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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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6月25日修订通过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订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房屋使用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普遍、最基础、最切身的重大利益。2001年7月1日,《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期间经过2004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对破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难题、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许多80-90年代建造的成套多层住宅小区的房屋因建筑质量、违法装修等原因存在着安全隐患,其中不少属于危房。目前,我市尚未解危的在册危房774幢、建筑面积59.71万平方米,同时,还有许多没有经过安全鉴定的老旧房屋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仅中心城区就有建于1998年以前的多层住宅小区231个,建筑面积约1613万平方米,江东区徐戎小区的塌坍房屋就是此类非在册危房。
  房屋使用安全的严峻形势对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业主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业主对自身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缺乏认识,不主动履行房屋安全检查、日常维护、申请安全鉴定责任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房屋使用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还不完善。常态化、网格化、精细化的监管和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管工作存在许多缺位现象;三是对违法装修的查处和执法难度很大。违法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野蛮装修行为已成为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重要因素,但违法装修的查处难度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四是危房解危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危房解危工作还存在许多空白,解危工作的推进缺乏强有力的法治引领和保障。鉴于上述客观形势和问题,对现行《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使其适应当前推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实际需要,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鉴于目前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标准等方面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存在差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范畴,因此,该款授权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适用本条例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范围。
  (二)关于管理体制。《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作了规定,并要求建立和落实房屋使用安全的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第六条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应当安排资金用于特殊困难家庭房屋安全治理的补助等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对建立房屋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自我管理、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投诉、举报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等作了规定。
  (三)关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和特殊情形下的房屋承租人和借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的日常性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等监管责任。第二十条还对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档案系统并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等内容作了规定。
  (四)关于房屋装修安全管理。为了预防和减少装修对房屋结构安全的影响,《条例》第二十二条对产业化装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住宅产业化试点等项目推行装修后交付使用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住宅房屋装修危害使用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为了加强房屋装修备案、检查等日常监管的力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主管部门履行现场勘查检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职责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毗邻利害关系人等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装修行为等作了规定,以便形成对违法装修行为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辅相成的安全治理环境。
  (五)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鉴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毗邻利害关系人申请鉴定的权利,第三款明确了政府在特殊情形下组织进行鉴定的责任。目前,我市房屋安全鉴定采取政府鉴定与社会鉴定并行的鉴定模式,当事人除了可以申请政府设立的鉴定机构免费鉴定外,也可以委托社会化、市场化的专业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委托鉴定作了规定。
  (六)关于危房治理与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三种情形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对危房的三种解危方式,即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作了明确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既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房屋解危治理,也可以委托建设单位负责解危的具体工作;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房屋所有权人对危房进行解危改造,并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房集中地段通过旧城区改造、征收补偿方式进行集中成片解危。为了加强危房治理工作,提高危房应急治理能力和效率,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还对危房的安全防范、应急管理措施和方法等作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九条分别对违法装修、不申请安全鉴定、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出租危险房屋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六十条规定,相关责任人违反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应当予以公告后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第六十一条对房屋使用安全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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