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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企业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市场的欢迎,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以快速地募集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但在具体的业务运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越来越规范化,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 委托贷款 法律风险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企业的欢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不仅为企业募集到了资金,而且使投资者手中闲散的资金得到了更好地应用,作为中介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利润,可谓“一箭三雕”。但是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现实中围绕这方面的纠纷也比较多,因此理顺这些关系至关重要。
一、 委托贷款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银行在委托贷款中仅仅是一中介,借款人以及各种限制条件都由委托人事先与借款人商定好了,银行只是协助委托人完成任务。
这也决定了委托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人及借款人必須是合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受托人必须是商业银行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2)委托人必须对委托的资金具有合法支配的权利;
(3)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的利率及其他相关条件不能违反相关国家规定;
(4)委托人要独立承担委托贷款带来的风险;
(5)符合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关系
委托贷款业务有以下三个基础法律关系:
(1)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受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
(2)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在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3)在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这样在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又建立起了担保关系。
理清以上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贷款纠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说明委托贷款与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自担风险的自营贷款完全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由委托人事先选定,而自营贷款中借款人是银行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己确定的;委托贷款中银行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利息归委托人所有,而自营贷款中收取利息是银行追求的终极目的;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承担风险,而自营贷款中银行要承担法律后果,即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委托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委托贷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单纯认为自己不承担贷款风险,因而造成了一些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疏于监督,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在往后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也不及时向委托人反映问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第二,委托贷款业务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可能造成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规范,这对以后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埋下了隐患;
第三,有关委托贷款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存在漏洞,使得违规办理委托贷款有机可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相应对策。
第一,尽快完善银行内部有关委托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于贷款的使用情况督促相关人员严格监督,及时报告,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国家银行的尽管部门也要严格执法,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密切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的商业银行严厉查处。
第二,进一步健全个人和企业的诚信系统。通过完善征信系统,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失误,不仅对委托人,对作为中介的银行也能尽快地掌握作为借款人的企业的最新动向,有助于银行更好地开展业务,有效监督借款人。
最后,切实加强委托贷款合同的管理。由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复杂性,各方当事人要签订一定数量的合同,银行作为中介,有必要在委托人的指示变更时,建议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保留这一书面形式。还有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贷款作为银行一种新的中间业务,以后的发展可能还会有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委托贷款业务的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辽宁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金融安全实务,2009(5).
[2]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法治在线.
关键词 委托贷款 法律风险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企业的欢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不仅为企业募集到了资金,而且使投资者手中闲散的资金得到了更好地应用,作为中介的银行也可以获得一定利润,可谓“一箭三雕”。但是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涉及至少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现实中围绕这方面的纠纷也比较多,因此理顺这些关系至关重要。
一、 委托贷款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银行在委托贷款中仅仅是一中介,借款人以及各种限制条件都由委托人事先与借款人商定好了,银行只是协助委托人完成任务。
这也决定了委托贷款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委托人及借款人必須是合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受托人必须是商业银行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2)委托人必须对委托的资金具有合法支配的权利;
(3)委托人与借款人商定的利率及其他相关条件不能违反相关国家规定;
(4)委托人要独立承担委托贷款带来的风险;
(5)符合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关系
委托贷款业务有以下三个基础法律关系:
(1)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受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
(2)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在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3)在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这样在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又建立起了担保关系。
理清以上合同各方的法律关系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贷款纠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说明委托贷款与银行利用自有资金、自担风险的自营贷款完全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由委托人事先选定,而自营贷款中借款人是银行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己确定的;委托贷款中银行只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利息归委托人所有,而自营贷款中收取利息是银行追求的终极目的;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承担风险,而自营贷款中银行要承担法律后果,即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委托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委托贷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单纯认为自己不承担贷款风险,因而造成了一些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疏于监督,不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在往后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也不及时向委托人反映问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第二,委托贷款业务由于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可能造成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够规范,这对以后发生纠纷时解决问题埋下了隐患;
第三,有关委托贷款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存在漏洞,使得违规办理委托贷款有机可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相应对策。
第一,尽快完善银行内部有关委托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贷款操作流程,对于贷款的使用情况督促相关人员严格监督,及时报告,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外,国家银行的尽管部门也要严格执法,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密切落实,对于违反规定的商业银行严厉查处。
第二,进一步健全个人和企业的诚信系统。通过完善征信系统,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失误,不仅对委托人,对作为中介的银行也能尽快地掌握作为借款人的企业的最新动向,有助于银行更好地开展业务,有效监督借款人。
最后,切实加强委托贷款合同的管理。由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复杂性,各方当事人要签订一定数量的合同,银行作为中介,有必要在委托人的指示变更时,建议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保留这一书面形式。还有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贷款作为银行一种新的中间业务,以后的发展可能还会有问题,但我们应该看到委托贷款业务的广阔的发展前景。
(作者:辽宁大学法学院 2009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金融安全实务,2009(5).
[2]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