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学实习的保障机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ray_redt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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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实习对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法学实习的过程中,由于实习学生数量多,缺少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安排非常困难,加之实习过程又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实习有名无实。今后,应当加强法学实习制度建设,对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实习单位进行监管,建立固定的实习基地,以保障法学实习的质量。
  关键词 法学实习;制度建设;监管
  
  法学专业实习是指在学生基本完成专业理论知识学习的基础上,到具体的实务部门亲身实践,通过在学习实用型法律职业技术的过程中培养其操作法律职业活动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综合性技能,以达到毕业后能胜任特定的职业岗位要求为目标的一种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学生了解社会,社会获得了相应的服务,更重要的是积累的实践经验,可为今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创造条件。
  目前,在法学实习过程中,有些学校存在对实习重视不够,往往缺少固定的实习基地和有效的评价体系。由于实习学生数量多,实习安排困难,大多数学校采取统一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模式,对分散实习的学生缺少监管,导致实习有名无实。因此,加强对法学实习的监管,应当成为今后实习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加强法学实习制度建设
  
  法学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与实习制度建设有密切的关系,完善的实习制度,对保障实习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使法学实习制度化,有一个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法学实习制度建设,主要包括下列的一些内容:
  
  (一)成立实习领导小组
  实习领导小组是负责实习的专门组织机构,宏观上对法学实习进行指导和统一的安排,是一个长期性的组织机构,隶属于二级学院,对学院的实习工作进行负责,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任,副组长由系主任兼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专门主管教学实习工作。同时,要制定实习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明确不同人员的工作范围,防止相互推卸责任。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好多学院的实习工作都是纳入到教学工作中进行管理的。没有突出实习教学的重要地位,导致实习管理松散,流于形式。
  
  (二)制定法学专业实习教学大纲
  一般的课堂教学,都有教学大纲,但对于实践性教学而言,有些院校则缺少教学大纲,致使实践性教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学实习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法学专业实习大纲包括实习的指导思想、实习的目的和任务、实习的要求、实习纪律、实习方式、实习时间、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评价标准等内容,有了实习教学大纲,实习的内容就会固定化,实习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就能做到有章可循。
  
  (三)制定指导教师实习职责和工作量的计算标准
  指导教师实习职责的制定,有利于指导教师明确自己在实习中的工作内容,督促实习指导教师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实习的质量。同时,有了实习职责后,也有利于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考评,衡量指导教师是否完成了在实习中的任务。我们知道,指导实习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特别是在外地实习,教师要抛开自己的教学任务,无法照顾家庭,既要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还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任务非常繁重,所以,在实践性工作量的计算上,应当与课堂教学区分开来,并适当地对实践f生教学进行照顾,以提高教师参与实习的积极性。
  
  (四)制定实习单位指导方案
  学生要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也会安排具体的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指导,但是,从现突情况来看,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在哪些方面进行指导,往往把学生当作帮手来使用,如果学生再缺少请教的主动性,实习的效果很难保障,面对这种状况,学校应当针对不同的实习单位,制定具体的实习单位指导方案,在实习之前,交给实习单位,希望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
  
  (五)调整实习时间,延长实习期限
  大多数学校的实习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或者第二学期,在这一阶段实习,往往会与学生的就业考试发生冲突,因此,实习时间可以向前进行调整,放在大学三年级的第二学期,在大学三年级,法学核心课已经学完,学生也掌握了法学的基本内容,具备实习的知识条件,能够保障实习任务的完成,又能避开学生的就业时间。在实习期限上,大多数学校的实习时间为两个月或者三个月,实习时间太短,无法保障实习的质量。就法院而言,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一般程序要六个月,简易程序要三个月,如果实习期限太短,就不能完整地参与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因此,要适当延长实习的时间,一般以六个月为宜。
  
  (六)加强实习经费保障制度建设
  在实践性教学中,教学成本要比一般教学高,所以,在经费的拨付上,也要向实践性教学倾斜。在法学实习中,一般会涉及到联系实习单位的费用、学生实习补助费、给实习单位应缴的费用以及实习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其它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实际上已经预算到教学成本当中,况且,法学学生在学费的收取方面要比师范类学生高,在法学教学方面,支出也应当高于师范类学生,所以,应当适当提高法学实习的经费。同时,在经费的使用上,学校应当把教育实习的总费用下拨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再下拨到实习教师,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情况进行支配,任何部门不得进行截留,以保障实习经费使用渠道的畅通。
  
  二、加强对实习主体的监管制度是实习的保障,但是有了完善的制度之后,还得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才能使制度落到实处。从监管的对象上看,监控有对学生的监管、对指导讲师的监管和对实习单位的监管三个方面。
  
  (一)对学生的监管
  对学生的监管是实习监管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分散实习学生的监管。首先,在分配实习学生名单时,分散实习的学生要提出分散实习的申请,注明分散实习的理由,由实习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对于想利用分散实习而逃避实习的学生,不予批准。其次,在实习开始—个星期内,分散实习的学生要将自己的实习单位和联系方式告知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以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最后,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实习领导小组要抽空进行随机检查或电话联系,确保实习时间不被人为压缩。二是对集中实习学生的监控。对集中实习的学生,由指导教师进行日常的考核和检查,主要包括是否按时上下班,是否有旷工、迟到、早退情况,实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有消极实习等情况,因为集中实习有指导教师的监管,相对而言要好得多。
  
  (二)对指导教师的监管
  对指导教师的监管也应放在突出的地位,因为有些实习效果不明显,与实习指导教师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监管包括动态的监管和静态的监管两个方面。动态的监管就是在实习的过程中,由学校或者院系的领导不定期的到实习点进行视察,走访实习学生,了解指导教师是否尽到了自己相应的职责,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要求实习指导教师及时进行改正。 静态监管就是对实习材料的监督,检查实习资料是否齐全,对学生的考评是否客观准确,在实习环节中有无虚假材料等。
  
  (三)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现有的实习模式下,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可以说是形同虚设,因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学校往往显得比较被动,因此,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只能表现在发现问题上,即在实习的过程中,发现实习单位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可以采取委婉的方式,提醒实习单位加强对学生在业务上的指导,如果没有效果,只能在下一年的实习中,选择别的单位进行实习。
  
  三、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基地是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固定场所,是学校为了解决学生实习的需要,通过与实习单位联系,双方就实习单位为学生每年提供实习达成协议的结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加强实习基地的规划和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实现办学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社会和企业互动的需要。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确保实习教育,以培养合格的能适应社会市场经济需求的人才。
  实习基地建设应当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根本出发点,质量建设是实习基地建设的中心任务,共建、共享、共赢是实习基地建设的基本方针,实现以点带面,建设示范性基地是实习基地建设的发展策略。采取各种方式,建设实习基地,确保学生实习的需要。在实习基地建设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
  实习基地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就是满足教学实习的需要,因此,在实习基地的选择上,首先要考虑实习基地的建立,能否解决学生的实习需要,如果能够满足教学的需要,就建立,如果不能满足需要,就没必要建立。在法学实习基地的选择上,首先选择专业性强的基层单位,专业性强的单位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基层单位一般选择县级的法院和检察院,因为这些单位受理案件的数量多,种类也全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学生在这些单位实习,获得锻炼的机会比中级法院和检察院要多;其次,比较合适的单位还有中级和高级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和仲裁委员会,这些单位也可以作为重点考虑的对象。
  
  (二)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
  实习单位为学校的学生提供了实习锻炼的机会,作为学校,也可以将自己的资源拿出来一部分,与实习单位共享。如“基地单位接收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并给予实践和技能上的指导;法学院在学校的支持下建成的法学图书、电子信息资料系统,可为基地单位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双方可建立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机制,法学院可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及司法建议;双方不断加强科研合作,可开展一系列的横向课题研究和调研工作、论证工作;法学院发挥人才聚集优势,积极参与基地单位的业务素质培训规划和实施工作,以成人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依托,为基地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双方互通信息、交流成果,建立法学教学、学术研究、立法、司法等最新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渠道;实习基地通过适当方式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提供案例来源。”在互惠互利原则下,双方都能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中获得收益,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便于实习的原则
  实习基地的建立,要便于学生进行实习,实习基地一般要选择在学校所在地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学生实习起来也方便,也便于教师进行指导和管理,节约实习成本。另外,在规模上,一般选择能够容纳一定数量学生的单位建立实习基地,一般至少要能够容纳15人以上,如果实习容量有限的话,即使建立了实习基地,也很难解决实习学生数量庞大的问题。如果很难达到这个要求,至少在某个实习基地附近也要有几个相邻的实习单位,不至于实习的学生过于分散,导致管理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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