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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的概念分野面临着效应价值和规范技术上的质问。在我国民法典之民事责任法设计中,理应对在违约场合中不能借助侵权责任法加以实现的某些精神损害救济留出应有的通道。我国国家实定法对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总体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主体精神利益保护需求与救济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有关主体精神利益保护的现行制度框架存在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双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