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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必然要求高效的公司内部权力监督机制的建立。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监事或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权力监督机构,但其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规定上存在漏洞。因此,应从保证监事会独立性、完善监事会职权、全面设计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公司的内部权力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