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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上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楼举行了第三十五次会议。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道伟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自治区公务员局局长,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蒋明红主持。
会议对我区的职称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2009年以来,全区职称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了职称评价使用机制和职称管理工作机制。全区各级职改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通过职称评审、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育和选拔了一批人才,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快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绩显著。会议同意自治区职改办2012年的工作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赶超跨越,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人才强桂战略的部署和对职称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以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作为职称改革工作的主攻方向,把服务发展作为职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两区一带”的战略布局、“五区”建设的战略任务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战略方向,服务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急需紧缺人才的集聚,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会议研究议定了自治区职改办提交审议的有关问题,对我区下一步职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将试点市确定为钦州市和防城港市。自治区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各试点市应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推进改革平稳有序完成。改革期间,试点市与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保持整体平衡。非试点市应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衔接的准备,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从严控制评审通过人数。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应加强指导监督。
二、关于选取区内部分高校作为试点,对引进人才适用特殊评审程序问题
为加快区内重点综合性高校建设进度,打破现有人事管理体制机制制约,打消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顾虑,增强相关院校对人才的吸引力,会议决定选取筹建中的北部湾大学和广西科技大学作为试点,实行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即:对试点高校拟引进的区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以该校同等人员身份参加副高以上相关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如评审通过,则评委会评审结果自通过之日起保留二年,在两年内调入的,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调入的,则评审结果失效。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与试点高校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如在聘用期内与试点高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则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如聘用期满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园区范围内非公经济组织参加职称评审问题
为鼓励工业园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通过职称评审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会议决定对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工业)园区以及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四、关于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的问题
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主动性,提高人才引进的针对性,使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有效衔接。会议决定:
(一)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以乡镇同等人员身份参加评审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申报单位所在乡镇同等身份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如评审通过,则评委会评审结果自通过之日起保留二年,在两年内调入乡镇单位工作的,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调入的,则评审结果失效。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申报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如在最低服务期内离开的,则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如最低服务期满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二)加大对乡镇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倾斜力度。对有岗位空缺的乡镇单位,所在评委会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额,对其本单位参评人员给予优先通过。
五、关于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名称变更问题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会议决定对于按规定通过评审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工作调整或岗位变动,需要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变更专业的,应从事拟变更的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认定符合所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参加该专业所属系列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包括更改或增加)专业。
六、关于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公正问题
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管理,会议决定:
(一)实行评委聘期制。无论是学科组评委还是评委会评委均实行聘期制,除各级、各系列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外,其他评委原则上只能连续担任二年评委。学科组评委名单由各系列职改办确定,但需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二)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阶段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监督,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评委管理。对违法违纪的评委,各级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终身禁止担任评委。对违法违纪的申报人员,各级职改部门有权根据评审的不同阶段给予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结果或专业技术资格等处理。评委、申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造假的查处力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论文检测结论,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应采取多种手段开展论文抄袭检测,有条件的评委会应推广使用论文抄袭检测专门软件。对申报人员学历、论文、业绩等材料涉嫌造假的,由所在系列评委会负责调查并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人员造假行为一经核实,按所在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给予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一律给予三年不得申报职称的处理。
(四)进一步改进评审方式,不断完善职称信息化,在具备条件的系列探索开展盲评,防止评审作弊。
七、对我区职称工作的要求
会议指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与其他发达地区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下一步要结合实际,服从和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职称评审力度,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壮大。
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大职称管理政策的研究力度,确保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各级评委会要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管理,保证职称评审的合理、合规、合法、权威、公平、廉洁。
会议对我区的职称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2009年以来,全区职称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国家职称改革的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了职称评价使用机制和职称管理工作机制。全区各级职改部门作了大量的工作,通过职称评审、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培育和选拔了一批人才,为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加快我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绩显著。会议同意自治区职改办2012年的工作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赶超跨越,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人才强桂战略的部署和对职称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以服从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作为职称改革工作的主攻方向,把服务发展作为职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两区一带”的战略布局、“五区”建设的战略任务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战略方向,服务高端人才引进,服务急需紧缺人才的集聚,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更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会议研究议定了自治区职改办提交审议的有关问题,对我区下一步职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问题
根据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将试点市确定为钦州市和防城港市。自治区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各试点市应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推进改革平稳有序完成。改革期间,试点市与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保持整体平衡。非试点市应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制度衔接的准备,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从严控制评审通过人数。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应加强指导监督。
二、关于选取区内部分高校作为试点,对引进人才适用特殊评审程序问题
为加快区内重点综合性高校建设进度,打破现有人事管理体制机制制约,打消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顾虑,增强相关院校对人才的吸引力,会议决定选取筹建中的北部湾大学和广西科技大学作为试点,实行特殊的职称评审程序,即:对试点高校拟引进的区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以该校同等人员身份参加副高以上相关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如评审通过,则评委会评审结果自通过之日起保留二年,在两年内调入的,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调入的,则评审结果失效。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与试点高校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如在聘用期内与试点高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则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如聘用期满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鼓励工业园区范围内非公经济组织参加职称评审问题
为鼓励工业园区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通过职称评审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会议决定对国家级、自治区级产业(工业)园区以及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四、关于对基层艰苦边远地区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的问题
为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主动性,提高人才引进的针对性,使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有效衔接。会议决定:
(一)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情况下,以乡镇同等人员身份参加评审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申报单位所在乡镇同等身份人员职称评审优惠政策。如评审通过,则评委会评审结果自通过之日起保留二年,在两年内调入乡镇单位工作的,则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调入的,则评审结果失效。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申报单位最低服务三年,如在最低服务期内离开的,则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如最低服务期满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二)加大对乡镇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倾斜力度。对有岗位空缺的乡镇单位,所在评委会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额,对其本单位参评人员给予优先通过。
五、关于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名称变更问题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会议决定对于按规定通过评审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工作调整或岗位变动,需要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变更专业的,应从事拟变更的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经所在单位考核认定符合所从事专业的岗位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参加该专业所属系列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包括更改或增加)专业。
六、关于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公正问题
为维护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管理,会议决定:
(一)实行评委聘期制。无论是学科组评委还是评委会评委均实行聘期制,除各级、各系列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外,其他评委原则上只能连续担任二年评委。学科组评委名单由各系列职改办确定,但需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二)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阶段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监督,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评委管理。对违法违纪的评委,各级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记入“黑名单”,终身禁止担任评委。对违法违纪的申报人员,各级职改部门有权根据评审的不同阶段给予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结果或专业技术资格等处理。评委、申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造假的查处力度。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论文检测结论,各级职改部门及评委会应采取多种手段开展论文抄袭检测,有条件的评委会应推广使用论文抄袭检测专门软件。对申报人员学历、论文、业绩等材料涉嫌造假的,由所在系列评委会负责调查并提供证明材料。申报人员造假行为一经核实,按所在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给予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一律给予三年不得申报职称的处理。
(四)进一步改进评审方式,不断完善职称信息化,在具备条件的系列探索开展盲评,防止评审作弊。
七、对我区职称工作的要求
会议指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与其他发达地区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下一步要结合实际,服从和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职称评审力度,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成长壮大。
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大职称管理政策的研究力度,确保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力度,尤其是各级评委会要按政策办事、按规定管理,保证职称评审的合理、合规、合法、权威、公平、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