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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启蒙的思想家中,卢梭思想是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有深远影响的。他高举自由与平等的旗帜,对封建的专制集权进行了最为猛烈的抨击。卢梭的政治学说主要体现在他的两本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中。前者着眼于抨击封建专制,批评私有制的文明社会;后者则提出了他改造社会的政治思想。一“破”一“立”,相互呼应。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序幕,因此《社会契约论》在卢梭的政治思想当中尤为重要。而贯穿《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是卢梭的“公意”说,在此基础上详细阐述了他的一系列政治主张。因此公意学说是理解卢梭思想的关键。
一、公意的价值归宿
卢梭一生最为关注且“最有兴味”的问题就是追求自由、平等。 在卢梭的眼里, 自由是人的自然本色,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自由与人的存在是同一的,即“自由是生命”。卢梭认为要恢复和保证人们生而自由的、平等的权利,应当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重新缔结社会契约。他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个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而卢梭指出了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 “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 ”“即缔约人的自由和财富。”由此可以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即使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意就是在社会状态中保障个人的自由。通过公意使人们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和相互联合,从而形成国家,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指自然状态下的天然平等的自由,而是一种包含了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
二、公意的实质及与其他意志的区别
卢梭提出公意的目的是使社会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为此他把意志分为了公意、众意、团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四种。他说: “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 ,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 ,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就是说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众意只是个别许多个人意志和利益的总和。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
卢梭也阐述了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之间的关系。“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卢梭说“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持久却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的本性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人们想保证这种一致那就更不可能了。即便他总是存在着的;那不会是人为的结果,而只能是机遇的结果。”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卢梭认为个别意志与公意永久一致是不可能的,但是他又认为“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即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个别意志如果与公意不具有任何的永久的一致性,公意又怎么能够永远不变呢?卢梭在这里把公意与个别意志对立了起来,可能就会使得公意失去了个别意志的基础,最终成为没有基础的抽象概念。
那么团体意志对于小的集团来讲是集团成员的公意,但是对于大的国家来讲又只能是个别意志,这种小团体的意志由于相互之间的利益差别不仅很难相互一致,而且会给公意的形成带来很大的麻烦,构成很大的障碍。卢
梭认为“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
三、公意的道德性
卢梭的公意理论是其治理国家理论即人民主权理论的根据。卢梭把公意看作是社会的联系,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就完全根据这种体现公共意志的公意。同时他也认为,公意不仅指导国家的运作,是一种政治准则,也是个人生活的伦理准则,他通过国家为道德立法把政治与伦理统一起来,而两者的结合点就是他们都必须遵循的公意。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公意是人间的最高主宰,具有无上的神圣性,人间的一切必须照此运行。公意是世俗政治运作和社会伦理规范的最高准则。卢梭的公意承担着指导政治与伦理生活的任务。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知道国家的各种力量”,同时写到:“只有私人意愿与公共意志完全一致,每个人才是道德的。”
卢梭把主权看成是公意的运用,权力受公意指导就称为主权。卢梭在公意的运用中把主权者界定为一种道德人格。在上面我们已经论述了公意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而卢梭所谓的自由有三种:自然的自由,即人生而获得的以个人力量为界限的自由,这种自由使得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拥有无限的权利;社会状态的自由就是在社会状态下获得的被公意所约束的自由。这种自由对应的是人们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第三个就是道德自由,卢梭认为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自然状态下的人只能是本能地行事,社会状态中人必须按照原则去考虑自己的行为,因此选择和自由就具有了道德意义。因而公意具有道德性。卢梭在陈述社会契约带来的好处时,除了包含天然的自由转化为社会的自由,还加上了一点,“我们还应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里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卢梭认为,公意是指导人民行为的至高无上的准则,但是如何行使公意?卢梭不相信人民,他说人民“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公意永远是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此在卢梭看来公意由人民直接来行使。完美的立法者寄托了卢梭几乎所有的希望。卢梭认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需要的是这样的立法者:“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得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他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 可见,卢梭心目中的这个至高无上的立法者是超越现实、超于社会之上的神明。这样的一个立法者首先是一个道德上的圣人。唯有道德上的自足和完美,才能使卢梭的公意理论正常运转。
四、对公意的反思
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概念。但是这一术语的含义却很模糊,引起大量的争议。卢梭在阐述这一概念时也是很含混的。公意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并非完全合理。
(一)公意可能会导致极权或多数人的暴政。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就是根据公意建立的绝对权利或集中权力。卢梭把主权看成是公意的运用,因为公意是自由的化身,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和分割。从这里可以看出,卢梭本人是反对分权理论的,他认为主权者的权力应该高度统一。卢梭所说的“权力高度统一”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权者不受任何个人,团体力量的约束,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建立在公意无限至上的基础上的社会制度 ,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 ,亦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专制”。主权虽来自人民 ,卢梭却赋予主权以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使得公共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往往受主权者的践踏和蹂躏, “这恰恰表明 ,任何一种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没有监督政治权威和国家权力 ,即使是人民主权 ,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专制与独裁,最后导致暴力与战争。” 而且有的学者还认为,公意就是要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个抽象的力量,对于外在的权威必须绝对地服从,也就是说卢梭的民主主义给予人们的是一个外在的权威,一个独断专行的利维坦。
(二)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三)卢梭强调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因为公意以共同利益为依归,不指向个人利益或者团体意志,就像法律的非特指性一样。因此,公意是永远是公正的,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代名词。但公意就一定是永远正确的吗?大多数人的意愿就一定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吗?未必如此。如果按照这个理论,任何卑劣丑恶的行径,只要它们是多数人集体所为的便是符合公意的,便成了正确的合法的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希特勒政权通过大量宣传欺骗了多数德国人,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在这种意义上,代表了卢梭所说的公意。当时几乎所有的德国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虐待运动,但这是否说明,那些使几百万犹太人流离失所、死于非命的残暴行径乃是正确的、合法的?另一个问题就在于如何判断一个意志是否就是公意。公意的判断最终只能表述为票数的统计。“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自己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说出对这个问题的意见。”而最后的决策必然表现为多数人决定。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的更多是众意,众意究竟是否代表公意?而且这样也会忽视少部分人的利益,少数人为什么就要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呢?如果少数人一定要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些“少数人”的“平等权”又在哪呢?卢梭所主张人人生而平等的,而他又主张多数人的权利决定少数人的权利,这两者不就存在了一定矛盾吗?
对卢梭公意思想的反思和批判,有助于我们对其思想深入理解。卢梭生于十八世纪,他的理论又源于一个假想的国度,历史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公意思想也确实存在某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卢梭整个思想的基调是自由主义的,卢梭的目的是想用公意来降低政府的地位,充分尊重个人的意见和权利。民主要求大家共同参与政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形成的决定才能真正地接近全体人民的利益,尽管民主并不意味这多数人等于正确,但是无疑民主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确。
卢梭的“公意”思想对当代中国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社会要发展,改革要继续,要尊重公意。随着改革的进行,中国社会已出现若干阶层,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要建立好完善的表达机制,让各阶层的要求都能得到表达。使公意的获取面更加广。但也不能屈从于公意,由于知识结构、文化背景及所处立场的差异。公意有时会发生偏差,或仅仅局限于眼前利益而目光短浅,或仅注重自我而忽视整体。我们要承认并尊重主体的差异性,保护个人自由。
公意是指导一个国家社会伦理规范和世俗政治运作的最高准则,是人间的最高主宰,具有无上的神圣性,同时公意也聚焦于公共利益,排斥个人利益,从这些方面讲,卢梭的公意思想与中国的“道”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刷馆,2003.
[2]顾远平.浅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公共意志的思想[J]法治与社,2007(6).
[3]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J].学术交流,2007(6).
(作者简介:杜娜,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07级研究生。)
一、公意的价值归宿
卢梭一生最为关注且“最有兴味”的问题就是追求自由、平等。 在卢梭的眼里, 自由是人的自然本色,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特征,自由与人的存在是同一的,即“自由是生命”。卢梭认为要恢复和保证人们生而自由的、平等的权利,应当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重新缔结社会契约。他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个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而卢梭指出了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 “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 ”“即缔约人的自由和财富。”由此可以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即使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意就是在社会状态中保障个人的自由。通过公意使人们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和相互联合,从而形成国家,但是这种自由不是指自然状态下的天然平等的自由,而是一种包含了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
二、公意的实质及与其他意志的区别
卢梭提出公意的目的是使社会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为此他把意志分为了公意、众意、团体意志和个人意志四种。他说: “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 ,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 ,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就是说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众意只是个别许多个人意志和利益的总和。如甲之意=a+b+c,乙之意=a+d+e,丙之意=a+x+y。所以公意=a。众意=a+b+c+d+e+x+y。所以公意是私意之差,而众意是私意之和。
卢梭也阐述了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之间的关系。“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卢梭说“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持久却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的本性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总是倾向于平等。人们想保证这种一致那就更不可能了。即便他总是存在着的;那不会是人为的结果,而只能是机遇的结果。”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卢梭认为个别意志与公意永久一致是不可能的,但是他又认为“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即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个别意志如果与公意不具有任何的永久的一致性,公意又怎么能够永远不变呢?卢梭在这里把公意与个别意志对立了起来,可能就会使得公意失去了个别意志的基础,最终成为没有基础的抽象概念。
那么团体意志对于小的集团来讲是集团成员的公意,但是对于大的国家来讲又只能是个别意志,这种小团体的意志由于相互之间的利益差别不仅很难相互一致,而且会给公意的形成带来很大的麻烦,构成很大的障碍。卢
梭认为“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
三、公意的道德性
卢梭的公意理论是其治理国家理论即人民主权理论的根据。卢梭把公意看作是社会的联系,建立国家、治理社会就完全根据这种体现公共意志的公意。同时他也认为,公意不仅指导国家的运作,是一种政治准则,也是个人生活的伦理准则,他通过国家为道德立法把政治与伦理统一起来,而两者的结合点就是他们都必须遵循的公意。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公意是人间的最高主宰,具有无上的神圣性,人间的一切必须照此运行。公意是世俗政治运作和社会伦理规范的最高准则。卢梭的公意承担着指导政治与伦理生活的任务。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知道国家的各种力量”,同时写到:“只有私人意愿与公共意志完全一致,每个人才是道德的。”
卢梭把主权看成是公意的运用,权力受公意指导就称为主权。卢梭在公意的运用中把主权者界定为一种道德人格。在上面我们已经论述了公意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而卢梭所谓的自由有三种:自然的自由,即人生而获得的以个人力量为界限的自由,这种自由使得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拥有无限的权利;社会状态的自由就是在社会状态下获得的被公意所约束的自由。这种自由对应的是人们对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第三个就是道德自由,卢梭认为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自然状态下的人只能是本能地行事,社会状态中人必须按照原则去考虑自己的行为,因此选择和自由就具有了道德意义。因而公意具有道德性。卢梭在陈述社会契约带来的好处时,除了包含天然的自由转化为社会的自由,还加上了一点,“我们还应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里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卢梭认为,公意是指导人民行为的至高无上的准则,但是如何行使公意?卢梭不相信人民,他说人民“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公意永远是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因此在卢梭看来公意由人民直接来行使。完美的立法者寄托了卢梭几乎所有的希望。卢梭认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里,需要的是这样的立法者:“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得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他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 可见,卢梭心目中的这个至高无上的立法者是超越现实、超于社会之上的神明。这样的一个立法者首先是一个道德上的圣人。唯有道德上的自足和完美,才能使卢梭的公意理论正常运转。
四、对公意的反思
公意是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概念。但是这一术语的含义却很模糊,引起大量的争议。卢梭在阐述这一概念时也是很含混的。公意的具体实现形式也并非完全合理。
(一)公意可能会导致极权或多数人的暴政。卢梭认为人民主权就是根据公意建立的绝对权利或集中权力。卢梭把主权看成是公意的运用,因为公意是自由的化身,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和分割。从这里可以看出,卢梭本人是反对分权理论的,他认为主权者的权力应该高度统一。卢梭所说的“权力高度统一”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权者不受任何个人,团体力量的约束,没有制约的权力会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建立在公意无限至上的基础上的社会制度 ,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 ,亦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专制”。主权虽来自人民 ,卢梭却赋予主权以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使得公共约定和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往往受主权者的践踏和蹂躏, “这恰恰表明 ,任何一种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没有监督政治权威和国家权力 ,即使是人民主权 ,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专制与独裁,最后导致暴力与战争。” 而且有的学者还认为,公意就是要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个抽象的力量,对于外在的权威必须绝对地服从,也就是说卢梭的民主主义给予人们的是一个外在的权威,一个独断专行的利维坦。
(二)卢梭的公意正如黑格尔的“总念的普遍性”一样,这个普遍性将特殊性与个体性统摄于自身之内,从而消融了特殊性与个体性的存在,变成了纯粹抽象,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了个人之权益。由于,卢梭深深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各种弊端和压迫正是由于私有制造成的,为了消灭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制度,卢梭过分地强调了公益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只有完全把自己纳入到共同体中去,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这样这个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他同时也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三)卢梭强调公意永远是正确的,因为公意以共同利益为依归,不指向个人利益或者团体意志,就像法律的非特指性一样。因此,公意是永远是公正的,它本身就是正义的代名词。但公意就一定是永远正确的吗?大多数人的意愿就一定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吗?未必如此。如果按照这个理论,任何卑劣丑恶的行径,只要它们是多数人集体所为的便是符合公意的,便成了正确的合法的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希特勒政权通过大量宣传欺骗了多数德国人,获得了他们的支持,在这种意义上,代表了卢梭所说的公意。当时几乎所有的德国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虐待运动,但这是否说明,那些使几百万犹太人流离失所、死于非命的残暴行径乃是正确的、合法的?另一个问题就在于如何判断一个意志是否就是公意。公意的判断最终只能表述为票数的统计。“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自己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说出对这个问题的意见。”而最后的决策必然表现为多数人决定。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的更多是众意,众意究竟是否代表公意?而且这样也会忽视少部分人的利益,少数人为什么就要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呢?如果少数人一定要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些“少数人”的“平等权”又在哪呢?卢梭所主张人人生而平等的,而他又主张多数人的权利决定少数人的权利,这两者不就存在了一定矛盾吗?
对卢梭公意思想的反思和批判,有助于我们对其思想深入理解。卢梭生于十八世纪,他的理论又源于一个假想的国度,历史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公意思想也确实存在某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卢梭整个思想的基调是自由主义的,卢梭的目的是想用公意来降低政府的地位,充分尊重个人的意见和权利。民主要求大家共同参与政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形成的决定才能真正地接近全体人民的利益,尽管民主并不意味这多数人等于正确,但是无疑民主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正确。
卢梭的“公意”思想对当代中国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社会要发展,改革要继续,要尊重公意。随着改革的进行,中国社会已出现若干阶层,各阶层之间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要建立好完善的表达机制,让各阶层的要求都能得到表达。使公意的获取面更加广。但也不能屈从于公意,由于知识结构、文化背景及所处立场的差异。公意有时会发生偏差,或仅仅局限于眼前利益而目光短浅,或仅注重自我而忽视整体。我们要承认并尊重主体的差异性,保护个人自由。
公意是指导一个国家社会伦理规范和世俗政治运作的最高准则,是人间的最高主宰,具有无上的神圣性,同时公意也聚焦于公共利益,排斥个人利益,从这些方面讲,卢梭的公意思想与中国的“道”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北京商务印刷馆,2003.
[2]顾远平.浅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公共意志的思想[J]法治与社,2007(6).
[3]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J].学术交流,2007(6).
(作者简介:杜娜,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07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