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科技创新的依法治理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303551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基于依法治理理念,分析了相关理论的基本内涵,剖析了高校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瓶颈,找出破解制约高校科技创新发展难题的主要途径,即健全高校科技创新的立法,完善高校科技创新的执法,加强高校科技创新的监督,以构建强有力的高校科技创新法律体系。
  
  【关键词】依法治理 高校 科技创新 法律体系
  
   高校科技创新要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真正担当起历史使命,就必须注重依法治理,树立治理也是科学,高效的治理出高水平、高科技的理念。当前,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中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不够。因此,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相关理论的基本内涵
  根据世界一流高校成功的治理理论和经验,要使高校科技创新成果斐然,必须坚持法治观念,使高校科技创新规范化、法治化,让法律成为最有效的治理依据。
  所谓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公共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高校治理则是运用科学的运行结构和过程,解决高校存在的潜在冲突,以构建良好的秩序,从而实现高校目标的制度安排。
  依法治理,就是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优化、制衡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构和过程的法律制度安排,它包括高校科技创新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
  科技创新,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在科技创新基本理论中,要弄清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科学创新是发现与揭示尚未被发现的自然与客观规律;而技术创新则是利用科学(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新创造。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法律的保障不够,长期以来我国依法治理科技创新的力度不强,致使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严重不足,这已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高校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瓶颈
  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必须走依法治理的道路,这是现代高校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校原则在高校的具体体现,因而需要法律的保障。近年来,尽管陆续出台、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形成了一定的科技创新法制框架,但就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体系而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科技创新法律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方面。
  高校科技创新立法方面。首先,法律政策冲突失衡。在依法治理的框架内,作为基本的法治理论和原则,科技法律理应是科技政策的指导,科技政策应当是科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然而在现有的科技政策中,有时却较少遵循法治原则,甚至超越科技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所欲为,导致科技法律与科技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其次,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我国有些科技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这样可操作性就差,高校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依法治理就不理想。由于没有具体措施或实施细则不细,导致科技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无限,不仅不能够较好的实现科技立法的目的,还容易导致科技法治秩序的混乱。
  高校科技创新执法方面。首先,权责不明,救济乏力。高校科技创新执法涉及政府部门较多,这些部门往往在高校科技创新执法方面权责不清,各行其是。同时,我国的高校科技创新执法,也较少地为高校、师生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造成当事人诉求无门,这往往会挫伤高校、师生甚至社会力量依法从事科技创新的信心和热情,致使政府、高校、师生以及社会力量等,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其次,部门权利为重,执法效率低下。我国不少的科技法律政策是部门制定的,由于部门立法制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特别注重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忽略与其他部门的衔接互动,致使一些科技法律政策的颁布先天不足,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高校科技创新监督方面。首先,监督依据空洞,监督空虚无力。由于科技创新法律对监督条款设定的模糊、空白,使得监督的法律依据空洞、不足。哪些部门拥有监督权,哪些人员拥有监督权,拥有哪些监督权,如何依据法律规定有效行使监督权都不清楚。对每一科技事项的全过程,从立项、研发、结题到成果转化,都监督空虚、没有力度。其次,监督职责不清,追究责任不力。由于对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监督的依据空洞、监督权模糊、监督无力,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监督责任的不落实。一旦出现问题,根本谈不上追究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致使法律形同虚设。
  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
  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是走依法治理的道路,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并加强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建立积极的创新环境,以便为高校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健全高校科技创新的立法。健全的立法是良好执法的前提,是有效监督的保障。因此,对立法而言,要尽量地科学、专业,使立法具有合理内涵。高校科技创新立法的合理内涵是保证其高效实施的先决条件,这就决定了立法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努力使其具有科学合理性。在立法中要更新观念,以促进科技进步、造福人类为目标,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提高立法效率;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相适应,将切实可行的、成熟的科技规章政策、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以提高其阶位和保护强度,使之真正成为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要能充分调动政府、高校、师生、科研院所、企业、军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形成科技创新的合力。
  立法也应具有可操作性。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的可操作性是保证其高效实施的内在要求。要使科技创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根据高校的实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尽可能地增强科技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的幅度;改变传统的立法模式,变主要由部门立法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调动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军队、司法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高校科技创新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增强其针对性;根据目前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现状,可以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研究基地,有的放矢地进行研究,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完善高校科技创新的执法。高校科技创新的执法,需要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的支持,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首先,要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遵循法治规律,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执法结构;要进行综合治理,捋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使科技创新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要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地方政府谋划科技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加强与高校、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要构建有效救济机制。其次,要完善相关的制度。要建立科学的权责配置制度,既要科学界定政府各部门在科技创新中的权限和责任,又要合理地配置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形成既互相配合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要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制度,把科技创新工作的成效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挂钩;要勇于制度创新,积极探索高校理事会制度、教授治学制度;要完善规章制度,结合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修正相关规章制度,使之形成既与我国科技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又与高校内部各方面协调一致的完善科技规章制度。
  加强高校科技创新的監督。依法监督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目标的重要手段,是高校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由于长期缺失有效的监督,使得监督成为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急待解决。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不同组织部门、个人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监督权限和责任,这种规定应当程序清晰、职责明确、具体可行,使高校科技创新的内外部监督都能有效进行,形成合力。同时,要做好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高校师生、群团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中,首先要真正落实法律、章程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监察、审计、学术委员会、工会等组织的监督权力。其次,要筑实监督的基础,充分发挥教授、学生在治校治学中的监督作用。外部监督主要包括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社会等的监督。立法部门的监督主要是人大组织的对科技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政府监督主要是财税、科技、教育、审计、金融等部门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对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舆论监督。
  监督重在问责。要建立健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追究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权限和责任、程序和保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落实。要切实落实问责制,“问责制”的实行贵在问、重在责,要一问到底,责任到人。
  总之,只有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健全法律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才能保障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作者为徐州工程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SJD820022)
  
其他文献
【摘要】新《保险法》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目的在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利益。但不可抗辩条款也存在很多不足。对于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投保人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以及被保险人于抗辩期内身故的,不适用该条款。对此,要在借鉴国外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适用的条件和例外情形。  【关键词】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不可抗辩条款 适用例外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及产生  2009年
【摘要】《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草案在国内开启了外来物种立法的先河。草案规定的立法目的科学,设置的管理体制相对合理,遵守了相关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多项外来物种入侵引入的重要制度。但其也存在一些不足,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理顺各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与关系。  【关键词】湖南 外来物种立法 亮点 责任    目前,湖南省外来入侵物种已从2005年的69种,激增到97种,其中包括68种
【摘要】美国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具有专业化、法制化、自主性及人性化特点。我国应在借鉴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学生事务管理机制。要坚持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政治功能;努力完善学生事务管理的学科化进程;构建基于学生主体为主旨的工作体系;促进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起源  梳理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300多年的脉络,可获知其历经以下四个发展阶段,并有相应的主导理论:萌芽期:“替代父母
【摘要】罚金刑的效益价值首先表现为它体现了现代刑罚的价值取向的转变,同时更体现为罚金刑相对于其他刑种来说,是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最为兼容的刑种。如果运用得当,罚金刑不仅可以震慑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社会成本,进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安定。  【关键词】罚金刑 效益价值 贪利犯罪 功利性 成本    罚金刑的效益是指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活动中,要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党的群众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同时,舆论引导权遭遇挑战、政府公信力下降、网络规范缺乏等问题使得党的群众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在新的网络环境下,提高党的群众工作能力,规范网络管理,把握舆论引导等是党和政府新时期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 群众工作 机遇 挑战 网络规范    截止到2011年1月19日,我国网民总数
【摘要】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内容和措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方面面,其中公众参与是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并积极采用的一个有效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依靠公众的力量,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完善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与政策,扩大公众环境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环境友好 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既是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基础,也是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当前,我
【摘要】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具有系统性、适度性、多样性、持续性、动态性等内在属性。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责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外在表现,其内容会随着社会和市场需求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是实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的目的,包括传播功能、防御功能、服务功能、扶持功能、监督功能和发展功能。  【关键词】政府公共文化 服务职能 服务职责 服务功能    “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第一次正式提出是在2
【摘要】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引发社会关注。而对于贫困的大学生来说,顺利就业是实现自己价值、报答父母和社会的有效途径。如何解决贫困大学生就业问题,需要政府、高校、用人单位、社区等多方面采取灵活的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这对于社会的平稳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 贫困大学生 就业 扶持政策    各大高校贫困学生就业面临的问题  高校贫困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已初步制定,但政策没
【摘要】高校之间的竞争日益表现为由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构件形成的内涵实力的竞争。因此,要在地方高师院校中着力打造科研相对优势和自身科研特色,紧贴专业、学科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积极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以提升科研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高师院校 科研核心竞争力 建设    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高等教育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高校之间的竞争
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受到不同利益群体相互作用的推动以外,食品安全领域中利益结构还受到法律因素以及政治、经济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