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基于依法治理理念,分析了相关理论的基本内涵,剖析了高校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瓶颈,找出破解制约高校科技创新发展难题的主要途径,即健全高校科技创新的立法,完善高校科技创新的执法,加强高校科技创新的监督,以构建强有力的高校科技创新法律体系。
【关键词】依法治理 高校 科技创新 法律体系
高校科技创新要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真正担当起历史使命,就必须注重依法治理,树立治理也是科学,高效的治理出高水平、高科技的理念。当前,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中还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科技创新的法律保障不够。因此,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相关理论的基本内涵
根据世界一流高校成功的治理理论和经验,要使高校科技创新成果斐然,必须坚持法治观念,使高校科技创新规范化、法治化,让法律成为最有效的治理依据。
所谓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公共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高校治理则是运用科学的运行结构和过程,解决高校存在的潜在冲突,以构建良好的秩序,从而实现高校目标的制度安排。
依法治理,就是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优化、制衡高校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构和过程的法律制度安排,它包括高校科技创新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
科技创新,是指通过提高科技原始性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因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种创新活动。在科技创新基本理论中,要弄清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关系,科学创新是发现与揭示尚未被发现的自然与客观规律;而技术创新则是利用科学(自然规律)的新发明、新创造。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法律的保障不够,长期以来我国依法治理科技创新的力度不强,致使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严重不足,这已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高校科技创新面临的主要瓶颈
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必须走依法治理的道路,这是现代高校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校原则在高校的具体体现,因而需要法律的保障。近年来,尽管陆续出台、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形成了一定的科技创新法制框架,但就我国科技创新法律体系而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科技创新法律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方面。
高校科技创新立法方面。首先,法律政策冲突失衡。在依法治理的框架内,作为基本的法治理论和原则,科技法律理应是科技政策的指导,科技政策应当是科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然而在现有的科技政策中,有时却较少遵循法治原则,甚至超越科技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所欲为,导致科技法律与科技政策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其次,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差。我国有些科技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这样可操作性就差,高校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依法治理就不理想。由于没有具体措施或实施细则不细,导致科技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无限,不仅不能够较好的实现科技立法的目的,还容易导致科技法治秩序的混乱。
高校科技创新执法方面。首先,权责不明,救济乏力。高校科技创新执法涉及政府部门较多,这些部门往往在高校科技创新执法方面权责不清,各行其是。同时,我国的高校科技创新执法,也较少地为高校、师生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设立有效的救济途径,造成当事人诉求无门,这往往会挫伤高校、师生甚至社会力量依法从事科技创新的信心和热情,致使政府、高校、师生以及社会力量等,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其次,部门权利为重,执法效率低下。我国不少的科技法律政策是部门制定的,由于部门立法制策,往往自觉不自觉地特别注重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忽略与其他部门的衔接互动,致使一些科技法律政策的颁布先天不足,执法过程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高校科技创新监督方面。首先,监督依据空洞,监督空虚无力。由于科技创新法律对监督条款设定的模糊、空白,使得监督的法律依据空洞、不足。哪些部门拥有监督权,哪些人员拥有监督权,拥有哪些监督权,如何依据法律规定有效行使监督权都不清楚。对每一科技事项的全过程,从立项、研发、结题到成果转化,都监督空虚、没有力度。其次,监督职责不清,追究责任不力。由于对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监督的依据空洞、监督权模糊、监督无力,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监督责任的不落实。一旦出现问题,根本谈不上追究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致使法律形同虚设。
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
高校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是走依法治理的道路,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并加强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的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建立积极的创新环境,以便为高校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健全高校科技创新的立法。健全的立法是良好执法的前提,是有效监督的保障。因此,对立法而言,要尽量地科学、专业,使立法具有合理内涵。高校科技创新立法的合理内涵是保证其高效实施的先决条件,这就决定了立法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努力使其具有科学合理性。在立法中要更新观念,以促进科技进步、造福人类为目标,借鉴国际成功的经验,提高立法效率;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相适应,将切实可行的、成熟的科技规章政策、法规及时上升为法律,以提高其阶位和保护强度,使之真正成为促进高校科技创新的有力保障;要能充分调动政府、高校、师生、科研院所、企业、军队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形成科技创新的合力。
立法也应具有可操作性。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的可操作性是保证其高效实施的内在要求。要使科技创新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就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根据高校的实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尽可能地增强科技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自由裁量的幅度;改变传统的立法模式,变主要由部门立法为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调动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军队、司法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高校科技创新立法的科学性、专业性,增强其针对性;根据目前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现状,可以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科技创新法律研究基地,有的放矢地进行研究,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效率。
完善高校科技创新的执法。高校科技创新的执法,需要和谐的社会生态环境的支持,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予以配合。首先,要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遵循法治规律,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执法结构;要进行综合治理,捋顺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使科技创新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要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地方政府谋划科技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加强与高校、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要构建有效救济机制。其次,要完善相关的制度。要建立科学的权责配置制度,既要科学界定政府各部门在科技创新中的权限和责任,又要合理地配置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形成既互相配合又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要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制度,把科技创新工作的成效与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绩挂钩;要勇于制度创新,积极探索高校理事会制度、教授治学制度;要完善规章制度,结合高校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修正相关规章制度,使之形成既与我国科技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又与高校内部各方面协调一致的完善科技规章制度。
加强高校科技创新的監督。依法监督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目标的重要手段,是高校科技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由于长期缺失有效的监督,使得监督成为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急待解决。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不同组织部门、个人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监督权限和责任,这种规定应当程序清晰、职责明确、具体可行,使高校科技创新的内外部监督都能有效进行,形成合力。同时,要做好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高校师生、群团组织和职能部门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中,首先要真正落实法律、章程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监察、审计、学术委员会、工会等组织的监督权力。其次,要筑实监督的基础,充分发挥教授、学生在治校治学中的监督作用。外部监督主要包括立法部门、政府部门、社会等的监督。立法部门的监督主要是人大组织的对科技法律实施的执法检查;政府监督主要是财税、科技、教育、审计、金融等部门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对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的舆论监督。
监督重在问责。要建立健全高校科技创新中的责任追究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追究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权限和责任、程序和保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落实。要切实落实问责制,“问责制”的实行贵在问、重在责,要一问到底,责任到人。
总之,只有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健全法律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才能保障我国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出应有贡献。(作者为徐州工程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9SJD8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