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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内部存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社会权力四种权力。高职院内部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党政界限模糊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重视高职院章程建设,完善校内民主程序等措施。
【关键词】高职院;学术权力;社会权力
现代大学制度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遵循大学自身特点制定的具有权利和责任相互统一的管理制度。大学治理结构对外涉及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对内则涉及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多年来我国高校发展一直以政府行政约束为主导,这导致了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形成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模式,这种行政权力主导模式使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失去制约机制,因而存在“行政化”、“官本位”等诸多问题。高职院校是高等院校的一种类型,在本质上与一般大学没有区别,但是高职院校在承担高等教育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职业教育的重任,而职业教育又有着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特点。
一、高校内部权力种类
笔者认为,高校内部权力依据主体和性质、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社会权力共四种权力。
首先是政治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因此,高校中的政治权力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授予的,是学校党委及其各级党组织,通过宣传、舆论、号召、引导、说服教育等方式影响高校内部政治事务,从而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高校的贯彻和执行。高校内党委及各级党组织是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机构。
第二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系统中进行判断和评价并做出决定的权力,是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系统中按照固定的级别层次和职能划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高校本身虽然不是一个政府机关,不具有完全的行政权,但是它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也就是学校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权力。高校的行政权力一般分为2-3个等级,构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维持着高校的日常运作。高校内的各级行政机构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
第三是学术权力。高校作为科研和学术机构,其内部一种最重要的权力就是学术权。高校的学术权力是学术组织或学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学术活动中的学术事务进行判断和评价并做出决定的权力。从本质上看,学术权属于一种权威,一般而言是对于教授、专家、学术权威人士的认可和依从。高校学术委员会是行使学术权力的组织机构。
第四是社会权力。根据哈贝马斯等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国家和社会并非对立的二元结构,而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体。因此,高校内部也存在着区别于国家公共权力管理职能之外的“社会权力”。高校内的教师和学生,在诸如自身收入福利、权益保障、理论研讨、文化艺术、体育爱好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利益诉求,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机构能够将教师和学生的这些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就高校内部而言,能够代表教师和学生利益诉求,体现这种社会权力的机构主要有:教代会、工会、学生会、教师社团和学生社团等。
二、现有体制下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弊端
(一)高校行政化、官本位思想成风
高校本是探究高深学问,为社会输送高层次人才的地方,它与政府机关无论是职能还是组织架构都不尽相同。高校有其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但我国目前高校管理体系以及行政干部的任命,依然沿袭政府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来治理高校,使得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披上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甚至高校教职员工评职称、工资晋升、福利政策等都要与行政职务挂钩,都要分层分级排名,助长了官本位思想在高校的泛滥,削减了学术的庄严、神圣性,造成高校中教学地位被弱化、治学思想功利、学术风气浮躁、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
(二)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
行政权力几乎掌控高校内部全部资源,从而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失衡。我国高校内部虽也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但其大多数都无法行使权力,充其量是个咨询机构,大部分学术上的事务还是由行政权力机构来承担,其中的成员由校、院、系三级领导所占据,普通教师缺乏参与的资格与话语权。
(三)党政界限模糊、职责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责权划分上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部分高校对党、政分工意识模糊,只是按照惯例和领导个人风格来开展工作。由于我国长期对高校领导体制,尤其是校长和党委书记的任职目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高校的党政组织存在职责不清、各行其是的状况。校长作为一所高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许多重大问题却没有最终决定权,而一旦出了问题却负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学校党委任命并领导下的纪检、监审部门,由于受到行政部门壁垒体系影响,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从而直接导致高校组织成本提高,监管效果不理想。
三、高职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特点
高职院是国内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结构还有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高职院校内部权力关系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力量相对薄弱,难以拥有制衡行政权力的有效能力
相对于本科院校来说,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高职院校高职称教师和科研人员人数较少,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往往先天不足,其学术研究往往局限于教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其成果及应用能力都极其有限,对学校重大事件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完全的落实,往往沦为相关学术决策的配角。作为学术权力重要载体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代会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显现;加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发言渠道,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极其有限,专家教授及学术组织的作用并不突出,更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呈现出可有可无的弱势状态,学术组织大多名存实亡,只能成为学校行政权力的点缀。 (二)高职院校学生组织的专业性更为明显
高职院校学生组织因为受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在其组织构建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化的性质更为明显。一方面,高职院校的很多学生组织(如学生社团)都是依托于学校的学科专业,成为学生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阵地.如学校通过科技类学生社团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通过创业类社团的活动来丰富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学生组织充分实现了其第二课堂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较强,作为学生组织的成员,他们更好的服务于学生组织的建设,在电脑办公、海报宣传、对外交流等方面都能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促进了学生组织的发展。
(三)高职院校学生组织的社会化程度更为突出
社会化是个体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掌握的各种知识技能、价值观念、行为规范,获得该社会所要求的成员资格的过程。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在知识与能力、行为与感情等方面.相比较其他类型高校的学生而言,他们对社会的了解、认识、认同的愿望都来得更为迫切、更为强烈。同时,随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不断深人,学生组织也获得了更多在社会和企业中开展工作的空间.他们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或以社团为团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以学生干部培训的形式深入企业。学习管理理念.组织成员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学生组织的社会化程度也随之提高。
四、高职院内部制度建设建议
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的高职院校制度建设,是推进高职院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要自觉地依法治校和进行党内民主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继承与创新,促进高职院校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高职教育的教育质量。
(一)依靠法律制度推进高职院校制度建设
高职院校制度建设,就是要求高职院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的师生员工以及高职院校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上位法来制定高职院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高职院校制度建设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院校的关系,落实院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院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院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院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高职院校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加强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切实把握国家关于高职院校办学的法律法规,依据院校自身情况,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高职教育的需求,建立依法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形成高职院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机制。
(二)制定实施高职院校章程, 培育健全的院校制度文化
在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制定和实施高职院校章程,在高职院校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制定高职院校章程是设立高职院校的基本条件,高职院校章程是指导高职院校办学的《宪法》,高职院校章程是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的重要载体。制定高职院校章程必须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体现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紧密结合高职院校实际,同时要确保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高职院校章程,就必须调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高职院校章程一经通过生效,就要认真贯彻实施,让院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依法加强校内民主决策程序
加强学校民主建设,是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学校民主建设成为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教职工社会权力的必然要求。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也是加强学校管理的现实需要。只有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才能让广大教职工参与到学校改革和管理中来,才能保证学校决策更加科学,管理更加民主,才能确保学校健康、协调和快速的发展。
作者简介:
李弋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讲师。
课题项目:
本文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J12-32。
【关键词】高职院;学术权力;社会权力
现代大学制度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遵循大学自身特点制定的具有权利和责任相互统一的管理制度。大学治理结构对外涉及高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对内则涉及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多年来我国高校发展一直以政府行政约束为主导,这导致了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形成了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模式,这种行政权力主导模式使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失去制约机制,因而存在“行政化”、“官本位”等诸多问题。高职院校是高等院校的一种类型,在本质上与一般大学没有区别,但是高职院校在承担高等教育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职业教育的重任,而职业教育又有着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的特点。
一、高校内部权力种类
笔者认为,高校内部权力依据主体和性质、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社会权力共四种权力。
首先是政治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因此,高校中的政治权力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授予的,是学校党委及其各级党组织,通过宣传、舆论、号召、引导、说服教育等方式影响高校内部政治事务,从而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在高校的贯彻和执行。高校内党委及各级党组织是行使政治权力的组织机构。
第二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系统中进行判断和评价并做出决定的权力,是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在一定的组织管理系统中按照固定的级别层次和职能划分,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高校本身虽然不是一个政府机关,不具有完全的行政权,但是它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力,也就是学校受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权力。高校的行政权力一般分为2-3个等级,构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维持着高校的日常运作。高校内的各级行政机构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
第三是学术权力。高校作为科研和学术机构,其内部一种最重要的权力就是学术权。高校的学术权力是学术组织或学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学术活动中的学术事务进行判断和评价并做出决定的权力。从本质上看,学术权属于一种权威,一般而言是对于教授、专家、学术权威人士的认可和依从。高校学术委员会是行使学术权力的组织机构。
第四是社会权力。根据哈贝马斯等学者的“市民社会”理论,国家和社会并非对立的二元结构,而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体。因此,高校内部也存在着区别于国家公共权力管理职能之外的“社会权力”。高校内的教师和学生,在诸如自身收入福利、权益保障、理论研讨、文化艺术、体育爱好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利益诉求,因此需要有一定的机构能够将教师和学生的这些利益诉求表达出来。就高校内部而言,能够代表教师和学生利益诉求,体现这种社会权力的机构主要有:教代会、工会、学生会、教师社团和学生社团等。
二、现有体制下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弊端
(一)高校行政化、官本位思想成风
高校本是探究高深学问,为社会输送高层次人才的地方,它与政府机关无论是职能还是组织架构都不尽相同。高校有其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但我国目前高校管理体系以及行政干部的任命,依然沿袭政府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来治理高校,使得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披上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甚至高校教职员工评职称、工资晋升、福利政策等都要与行政职务挂钩,都要分层分级排名,助长了官本位思想在高校的泛滥,削减了学术的庄严、神圣性,造成高校中教学地位被弱化、治学思想功利、学术风气浮躁、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
(二)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
行政权力几乎掌控高校内部全部资源,从而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失衡。我国高校内部虽也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但其大多数都无法行使权力,充其量是个咨询机构,大部分学术上的事务还是由行政权力机构来承担,其中的成员由校、院、系三级领导所占据,普通教师缺乏参与的资格与话语权。
(三)党政界限模糊、职责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责权划分上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部分高校对党、政分工意识模糊,只是按照惯例和领导个人风格来开展工作。由于我国长期对高校领导体制,尤其是校长和党委书记的任职目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高校的党政组织存在职责不清、各行其是的状况。校长作为一所高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许多重大问题却没有最终决定权,而一旦出了问题却负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学校党委任命并领导下的纪检、监审部门,由于受到行政部门壁垒体系影响,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其应有的监督职能,从而直接导致高校组织成本提高,监管效果不理想。
三、高职院内部权力结构的特点
高职院是国内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高职院校内部权力结构还有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高职院校内部权力关系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力量相对薄弱,难以拥有制衡行政权力的有效能力
相对于本科院校来说,作为学术权力的主体,高职院校高职称教师和科研人员人数较少,自身的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往往先天不足,其学术研究往往局限于教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其成果及应用能力都极其有限,对学校重大事件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的学术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表达和完全的落实,往往沦为相关学术决策的配角。作为学术权力重要载体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代会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显现;加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发言渠道,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极其有限,专家教授及学术组织的作用并不突出,更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呈现出可有可无的弱势状态,学术组织大多名存实亡,只能成为学校行政权力的点缀。 (二)高职院校学生组织的专业性更为明显
高职院校学生组织因为受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在其组织构建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化的性质更为明显。一方面,高职院校的很多学生组织(如学生社团)都是依托于学校的学科专业,成为学生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阵地.如学校通过科技类学生社团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通过创业类社团的活动来丰富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学生组织充分实现了其第二课堂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高职院校的学生实践动手能力较强,作为学生组织的成员,他们更好的服务于学生组织的建设,在电脑办公、海报宣传、对外交流等方面都能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促进了学生组织的发展。
(三)高职院校学生组织的社会化程度更为突出
社会化是个体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掌握的各种知识技能、价值观念、行为规范,获得该社会所要求的成员资格的过程。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在知识与能力、行为与感情等方面.相比较其他类型高校的学生而言,他们对社会的了解、认识、认同的愿望都来得更为迫切、更为强烈。同时,随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不断深人,学生组织也获得了更多在社会和企业中开展工作的空间.他们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或以社团为团体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或以学生干部培训的形式深入企业。学习管理理念.组织成员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学生组织的社会化程度也随之提高。
四、高职院内部制度建设建议
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的高职院校制度建设,是推进高职院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时代背景下,高职院校要自觉地依法治校和进行党内民主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继承与创新,促进高职院校的科学发展,不断提高高职教育的教育质量。
(一)依靠法律制度推进高职院校制度建设
高职院校制度建设,就是要求高职院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的师生员工以及高职院校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上位法来制定高职院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高职院校制度建设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院校的关系,落实院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院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院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院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高职院校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加强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切实把握国家关于高职院校办学的法律法规,依据院校自身情况,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高职教育的需求,建立依法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形成高职院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新机制。
(二)制定实施高职院校章程, 培育健全的院校制度文化
在现代大学制度视域下,制定和实施高职院校章程,在高职院校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制定高职院校章程是设立高职院校的基本条件,高职院校章程是指导高职院校办学的《宪法》,高职院校章程是现代高职院校制度的重要载体。制定高职院校章程必须遵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体现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紧密结合高职院校实际,同时要确保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高职院校章程,就必须调动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高职院校章程一经通过生效,就要认真贯彻实施,让院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依法加强校内民主决策程序
加强学校民主建设,是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学校民主建设成为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教职工社会权力的必然要求。加强学校民主建设,也是加强学校管理的现实需要。只有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才能让广大教职工参与到学校改革和管理中来,才能保证学校决策更加科学,管理更加民主,才能确保学校健康、协调和快速的发展。
作者简介:
李弋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科部讲师。
课题项目:
本文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等教育研究课题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J12-32。