主体,学生就应该是被管理的,这就使得学生成为了学校的附属品而存在,在学校里,学生和学校始终处于不平等的相处模式当中。然而,社会在不断发展,人文教育也在逐渐的形成,人们开始对学校的主体进行了重新的思考,而学生才是学校的主体已经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了。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学校也需要与时俱进,接受新的教育理念,不断进行观念的更新,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坚决不能为了学校的利益而侵犯学生的权益。
(二)对学生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
现如今,我国的很多法律当中都有了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和刑法,但是还没有在实体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出现中学生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发生的时候,通常司法程序都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的,仅仅将此类案件按照名誉权案件进行处理,这就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制度,首先就是在宪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进行明确;第二就是不断进行民事立法的完善;第三就是最好能针对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法律范围内的规范的制定;第四就是要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三)加強隐私权教育的普及
教师除了专业技能方面的自身培养之外,还要注重对法制方面知识的学习。与此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中学生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不可被侵犯和剥夺的,还要教育学生在遇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四、小结
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隐私权的保护愈加的突出,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也必将越来越强,作为特殊群体而存在的中学生,除了上面提到的问题之外,中学生还应该注重正确的使用互联网,保护好自身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秦晓菁,吕品飞.高校资助工作中学生隐私的法律保护[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9).
[2]赵薇.初中生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8.
作者简介:
郭佳利,安徽省宿州市,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